时间:2014-02-10 11:1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郭俊芳 点击次数:
首先,提高投资型保险销售人员的从业资格条件,把好“入门关”。保监会可以组织专门的投资型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提高学历要求,设置相关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背景等条件,提高销售人员整体素质。其次,设置民事赔偿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销售误导的违法成本;同时建立佣金无误导发放制度,要求佣金的一定比例只有在通过回访确认不存在误导等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后才能发放。最后,注重保险营销人员的长期职业发展,建立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考核等级制度和投资型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考核制度,形成对投资型保险销售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违法的机会成本。
(四)加强基础保险知识教育,建立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识别机制
基于投保人所处的市场弱势地位,保险公司和有关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开展宣传保险知识教育,帮助保险消费者真正了解投资型保险的产品设计、投资运作,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同时,投资型保险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要求投保人具备一定的专业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不适合于单纯追求保险保障的保守型投保人和对投资风险缺乏认识的中低收入的投保人。因此,保监会可以建立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识别机制,过滤收入低、风险承受能力弱的客户群,做到“将合适的产品销售合适的人”。
参考文献:
1.董悦.投资型保险—我国家庭理财的新趋势[J].法制与经济,2009(7)
2.方力.人身保险产品研究—机理、发展与监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3.普益财富.2011-2012保险市场年报:分红险独大局面将更严峻[O/L.]http://insurance.hexun.com/2012-01-30/137573116_3.html,201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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