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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农民主体地位:乡村环境治理的一个研究视角

时间:2016-08-02 09:0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尚振田 刘静 点击次数: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同样面临着乡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同时传统的自上而下的主导式乡村环境治理模式面临困境,即忽视了乡村农民主体的作用。现阶段只有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积极培育农民的主体地位,并且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为乡村环境的长效治理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只有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组建乡村环境组织,制度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发展乡村经济,才能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的目标,实现乡村环境的良好治理。

  关键词:农民;主体;乡村环境;治理

  1问题提出

  现阶段,我国乡村居民物质生活日益富裕与居住环境日益变差之间的反差加剧,要想满足农民对于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就必须加大整治乡村人居环境的力度。同时对于乡村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党的十八大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并正式把生态文明纳入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在2015年10月14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南京召开的全国乡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现场会上要求,各地要扎实推进新一轮乡村环境连片整治。乡村环境是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良好治理乡村环境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现阶段的乡村发展尤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因地制宜的搞好乡村环境综合治理,创造干净整洁的乡村生活环境,中国美就要保证乡村美。”这一系列的会议的召开都和领导的重要讲话说明乡村环境亟需整治。

  近年来,许多学者主要从两个角度研究乡村环境治理。第一,在多中心合作治理方面,张俊哲,梁晓庆认为应该在乡村积极形成多中心的治理体系,发挥政府第一责任人和加强执法,市场和村民的监督的作用,实行乡村的环境整治。[1]张俊哲,王春荣在社会资本的角度认为乡村环境治理需要发挥社会资本作用,通过社会资本的规范、关系网络和信任机制的共同作用实现社会整合,进行多方的合作治理,建立良性互动的多元主体共治模式,从而弥补政府环境管制治理模式的缺陷,提升乡村环境治理绩效。[2]第二,单一中心治理方面即政府作为主体,政府职能应该积极转变乡村环境治理方面的责任,实现政府责任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从而实现乡村环境的善治。[3]吴柳芬从项目制治理的角度认为政府应该实行项目下乡的政策,通过包村、驻村的直接治理,突破原有科层制体制的束缚,有效地动员多方资源,实现乡村环境状况的持续改善。[4]从这些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乡村环境治理主要是政府在起主导作用或者说是决定性的作用,村民则是作为旁观者或者说是辅助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乡村环境治理主体地位。而在乡村社会中农民又是绝对的主体,乡村环境治理必须要积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治理乡村环境只有充分发挥出农民的自身的力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的环境治理问题。本文从农民主体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在乡村环境污染治理中培育农民主体地位,从而实现乡村环境善治。

  2农民主体概念与特点

  探讨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的重要性,就要对农民主体的内涵和实质进行了解。徐水华、钱伟民关于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新农村建设启示中认为只有当人具有主体意识、主体能力并现实地作用于客体的时候,才可能成为活动主体,具有主体性。人之存在主体性就是人作为主体在与客体的关系中所显示出来的自觉能动性,具体表现为人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创造性等。[5]梁漱溟首先从乡村问题的解决上认为,乡村问题的解决一定要靠乡村里的人;如果乡村里的人自己不动,等待人家来替他解决问题,是没这回事情的。乡村问题的解决,天然要靠乡村人为主力。从而认为农民主体主要包括农民自觉和组织农民。[6]张丽茹认为农民主体,是指农民在新乡村建设的过程中作为建设的主体出现,要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要让农民自觉自愿地发展生产,改变乡容村貌,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要让农民和社会其他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农民成为新乡村建设的创造主体和价值主体的统一体。[7]杨春娟认为农民主体性是指农民这一特定群体在乡村治理中作为主体所表现出来的主观能动性,具体表现为农民在乡村治理中表现的主人翁精神和要求,有目的、自觉地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活动,对乡村治理行为作出合理有效的决策,在享受各种平等权利和同等国民待遇的基础上不断激发农民自身的创造活力。[8]韩喜平认为农民主体性主要是由于农民天然“在场”的特点决定了农民应该是乡村环境问题治理的核心主体,这也是治理乡村环境问题的逻辑基础和合理性根源所在。[9]

  综合上述学者专家的观点,可以根据学者专家对农民主体的定义,从而对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的内涵和特点做出概括: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性是指农民这一特定群体在乡村环境治理中作为主体所表现出来的主观能动性,具体表现为农民在乡村环境治理中表现的主人翁精神和主动参与,有目的、自觉地参与乡村环境治理的实践活动,农民自觉自愿地改变乡容村貌,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其中表现出来的特点主要包括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的主体地位体现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对共同体和公共利益的认同与维护,对公共事物的积极参与等。

  3农民主体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必要性

  3.1农民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具有天然的主体性自古以来,农民都是乡村社会中的主体,乡村社会是由农民进行自主治理,乡村的各项事务都是由农民自治解决。在新中国建立以来,乡村社会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农村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村这个天然的主体也要受到国家的法律制约,农民在乡村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被政府、集体所取代。但是农民在乡村社会中的天然主体性对乡村的环境保护有着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表现为乡村环境保护最终是为了实现农民的环境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乡村环境保护也离不开农民的积极参与。农民作为乡村这一广大地域的主人,在乡村环境保护中具有天然的主体性,这也是治理乡村环境问题的逻辑基础和根源所在。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农民在乡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性作用,调动农民对于村庄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敏感性,使其意识到乡村环境保护事关切身利益,转变其“旁观者”的心态,调动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才会实现乡村环境治理的长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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