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2-20 10:5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杨子 点击次数:
案例介绍
于某,女,39岁。想做双眼皮手术,经人介绍,与美容医生邢某取得联系,邢某告诉她,自己的美容院正在筹备中,若急着做手术,可由他主刀,到附近的一家名为华丽美容院做。此前,早在邢某退休前,便与华丽美容院老板刘某达成协议,美容院为邢某提供手术室,每次手术收取500元手术室使用费。若有医疗纠纷,美容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照约定的手术时间,邢某为于某行双眼皮及抽眼袋手术。此后的2个月里,于某陆续出现眼睛水肿、发炎、眼皮下垂等症状。为此,于某几次找到邢某,邢某先后为于某开具了消肿、消炎药,但效果并不好。于是于某到一家中心医院检查治疗,经近1个月的治疗,于菜痊愈,但眼部还是留下了瘢痕。主治医生告诉她,若再次行手术治疗至少得需5万元费用。
于某找到邢某,邢某说伤口感染是于某自己不注意所致,与手术无关。于某找到刘某,可得到的回答是,美容院与邢某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若有医疗纠纷,美容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于某以邢某和华丽美容院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全部损失13万余元。
法院确定主审法官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但因邢某及华丽医院未能保留任何手术资料凭证,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邢某在为于桌行割双眼皮和抽眼袋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根据于某整个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相关损失,判决邢某赔偿于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3200元,华丽美容院在该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需要再次手术费用一节,待手术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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