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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的法官回避制度(3)

时间:2015-05-18 09:5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毕连芳 点击次数:


  (二)回避制度的执行缺乏应有的保障机制
  一方面,对于法官违反回避制度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故意违反回避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法官主观有徇私舞弊的目的,极有可能对案件做出偏私的裁判,因此需要对于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官予以一定的制裁。近代各个时期的法律虽然规定了法官应当回避的情形,但对于法官应回避而不回避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中国传统回避制度已经解决了法官或其他官员违反回避制度的责任承担问题,如《明律·刑律·诉讼》中规定:“凡官吏于诉讼人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得授业师及旧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出入罪论。”中国近代在学习西方过程中抛弃了传统社会行之有效的制度,不能说不是一大遗憾。
  另一方面,没有明确的监督制约机制。在近代法官回避制度刚刚形成、回避主体的回避意识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建立法官回避制度的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从近代相关法规禁令来看,仅有的对法官有所制约的条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1932年的《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第三条在规定了法官的亲属回避范围后指出,“有前项关系而不自行声请回避者,由司法行政部分别提交惩戒”[2]524;二是近代各诉讼法规定,法官应自行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声请法官回避。从以上两方面推断,近代法官回避的监督主体应该是司法行政部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至于司法行政部如何监督,则无明确规定。而当事人的监督,则更属奢谈。因为在旧中国,信息不畅通,当事人对法官个人情况、社会关系以及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不了解,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回避声请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法律程序上的摆设。
  (三)回避制度的施行缺乏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任何制度的有效运作必然要依赖于良好的政治环境。中国近代的政治环境复杂多变,政权更迭频繁,晚清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依次更替,这势必影响到制度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即使同一届政府内部,政治局面也是变化不定。以北洋政府为例,自从袁世凯死后,一直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仅1916至1928年间,内阁更替达38届之多。[13]序言主管全国司法事务的司法部作为内阁成员,必然与内阁共进退。据统计,从1912年至1928年北洋政府司法总长先后更换35人次。[14]257每一任司法总长都有自己的施政计划,这些计划往往随着他的离任而中断,司法建设因此大受影响。在各项司法工作时断时续的情况下,法官回避制度不可能独善其身,制度的实效难免大打折扣,制度的真正价值难以实现也就不足为怪了。
  尽管近代法官回避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问题,制度的执行缺乏应有的保障,制度的价值未能充分体现,但近代法官回避制度的制定和施行,在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防止司法出现地缘化和亲缘化倾向等方面,或多或少起到一定的作用。更为难能可贵的是,近代司法当局为了防止浓厚的亲属关系和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对司法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构建了法官地域回避制度,根据法官职务级别规定了不同的回避区域。此外,北洋政府司法部为了保证法官回避制度的顺利施行,还拟订了“分别先后逐次抽换”的具体回避办法,即从先行更换长官入手,其次为高等审判厅普通推检,再次是地方审检厅厅员审验。无论是法官回避区域的规定,还是具体回避办法的实施,都为我国当代处于探索阶段的法官地域回避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第65册[M].合肥:黄山书社,1999.
  [3]宪政编查馆.宪政编查馆会奏酌拟各省法官变通回避办法折[G]∥政治官报:宣统二年五月十二日(1910年6月18日).北京:线装书局,2005.
  [4]余绍宋.改订司法例规:上册[M].北京:司法部编印,1922.
  [5]梁启超.司法总长梁启超呈大总统谨将应行回避之河南等省高等厅长官互相调用人员开单请鉴核施行文(附单)[J].政府公报,1914,(648).
  [6]司法行政部.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附原呈及原令)[J].法律评论,1932,(436).
  [7]司法部.法官与长官有姻亲关系者应声请回避令[J].司法公报,1919,(113).
  [8]司法部.审检各员退职后不得执行律师职务令[J].司法公报,1918,(94).
  [9]司法行政部.司法行政部训令(训字第二八五号)[J].司法公报,1929,(9).
  [10]司法行政部.各法院退职人员须满三年始能在原任法院区域执行律师职务[J].法律评论,1933,(517).
  [11]平平.评新民事诉讼法法院职员回避之规定[J].法律评论,1930,(372).
  [12]蒋铁珍.论司法官回避问题[J].法律评论,1935,(594).
  [13]丁中江.北洋军阀史话:第1集[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1.
  [14]吴永明.理念、制度与实践:中国司法现代化变革研究(1912—1928)[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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