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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鲁士“再版农奴制”时期的农村社会结构

时间:2013-09-27 11:5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赵效峰 点击次数:

农业危机是14世纪中叶后西欧地区的普遍现象,英法等国家并未形成人身农奴制,但以普鲁士为代表的东欧地区却形成了典型的人身农奴制,也称“再版农奴制”,这是由德意志的独特政治环境决定的。
  一、最显赫的容克阶层
  容克是普鲁士农村社会最显赫的阶层。在普鲁士农业社会中,容克既是大块地产的所有者,又是农民的人身隶属者,还是所辖农村的大法官,拥有当地“近乎全部”的统治权力,容克庄园则成为一个具有经济、行政、法律特权的复合体。容克的势力主要存在德意志易北河以东的一些地区,如麦克伦堡、波美拉尼亚、西里西亚和勃兰登堡—普鲁士①。在勃兰登堡,容克所拥有的土地大多不超过2000英亩,却形成了一个由“乡村绅士”(相比于英国的乡绅)构成的中等社会集团,“这个集团的成员在文化、语言、谱系方面都是异质的”②,但这些“异质因素”并不影响普鲁士的土地贵族形成一个团结的精英阶层。
  容克在当地拥有显赫的政治势力。汉斯·罗森堡(HansRosenburg)指出,容克的政治地位是在17世纪中期确立的。勃兰登堡在1653年召开了最后一届国民议会,议会批准在以后10年中向农民和城镇居民每年征收75000塔勒。这一决定实际上确立了等级会议对德国公共财政和外交政策的控制权。大选侯弗里德里希·威廉得到了一支常备军,并得到了自由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和永久征税权。作为获得上述权力的回报,1653年,弗里德里克·威廉颁布一项条令,规定容克在财政权、司法权、征税权、警察治安和管理宗教活动方面有支配乡村群众的特权。这样就改变了容克原先领有采邑封地必须服兵役的封臣地位,使其成为其领地的合法的绝对拥有者,容克在地方的政治权力确立起来了③。容克基于本地优势,建立起牢固的设防城堡,使自己的领地俨然成为一个小国家。容克对包括城镇在内的领地拥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具备警察力量、私人武装,甚至有自己的一批行政管理官员,中央统治者无法对他们实施有效的控制,无怪乎汉斯·罗森堡说:“在东普鲁士,容克最引人注目的是其显赫的政治势力。”④
  二、有分化的农民阶层
  其一是自由持地农,他们有人身自由,有独立的经济、自主地产和独立的法律地位。早在16世纪,德意志农民内部就发生了分化。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并非都归封建领主所有,中世纪后期,农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并对其拥有完全的权利⑤。在南部德意志魏因加腾和雷文斯堡西南一带经常可以发现这类自由持地农。自由农在16世纪之前的南部德意志农村较为常见,他们是当地修道院、附近城市和贵族经济的从属者,在农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在16世纪后期,在德意志尤其是易北河以东地区,很大一部分自由农的土地和权利被容克地主侵吞和剥夺,被迫出售和抵押自己的土地。18世纪,随着容克贵族压迫和剥削的加深,自由农阶层人数大为减少,很多人由于负债、继承、婚姻等原因转变为佃农(雇农)甚至农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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