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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真理可能性的探讨

时间:2015-07-10 09:0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雷一蓓 点击次数:

    摘要:如何理解自17世纪至今的自由主义的发展脉络?如何定义自由价值、正义观念和基本秩序的含义?如何运用和发展法理学中这些抽象又严肃的理论?这些问题不仅一直伴随着笔者阅读学习的探索历程,而且也是促使笔者写这篇文章的重要动力。这篇文章并不是着力于论述自由主义、价值观念等理论问题,而是去探讨一下这些理论涉及的共同的内容——真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本文认为这些理论共同涉及的内容即真理问题的探讨,可能才是它们的最大功用。最后,文中大胆的提出真理可能性的概念,仅为学习思考后的心得。
  关键词真理自由自由主义个人主义
  一、真理生长的土壤——自由主义的理论背景
  人类世代繁衍不断探索,最终追求的还是真理。真理的问题很难或者说很不可能在最初就被直接作为单独的和专门的问题被研究和深入。它一定是在人类认识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被叫做“真理”的东西。自由主义理论的持有者们最终还是要将他们的理论运用到寻找真理的道路中去。17-18世纪约翰·洛克(1632-1704)就主张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到了19世纪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将古典自由主义法学发展到了真正的体系化和系统化。
  大致查看洛克、卢梭和密尔等人的观点,不难发现他们大都脱离不了对一个问题的探讨和纠结,即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关于这两者的关系问题,就好比物理中的力,社会对个人所施之力和各个成员按照自由意志行动的力的对抗。密尔的观点尤为明确,个人的行为只要不危害他人就是完全的自由,他人和社会就无权干涉;只有当个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利益时,社会才能对其行为加以限制,法律才能对其进行阻止和惩罚。20世纪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也如是说:“自由的精神就是对自己是否正确不是很有把握的精神。”社会文明基础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石,当然,哈耶克所强调的个人主义不是唯笔者独尊各行其是,而是充分的尊重个人的兴趣和选择,使每个人都能各显其能,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无所顾忌,而是人们做每一件事情,都应该出于自愿,并非身不由己。
  上述模式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如果个人的行为与他人或社会利益毫无联系,即不受限制,其二对于涉及或有损于他人利益的行为,则必须以道德或法律加以限制。正如密尔所言,任何人只对涉及他人的那部分行为对社会负责。如果当事情一旦对于个人或者社会有损害的时候,它就不再自由了,而被放逐于道德或法律的牢笼之内了。除此之外,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哈耶克还提出,宣传极权主义,对一切道德都具有破坏性影响,因为极权主义侵蚀了一个一切性道德的基础,即对真理的认识和尊重。真理本身就是不确定的,真理也可能好坏参半,如果禁止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真理也就失去了生命力。即使是现在的法律也只是具有真理可能性的判断而不是真理本身。
  易言之,挖掘真理是什么?真理是否真正存在?如何更接近真理?如论如何,被笔者们这个时代尊称为真理的,并不一定就无垢病,也许更明智的观念应该是随时做好被下一个时代甚至下一刻的理论和实践所批判和摒弃的准备。进一步分析,究竟是因为真理之正确才对人类有用?还是,基于真理之功能而认定其正确?
  二、真理问题的具体分析——以《论自由》第二章为例
  在探索真理问题的路途中,笔者将着重从密尔《论自由》一书中的第二章也即是他最重要的一章关于论述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中去分析和探索。
  首先,密尔认为笔者们不应因为懦弱和胆怯而拒绝承认自己的内心,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其次,他以“时代并不比个人更少犯错误”来鼓励人类应当自由的形成意见;他还认为人们应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他人的、支持的、反对的、过去的、现在的、甚至未来的等等意见。密尔认为“人有能力通过讨论和经验修正自己的错误。而且仅靠经验是不够的,必须要经过讨论,指出经验的意义。”“对于任何命题,如果禁止了本来应该允许的对其正确性的反驳,还敢称其为确定不移,那就是认定笔者们自己和笔者们的同道者可以作为确定性的裁判,并且是可以不听取另一方意见的裁判。”可见,密尔不仅相信人类的主观行动及自由意志的发表需要自主性的因素,并且提出例证指出自由实现中的人的自主性的重要,即人类大胆自发的突破和自笔者验证、修正和自笔者修正、表达和给予表达的行动。除此之外,对待不同意见的宽容和允许是真正善的举动。笔者个人认为,人类追求自由和公平正义,在这个前提之下,不同的思想和言论自始都是平等的、无差别的,当然这是从地位上而言的。也就是说自其产生之日起,什么?即存在。那它的存在就是独立客观的。不会因为对它本身的价值的否定或肯定评价而改变其已经产生存在的事实。那么之后,这里笔者想如果能按照一定的合理的正当程序,依次对其进行对峙,即通过密尔的思想言论的自由表达、自由竞争过程,甚至可以说之自由审判的过程,最后那些仍然存在于短暂的那个时代的意见极有可能成为真理。人类也因此可以避免不公正裁决的嫌疑。最后,密尔认为:“世间没有有违正确却反倒有用的道理……实际上,当法律或大众情感不允许对某一意见的正确性有所争辩的时候,他们同样不会容许对其有用性的否定。他们所能允许的至多不过是,降低一点对其绝对必要性的强调,或减轻一点否弃它可能招致的实际罪罚。”笔者个人认为,对错的判断是价值判断的结果,有用无用则是实践检验的结果,不能通过价值判断的结果对实践检验的结果进行评价。只有通过实际检验被人类广泛使用才能确定有用或无用。而谈到法律,密尔从不同的例证中得来痛楚和忧虑是十分明确地:“法律的威力竟被用来铲除最贤哲的好人和高尚的学说;但对人们来说最为可悲的是,虽然有些学说成功的幸存下来,但却(好像是反讽似的)被用来为同样的行为辩护,据以铲除那些对它们或它们的公认解释持不同看法的意见者。”当然,他又进一步思考,人们对于真理的热情并不一定就强过谬误,法律或社会惩罚的多次运用,总是能成功的阻止无论真理还是谬误。另外,社会的发展需要推动力,那么,就需要敢于思考并勇于实践的人。就要自由的讨论。“自由讨论的缺失,不仅使意见的依据被人遗忘,就连意见本身的意思也常常被人抛诸脑后了。”可以看出的是,在整个的这一章节里,密尔不仅强调了思想言论的自由同时也越来越强调了思想言论自由这种获得自由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关于“公认意见”的问题;“信仰”的问题等等都非常值得探讨。笔者觉得是非笔者一人之力可以完成的。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如果对立的双方不能同样的自由的发表并且以同样的付出去贯彻和拥护,双方都不会有平等的对待。再简单的划分某种观点的所属时,笔者们需要的是更广阔的胸怀和至善的观念。而在人类社会、人类的灵魂还未为完善的情况下,真理的呼之欲出需要自由意见的不断检验和审判。可见,即使是处于公共利益的法律也不是真正的真理。用本就存在瑕疵的标准去做的判断,哪里还敢全盘赞同或否定呢?
  三、真理可能性是什么综合上述内容,笔者认为不存在真理,只存在对真理性的判断。具体而言,就是需要经过各种自由的、公开的纷歧的反驳,经过这样的广泛公众参与的讨论过程,即是需要经过思想言论自由的行动过程去检验它到底具不具有现实合理价值的方式和手段。甚至,在经过这样的方式和手段的行动之后也绝不能绝对的简单的妄自认定对与错,真理或谬误。只能鉴定出言论、思想或行动等等是否具有“真理可能性”。笔者个人认为,人类追求自由和公平正义,在这个前提之下,不同的思想、言论、方式自始都是平等的、无差别的,当然这是从地位上而言的。也就是说自其产生之日起,即存在。那它的存在就是独立客观的。不会因为对它本身的价值的否定或肯定评价而改变其已经产生存在的事实。那么之后,如果能按照一定的合理的正当程序,依次对其进行对峙,即通过诸如思想言论的自由表达、自由竞争等过程,甚至可以说之自由公开审判的过程,最后那些仍然存在于短暂的那个时代的意见极有可能成为所谓的真理。
  参考文献:
  [1][英]密尔著.孟凡礼译.论自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4][英]哈耶克著.王明毅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5][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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