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2-20 10:3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郭鑫杰 点击次数:
转眼间,“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已经发生快2年了,此事件带给社会的震撼,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淡化,但是,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却是个永远不能掉心轻心的话题,希望全国各级医疗机构对安全保障义务都时刻打起十二分精神。“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绝非偶然
“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事后分析是由该院三楼2号手术室一通电工作中的挂壁式空气净化器故障所致。故障原因分析:①电源插座老化,年久失修。②手术室工作人员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报修。③手术室工作人员已经报修,负责维修的职能科室没有及时落实,留下隐患。④净化器质量问题。
无论是以上哪种原因导致的机器故障,都是引起“上海宝钢医院失火事件”的源头。因此,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医院相关责任人难辞其咎。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分类
一是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保证其所使用、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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