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19 09:5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寿荣 张元鹏 点击次数:
【摘要】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而要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制度保障是关键。文章将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准入制度和监督机制等五方面来具体阐述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检察官;独立办案;制度保障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决定。《决定》指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得“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可见,司法独立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司法独立中,人们总是强调法官独立多于检察官独立,其实检察官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比法官小,检察官独立的重要性也并不比法官独立的重要性弱。“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在理论观念上还是在制度构建层面,都强调检察权的法律监督色彩,强调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官属性。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既要对刑事诉讼中的裁判环节行使监督职权,发挥一定的影响力,是法官的监督者,也要对侦查环节的合法性承担责任,是警察的监督者。”所以,检察官的独立也尤为重要,它是保障检察官客观公正办案的前提,而要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制度保障是关键。文章将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准入制度和监督机制等五方面来具体阐述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制度保障。
一、政治制度的保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了党的领导,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离开了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既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也不能保证通过法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能够领导人民的检察工作,是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所以,作为依法治国重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也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检察官的独立办案离不了党的领导。首先,没有党的领导,检察官无法真正做到独立办案。我国的社会主义检察院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就表现在检察机关的活动只能依照人民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受其它任何势力、权力或利益的强制、干涉或引诱。其次,党的领导能够约束检察官的任意办案,确保其独立公正办案。从检察官产生的条件和程序上来说,检察官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应该是在业务上、道德上、操守上能够胜任自己本职工作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办案的,但任何权力如果没有长期有效的制度规范和约束也不能保证不会发生腐败。检察权是一项国家权力,这种权力更多的是与其它权力和利益打交道的,难免会受到其它权力的威胁或其它利益的诱惑,而且掌握这项权力的也是有血有肉、有情有性的人,难免会抵制不住权力的威胁或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而丧失自己办案的独立性,所以就需要一个长期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制约监督机制。党的领导正好是这样一个政治性领导机制和监督机制。
党的领导对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政治保障主要是通过加强检察官的政治立场、政治原则和政治纪律来实现的。检察官必须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忠于事实和法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自己的头脑,不信邪、不畏权、不受诱惑、独立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简称《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官法》(简称《检察官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在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对检察官惩戒规定,以保证检察官的政治纯洁性。
二、经济制度的保障
经济上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前提,也是司法独立的保障。要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就必须要有独立的办案经费,在经济上不依赖于任何机构、团体或个人。如果检察官无论是在个人薪酬上还是在办案经费上依赖于其它权力,检察官就有可能不仅在行动上而且在意志和情感上受制于这种权力,因而很难保证办案的独立性。所以,检察官独立办案需要经济制度的保障。
检察官的经济独立包括薪酬独立和办案经费独立。首先,要保证检察官的薪酬独立。检察官的薪酬独立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检察官的薪酬应该由专门的国家财政统一支付,摆脱地方财政的束缚,走一条与公务员工资待遇发放渠道不同的道路。《检察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二是检察官的薪酬不仅要在性质上独立,在数量上也要保障检察官的生活和人格独立。薪酬是一个人正常生活的主要保障,一个人只有解决了生活上的问题,才能安心投入到工作中去。过去几年,检察官法官因为工资待遇低而辞职跳槽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司法人才的严重流失。《决定》指出,“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所以,适当提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是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和不必为生存生活而贪的经济前提。其次,要保证检察官办案经费的独立。检察官办案不同于在固定的办公地点办公,具有很强的机动性和灵活性,需要办案经费来支撑。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1)侦缉调查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邮电费、现场勘验费、办案专业会议费等;(2)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费和修理费;(3)罚没或扣留物资的运输费和仓储费;(4)案件告发人接待费、奖励费和协助破案单位的奖励费;(5)其他办案开支:包括办案宣传费、资料印刷费和技术鉴定费,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办案费用等。”这些办案经费的数量和来源直接影响着办案人员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如果办案经费由国家专门财政按照预算拨付,在数量上能够充足保证,则检察官的办案活动和意志不会受到阻碍或制约;反之,如果办案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则不仅在数量上很难保证有充足的办案经费,而且也会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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