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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权力政治性信任之财产公示制度

时间:2015-11-30 09:4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娟 点击次数:

  摘 要 财产公示制度作为公认的有效反腐利器,是修复权力政治信任的有力途径,在我国的施行刻不容缓。公职人员与权力密切联系,其财产信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公职人员应当公示所有类型的家庭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礼品等,公示级别不宜限制于高级官员。公职人员财产公示的最好形式为网络公示,方便民众的日常查阅和监督。

  关键词 财产公示制度 隐私权 政治性信任

  基金项目:本文为镇江市纪委2013年反腐倡廉课题“利益冲突及其制度设计问题研究”(课题号2013FFY007)最终成果。

  作者简介:张娟,江苏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博士;江苏大学廉政法治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

  2013年1月3日澳门立法会表决通过修改《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主要把公务员财产申报修改为财产公示,并扩大了财产公示的范围;2013年10月四百多位澳门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晒”上网,引发广泛热议。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乃国际惯例,截止2010年底,在世界银行数据库中的176个国家中,有146个国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占83%;经合组织(OECD)34个成员国全部实施公务员财产公开法规,拉丁美洲、加勒比、东欧和中亚实施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的国家占90%,南亚、东亚、太平洋和撒哈拉南部非洲占65%以上,中东和北非为60%。豍“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推行铁腕反腐制度时的这句话被当地人称为是新加坡当年从腐败到廉洁的一个转折。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是修复政治性信任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财产公示制度与隐私权保护

  2013年1月广东省“两会”召开,人大代表叶鹏智公开反对公务员财产公示,“官员也是人,也有隐私;官员是公仆,不是老百姓的奴隶。”如果要官员公示财产,老百姓也要公示财产。可能这代表了一部分“官员”的心声,认为财产公示制度侵犯了其“隐私权”。但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已经超越了隐私权的范围,这与其掌握的权力密不可分。

  什么是隐私权,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我们还是从波斯纳的见解谈起。波斯纳认为隐私即隐瞒或掩藏个人信息,即“曚人”,以控制其他人的评价和认识,保护隐私可以带来人际交往上的优势和可能的商业收益。豎隐私是一种文化的杜撰,它与公共的相对,并非生理上的规定。豏因此作为私人权利的隐私是有范围的,当私人信息与公共领域相关联时即不再具有私权性质,同时隐私权受制于社会成本(主要是交易成本)和收益,当保护的社会成本超出一定限度或者个人信息收益很低时,隐私就超出了法律的保护射程。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显然已经超出了隐私权的范围。

  首先,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已经进入公共性视野,公务人员的收入来源于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公务员法禁止公务人员进行商业活动),而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收入也有章程化的明细规定,公众需要获取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以监督其是否进行权力寻租和其他违法行为。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能够实现常态化监督。如果某些公职人员对于隐藏财产信息有独特偏好,其拥有替代性职业选择的权利。其次,如果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属于其隐私权的一部分,那么即使是财产申报制度,也大大增加了公众获取这些信息的成本,甚至丧失了可能性,而公众的监督权、检举举报权就形同虚设。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能够动态记录和监察其财产信息,为检察、纪检部门监控和侦查提供便利。最后,随着银行实名制、房产登记全国联网等配套系统的完善,财产公示制度具有更高的公信力,把隐藏的财产信息“晒”太阳,是修复公职人员特别是官员政治性信任的最得力工具。公示具有长远的社会收益,而给个人带来的安全性等成本,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弥合。

  有学者指出,要做公务员就必须放弃财产隐私权。实际上只要收入与权力相关联,就没有财产隐私权,不是其主动自愿放弃,而是应然上就不该具有,权力的成分已经自然隔绝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二、公示财产的范围

  公职人员财产公示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示哪些人的财产;二是公示什么类别的财产。

  公职人员从收入的角度来说即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国家财政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利润,除了国家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等。由于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融合性,通常财产公示制度以家庭财产为公示对象,家庭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成年子女财产、父母及岳父母财产等。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及岳父母财产属于必然公示对象,因为父母及岳父母一般年长且收入有限,有可能成为财产转移的对象。而成年子女只要证明其主要收入与权力运行无关可以不公示财产,但需公开说明工作去向。财产公示的范围是否应当限定在一定的级别?韩国1981年的《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申报义务者为四级以上的公务员及相关人员、所有法官和检察官、上将以上的军官、总监以上的警官、政府企业高管、高等院校的正副校长和院长,此外,接受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出资的机关、团体的任职人员也要申报财产。近年来侦破宣判的贪腐案件说明,贪污已经逐渐低级别化、数额巨大化,即使限制级别也应当降低等级,比如从科级开始,主要针对领导层。广东财产公示制度试水选择所辖区县,那么科长、副科长已经属于较高领导层了。而教育机构除高等院校外,还应当包括各级中小学校。除领导层外,其他公职人员可以自愿公示财产。

  公示的财产除传统的不动产和存款外,还应当包括汽车等大宗商品,股票、债券、期货等有价证券,以及债权债务和收受礼品的情况。房产等不动产以登记为准,随着全国房产登记信息联网,可以保证房产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和可监控性;而银行实名制的严格实行,根据身份信息可准确核对存款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信息,这些社会配套软件系统的完善可有效保证公示制度的真实可信性,提高其制度效率。

  三、财产公示的形式

  有学者鉴于当前官员公示财产的抵触情绪及可能的安全考虑,指出,“申报材料全部集中保存在制定机构(如纪检监察部门的档案室),容许任何公民随时在登记身份和联络地址的前提条件下自由查阅”。豐尽管此措施可能减弱公职人员财产公示的阻力,但制度惰性可能导致进一步公开透明的难度更大,而一步到位尽管可能阵痛较大,但却可以带来制度的稳定性。而登记条件下的查询很难实现“自由”,也不利于发挥财产公示之广泛监督制度的功能。

  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性价比最高的方式是互联网,各级政府机关、党委、国有企业等都有自己的官方网站,专门开设一项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栏,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公示信息可由第三方机构发布,把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信息与银行、证券交易所、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系统相联,只要这些信息发生变动则随时自动变更公示财产的内容。如果因为这些辅助的社会软系统还不能支持这项任务,那么可以由个人主动申报公示,每季度或者半年更新一次。对于巨额财产增加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委等部门直接立案侦查。随着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常态化运行,它不但可以提供职务犯罪的犯罪线索,降低侦查成本,而且可以及时发现职务行为的违法违规操作,避免国家财产的巨额损失。

  纪委、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第三方机构核实和举报的情况监察财产公示情况,并对重大嫌疑者展开调查,如果发现隐瞒、造假公示财产信息,除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罚款等)外,还应当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把舞弊情况同时公示。

  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可以修复被破坏的权力之政治信任,民众通过公示的财产可以有效监督权力执行者是否廉洁奉公,而前者也可以通过财产公示昭示做官为民的拳拳之心,这是一项双向有效的制度,也是国际大势所趋。因此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刻不容缓。

  注释:

  [1]刘植荣.公务员财产公示是最有效地反复制度.http://www.21fd.cn/a/huandeng/zhouer/2013102263538.html.

  [2][3]波斯纳著.苏力译.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354页,第275-289页.

  [4]季卫东.中国语境下的财产公示能走多远.社会科学报.2009年4月2日第0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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