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独立性的制度保障(2)
时间:2015-05-19 09:5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寿荣 张元鹏 点击次数:
三、法律制度的保障
“权力意志根植于支配他人并使他人受到其影响和控制的欲望之中,而法律意志则源于人类反对权力冲动的倾向之中,即要求摆脱他人专断统治的欲望。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它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限制和约束人们的权力欲的一种方法。”所以任何权力即使是检察官的独立权既需要法律的规范,也需要法律的保障。检察官如何办案、如何在办案活动中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行驶权力、承担责任都必须由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其中也必然包含了对检察官独立办案原则的规定和独立办案制度的保障。对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法律保障是所有制度保障中最基本、最权威也是最规范的制度保障,它是检察官独立办案权力的法律来源,也是检察官独立办案其它制度保障的基础。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专门的检察法保障和其它普通法保障。宪法保障来源于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如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最高法律规定,是其它一切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专门的检察法律保障主要指专门规范检察院和检察人员组织活动和办案规范的法律保障,如《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检察官法》除了第六章专门规定任职回避外,还在第十八条中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限制检察官兼职是为了保障检察官在办案时能够独立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涉案当事人;任职回避是为了保障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能独立于自己的家属和亲属,不受家庭、亲情的影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检察官回避制度,这其实是对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具体化和明晰化。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普通法律保障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专章(第三章)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制度。并且在回避制度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准入制度的保障
要保证检察官独立办案需要从源头上抓起,通过完善检察官准入制度来保障,准入制度是保证检察官能否独立办案的第一道门槛。检察官独立办案不仅是个业务能力的问题,是一个检察官有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否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做到独立办案的问题,更是一个检察官人品和道德素质是否过硬的问题,是考验检察官能否在利益、诱惑、压力面前不出卖良心和道德而公正办案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法官检察官的准入制度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要完善检察官准入机制,需要建立起科学准入、能进能退的检察官准入机制。
专业化是保证检察官独立办案的能力保障和理念保障,受过专业学习和训练的检察官能够在办案中独当一面,在业务上不和能力上能独立于他人,而且也能够在法律学习和实践中逐渐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树立起独立公正的法律理念,从而强化了他们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以,检察官准入制度必须要保障入门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如《决定》中所提到的资格准入制度,从法学或法律专业人员进行产生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制度等。其实,即使是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未必就一定是合格的检察官,检察官准入门槛应该既要严格、也要规范。笔者建议,检察官的准入制度需要通过如下程序:首先是法学院本科毕业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后不是直接进入检察院而必须在实践中实习一段时间,然后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在基层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里的“具备检察官条件”主要指的是具有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能力。对于其它的法律工作者如法学院的老师、律师等要进入检察院工作,也必须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而且从事法学教研和律师工作满一定年限后,经考核合格才能进入检察院工作。对于《决定》中所提到的“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的做法,笔者认为应当慎重。因为军队干部经常从事的是“命令——服从”型的工作模式,既缺乏独立的品德,又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更没有办案的经验,让他们进入检察院是否能做到独立公正办案很难保证。检察工作是一项对专业性、程序性、独立性和公正性要求极为严格的工作。比如说在侦查起诉阶段,“我国的检察机关并不领导警察的侦查。这就决定了我国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的审查,应该具有一定中立性和客观性,而不应只着重考虑其追诉功能的实现。审查起诉阶段中,检察官与辩护方、侦查机关的关系是一种三角关系。侦查机关是控方,律师是辩方,检察官居中裁判。”所以,要胜任检察官此项工作,不仅需要知识,更需要智慧、经验和独立公正的品德。
五、监督机制的保障
司法独立不是绝对的,没有规范和监督的独立其实很难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所以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司法独立需要司法监督的保障,通过司法监督保证司法者既在独立的状态下也在理性的状态下进行司法活动,以防止个人意志的出轨和情感的偏私。否则,“当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背弃职业道德,屈服于金钱和势力时,司法腐败无疑就是司法独立的直接产品。当司法人员法律知识和能力欠缺时,司法独立的逻辑结果就是错案。”因此,检察官的独立办案也不能不受监督。但是,对检察活动的监督不是妨碍或阻碍检察官的独立办案,而是为了保证检察官更加公正地独立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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