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构想
时间:2014-09-17 08:5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付晓涛 点击次数:
摘 要:针对我国网球运动员李娜夺得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冠军后湖北省对其实施奖励的事件,社会各界发出不同的声音,以该事件为研究蓝本,阐释行政奖励的性质,分析行政奖励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建议,以期构建以法律原则为指导、严格程序为保障的行政奖励新格局,充分发挥行政奖励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引导与促进功能。
关键词:行政奖励制度;问题;路径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087-02
2014年1月28日,湖北省政府奖励获得澳大利亚网球公开赛冠军的李娜80万元奖金,消息一传出即引起各界热议。新浪网调查显示,反对奖励的网民多达76%,赞成奖励的网民不足15%。著名体育评论员黄健翔称,20年前这样做绝对没今天这么多批评,这是社会的进步。甚至受奖者李娜本人也对奖励持不同意见。深入研究此次奖励行为,不难发现我国行政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奖励的性质——正面功能评价
行政奖励指的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鼓励的行为。随着行政国家的确立与发展,行政管理方法从倚重于刚性禁令的颁布,逐渐过渡到偏重于柔性执法的引导。而行政奖励所具有的正面引导、良性促进、非强制化的秉性,使得行政奖励的管理方法被行政主体愈益重视并广泛适用。
1.具体行政行为特点。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理论中是一个基础性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使职权的行为。基于该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一是应满足主体要件,即体现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二是应满足成立要件,即表现为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三是应满足对象要件,即针对特定的主体做出;四是应满足内容要件,即影响特定主体权利义务。对照行政奖励的定义及四个要件的内容,湖北省政府对李娜的奖励目的在于通过表彰为国争光的体育健儿,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当属具体行政行为无异。
2.层级性及行业化特征。行政管理事务的多样性与集权化的要求,决定了多层次行政级别及同级别下多部门的科层建构模式。行政奖励受科层建构模式影响,使得奖励的种类繁多、旨趣各异。按奖励的对象可划分为“外部行政奖励和内部行政奖励”、按奖励的种类可分为“物质行政奖励、精神行政奖励”、按奖励是否有幅度可划分为“羁束行政奖励与自由裁量行政奖励等。存在隐忧的是,面对具有重大管理效用又广泛实施的行政奖励行为,目前我国却并未形成统一规范的行政奖励法律制度。不同的行政奖励散见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中,部分奖励的依据甚至为会议纪要或红头文件。虽然这给奖励的效率及针对性上带来了好处,但同时也出现了奖励设定主体过多、种类过滥、标准参差等弊端。
3.是刚性管理手段的有益补充。行政奖励强调社会主体的行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做出利益的给付。与此相对应的是行政处罚(分),即当出现损害社会管理的不当行为出现时,做出利益的剥夺。两者的有机衔接,是国家实施统治的基本举措。行政奖励并非当下所独有,在秦商鞅变法时期,即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随着福利国家的发展,行政管理的手段日益倾向于通过奖励等给付行为,以促成有利社会公益等行为的实施。这在单一的侵益行政行为无法取得效果的领域更能发挥其积极作用,典型的例证如见义勇为基金发放、缉拿犯罪分子的赏金、英雄及劳模称号等等。
二、行政奖励面临的问题——负面效果审视
反映良好道德风尚、展示透明公正理念、严格程序标准的行政奖励,能够促进、激励与感染人积极实施奖励所倡导的行为。反之,则无法达至设定行政奖励的初衷与目的。综而观之,我国当前的行政奖励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极大削弱了行政奖励所带来的积极意义。
1.条块化分割严重。我国行政管理的体系体现为条块式的管理模式,即由中央部委到地方厅局的行业系统构成为条状结构,以同级政府管理之下的部门或机构组成的块状结构。在条状结构内部,会基于行业管理的需要设置行政奖励。在块状结构内部,则会基于整个地区的综合发展设定行政奖励。条状结构的行业之间、块状结构的地区之间,发展侧重及发展程度亦各有不同,更导致行政奖励的设定千差万别。例如,全国劳动模范五年评选一次,拟定人选要通过多轮公示,最后由国务院颁发奖章,这是劳动者所能获得的最高荣誉,奖金一万元。反观对李娜的奖励,从其夺得澳网赛冠军到收到80万元奖金,仅有短短的三天。两者奖金因行业不同有着巨大的差异,程序的严谨与复杂程度更是不可比拟。
2.物质化倾向严重。通常情形下,金钱给付的激励作用最为直接,效果也最为明显。以我国对竞技体育的奖励为例,获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金牌奖励9000元,2008年北京奥运金牌奖金涨至35万元,2012年伦敦奥运会金牌奖励更是突破了50万元。通过重奖,固然使我国薄弱又亟待发展的体育项目迅猛发展,但单纯以物质奖励的催生,并不能改变我国群众体育羸弱的现状。回溯历史,物质奖励虽不可少,但精神奖励却是激发人最大潜能的力量。如在土地革命及解放战争时期,促使革命先烈奋勇冲锋的并不是金钱,而是创造历史的荣誉感与革命信仰。不能不反思的是,当下国家与社会倡导的良好道德风尚、诚信礼仪规范及科技成就等代表人物评选,都与奖金的多寡紧密挂钩。反观物质至上的美国,伦敦奥运会冠军也只有区区2.5万美元的奖励,这说明管理者的奖励思维及公众对待奖励的态度已到了何等危险的境地。
3.权力化侵蚀严重。行政奖励作为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属于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行政首长喜欢体育活动,可能就会在奖励上对体育项目有所倾斜。反之,如果行政首长注重科技进步,或许会通过奖励对科技成果及转化予以更多支持。但是,当没有法律对奖励的范围及边界做出约束的情况下,则该自由裁量权易于被滥用。面对舆论对奖励李娜的质疑,湖北省政府体育局官员回应,奖励李娜的80万元并不是乱花钱,执行的是去年全运会冠军的奖励标准。就此答复,更体现出行政奖励受权力左右的尴尬现状,李娜是网球职业运动员,其参赛并不代表国家和地区,与代表省级单位参与全国竞技的全运会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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