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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上)  (2)

时间:2016-02-02 13:3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照新 赵海 点击次数:

  需要指出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农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为在产中环节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业产业结构深入调整,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育和成长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而这些农业经营组织既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力量,也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构成。在现有文献中,一般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种养大户统指那些种植或养殖生产规模明显大于当地传统农户的专业化农户。由于是一个习惯称呼,种养大户没有严格的标准,边界比较模糊,有时也称专业大户。各地区、各个行业的种养大户标准差别比较大。在现有种养大户中,有相当部分仅仅是经营规模扩大,集约化经营水平并不高,甚至带有粗放经营特征,不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标准。这也是部分研究不把种养大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原因。

  家庭农场原是指欧美国家的大规模经营农户。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此后家庭农场逐渐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个重要类型。目前,浙江、上海、湖北、吉林等地对家庭农场给出了界定标准,即土地经营规模较大、土地流转关系稳'定、集约化水平较高、管理水平较高等。和_般种养大户相比,家庭农场在集约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当然,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仍然属于家庭经营。

  农民合作社是指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原则组织起来的_种互助性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社通过农户间的合作与联合,不仅解决了传统农户家庭经营存在的规模不经济缺陷,还通过技术、资金等合作,推动了农户生产的集约化水平。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通过订单合同、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龙头企业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人才,能够与现代化大市场直接对接。

  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它们为小规模农户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产品购销、储藏运输等服务,解决了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降低了农户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户的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和定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新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是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主体。

  从制度层面看,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足于家庭承包经营,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解决了工业化、城镇化大背景下谁来种地养猪的问题,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了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的专业化服务,提高传统农户的集约化水平,实现传统农户与现代市场的对接,推动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巩固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从产业发展层面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依靠力量。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先进技术、资金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等要素引入农业,大力发展产后加工和流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了农业附加值和比较效益,推动了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提高了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中具有不同的定位和功能。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生产主体,承担着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带动其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其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但不宜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土地直接耕种。随着农民进城落户步伐加快以及户均耕地逐步增加,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或将成为职业农民的中坚力量。

  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将形成以承包农户、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现阶段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考量

  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农村改革,确立了农户在农业经营中作为微观主体的基础地位,激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农村生产力,实现了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国内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质量安全要求不断提高的同时,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对我国以小农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发展方式提出了双重挑战,迫切要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不断夯实农业基础。

  (一)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显,迫切需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农业后继无人的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加快发展。据统计,截至2011年,城镇化率已达51.27%,农村劳动力转移超过2.5亿人。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社会地位不高,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回乡务农,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短缺、农业劳动力素质下降、季节性和区域性短缺问题开始凸显。传统农户急剧分化,老人、妇女、孩子成为家庭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农业的老龄化、兼业化、副业化趋势明显,农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填补传统农户分化造成的缺失,构建包含多元化经营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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