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30 09:0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霍红阳 点击次数:
任何政治权力的运作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制约,否则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滋生腐败,因此对法治原则政治机能的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认清法治原则的政治机能,不仅有助于法治原则的推广,而且有助于赋予政治权力以合法性地位,进而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一、法治是克服人治、保障人权的有效方式
法治是人类智慧在谋取公共利益的实践中所体现的最终结果。在说明法治对人治的克服功能之前,需要先明确法治与人治这两个概念。首先,对法治的理解应区分法治与法制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术语。法制字面意思即为法律制度,它处于一种静止状态,只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然而却不能克服恶法的风险。法治即“法的治理”,它处于一种动态之中,它在蕴含“法制概念”的同时,具有更深一层的内涵——确立法律的极大的权威性。法治与法制虽然含义不同,但也并非根本对立,二者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法制就没有法治;法治是法制的进化与升华,法治具有更深的内涵,它解决了法制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即已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人们普遍的服从,而这种人们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只有符合这两点,我们才能说法治优于人治。所谓人治,通俗地说,就是国家如何治理以及治理好坏会受到人的主观意志的控制,而通常情况下,这里所讲的“人的主观意志”就是君主或领导人的意志。有一点需要明确,在人治下并非没有法制,相反,在政治清明的时期也会有符合时代特色的法律制度,不同之处在于这些制度完全是柔性的,它们是否得到实施依据于皇帝的素质与能力。
仅从法治与人治的概念来看,就能得出法治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结论,人治与法治、与当代的政治文明是格格不入的。一方面,“人治”会导致“法自君出”,君主所说的话就是法,这就严重忽视了人们的利益。君主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考虑到的是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和阶级利益,而不会将人们的利益与要求放入其考虑的范围之内。这样,法律仅仅是君主统治社会的工具,人们的权利与利益并不会得到真正地尊重;另一方面,人治会导致“官本位”思想的盛行。权力成为人们崇拜的对象,从而形成“权力中心”社会,掌握权力的人就可以“颠倒是非”,上级“指鹿为马”,下级“点头哈腰”,“颠主为仆、倒仆为主”,摆错了主人与仆人的位置。发表论文在突出权力、打压权利的社会氛围中,人们往往会在潜移默化中被灌输奴性思想,进而养成奴性思维,渐渐忘记自身才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人,从而成为真正的奴隶。鲁迅等进步思想家都曾批判过中国人的这种“奴性”,他们认为,中国之所以落后于其他国家而沦落到被动挨打的境地,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人在数千年封建君主专制政体或人治下所形成的奴性思维。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受思维定势的影响,一旦长期处于被奴役的状态,必然会造成奴性心理,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只有在对他人的依附中才能找到自我,要让其摆脱这种依附关系而形成独立的自我是非常困难的。
联系方式
随机阅读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