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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证眷监管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2)

时间:2015-09-23 09:2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黄晓燕 点击次数:

  证券监管究其本质是一个法律问题,无论是何种监管模式与监管手段都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法律监管则是国际上证券监管的基本方法和重要手段。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是其本质要求,同时在现阶段也是市场化的要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市场化要求有完善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及严格的执法加以保障,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不利于市场发展的行为加以规范,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克服市场自身的缺陷及政府干预的失灵,法治化原则要求必须有调整各种市场行为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必须尽可能符合并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而这些法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得到良好的实施,具有祟高的权威,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完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并保证其得到良好的实施,同时要及时加以公布,以保障公正、透明法治环境的实现。
  针对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存在的某些方面的空白、内容急需修改、法律法规及条例之间尚不能很好地协调和衔接的现状,应对当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汇编,确立多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的体系,包括构成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层次的相关国内法律;第二个层次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非正式组成部分的有关国际性文件包括双边、多边条约及国内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等。在完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结构的同时,应注重各层次间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协调,解决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中层次偏低的现象,加紧制订、修改、完善基本法律,完善各个关节包括人市、退市及持续监管的法律法规,使各个监管环节都有法可依,同时根据我国己做出的相关承诺及WTO规则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修改与我国有关承诺或与WTO则相抵触之处,增加我国证券业国际化的法律法规依据。出台有关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法律法规,以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加强对政府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督,保障其依法监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内部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配合与协调,提高执法效果。
  三、国际化原则
  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国际化要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协至体化与证券监价的协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差异给证券市场自由化带来的障碍同时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要遵循有关国际惯例与标准及的相关原则、规定和精神。自年代早期开始的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包括三个阶段:合作、协调、管制。合作阶段各国监管当局的任务是彼此交换信息,为监管国际市场对各自责任进行分工。在协调阶段,他们寻求制定共同的监管标准和程序。在管制阶段,也许会成立一个国际性的监管当局,该当局将要求决策权、监督权和实施的权力。目前证券监管的国际化尚处于前两个阶段,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趋势的发展是必然的,因此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应坚持国际化的原则,为将来融人世界监管体系做准备。随着证券业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外国金融机构进人中国市场的数量会大大增加,资本资源优化配置的范围已不再限于国内,也拓展到了国际范围内,证券市场的自由化正反映了这种要求,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一体化发展,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的证券市场失灵亦超越了一国界限和本国的制度与法律管辖范围,滋生了大量跨国界的内幕交易、操纵和欺诈行为,并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可能系数,证券市场的一体化则会导致金融风险在区域乃至国际范围内迅速传播,严重损害了各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繁荣,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深人发展,人民币实现资本项目的可自由兑换后,国际资本市场的巨额游资出于避险或投机的目的大量转移资金,会直接冲击国内证券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运做秩序。中国证券监管的内容、依据及监管对象会发生变化,且面临如何与母国或东道国进行监管协调的问题,中国的证券市场要进一步开放,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要与别国的监管法律制度展开合作和协调,要求中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必须与国际接轨,向国际公认的监管标准、目标原则接近,加强与各国监管机关在信息共享、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
  四、协调化原则
  1929年大危机后在美国确立的分业经营体制在20世纪的大多时间内为世界各国所采纳的金融体制,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浪潮的不断推进日益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为了提高本国金融业的效率从而增强竞争力,各国纷纷放分业经营,转为混业经营,美川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废除了早已名存实亡的分业经营体制,确立了混业经营体制英国1986年的炸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东欧转型国家在转型时也都实行一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WTO的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必然要求。然而混业经营是一柄双刃剑,在提高金融业效率的同时,其所带来的风险亦是不可避免的,实行混业经营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风险管理意识,同时要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成熟的金融监管力量。我国目前就金融业发展水平及金融监管能力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成熟完善的现实而言,尚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但在世界金融市场日益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金融市场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人世后,外国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人中国,必然与中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产生矛盾和冲突。针对中国金融业出现的混业经营的趋势,监管机构应积极探讨如何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共享监管信息、建立制度化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以防范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出现混业经营趋势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协调化应成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发展的指导原则之一。
  上述的四个原则并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市场化、法治化和协调化是国际化的要求和体现,国际化与协调化的实现又要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发展来实现。提出这四个原则并不能完全概括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加人WTO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面临这样一个金融自由化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无疑分分秒秒都面临着各种挑战与机遇并需要做出相应的发展,本文提出的上述四个原则旨在把握住纷繁复杂的发展变化中四个核心的原则,以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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