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下)
时间:2016-03-03 10:1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姚建宗 点击次数:
在思想史上,人们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认识有一个基于对"实践"本身的思想改造从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发展的过程。但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现实实践中,人们一般都认为,理论是立足于过去和现实的真实实践而对过去和现实中的实践规律、共性、道理的揭示和命题化表述,而实践则是对理论的直接应用与使用,意图产生理论所预期的经过实践应该达到的目的与目标。康德指出:"如果实践的规律被设想为某种普遍性的原则,并且是从必然会影响到它们运用的大量条件之中抽象出来的,那么我们就把这种规律的总体本身称之为理论。反过来,却并非每种活动都叫作实践,而是只有其目的的实现被设想为某种普遍规划过程的原则之后果的,才叫作实践。"荷兰鹿特丹大学法律系的韦布伦o范o德o博格(WibrenvanderBurg)、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塔玛o弗兰克尔(TamarFrankel)都各自阐明了其对法律领域中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认知,而威尔o雷伊(WillRhee)则指出:"法律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解决问题",所以"理论一实践的区分是模糊而没有意义的",他认为,'对于从理论到实践的关系的一种比较好的描述是一种微观一宏观的法律连续统一体,这类似于在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之间所很好地建立起来的关系",即"法律实践者倾向于专注微观法律。法律学术家倾向于专注宏观法律"。
在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一般都认为法律理论就是对法律产生、存在和发展规律的揭示,而法律实践就是对具体法律理论的直接应用和使用,目的在于产生出被应用的法律理论所预期的现实结果。如果我们放弃过于热衷地要将法律理论,尤其是我们作为法律理论研究者所提出的具体法律理论,直接应用到现实的具体法律实践中去的功利主义考虑,客观而冷静地对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各自的属性、旨趣及其内在逻辑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实际上并非法律理论直接应用到现实法律实践中从而产生法律理论预期结果这样简单的对应关系。
法律理论本质上就是对历史和现实中的全部法律实践及其与其他社会实践之间关系所包含和体现出来的规律和道理的揭示,是以概念和命题的方式对历史和现实中的法律实践及其所构成的人类法律生活世界的规律和道理的阐释与解说,通常表现为系统化的法律知识体系和法律概念系统,其在内容上是以法律概念和命题来刻画和展现人们的法律生活的世界图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显然,构成法律理论的材料与思想素材相当复杂而多元,往往超出了法律本身的范围,而法律实践所展开的背景和所涉及的社会因素同样相当复杂而多元,也同样超出了法律本身的范围,所以,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必然地呈现为相当复杂的现实外观。
第一,从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一般关系来看,法律理论以历史和现实中的法律实践为基础,以解释历史和现实中法律实践、规范与引导未来的法律实践为内容,从而超越历史与现实中的法律实践。换句话说,法律理论既是对历史和现实中的法律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的全面梳理、总结、概括与抽象,又是对历史和现实中的法律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的反思与批判,更是对未来的法律实践活动的规范与引导。德沃金曾简明阐述过其对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真实关系的认识。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历史与现实中的法律实践无疑孕育和催生了法律理论,也因此而成为法律理论的土壤与产床;也正是改变和完善现实法律实践的强烈愿望与实践指向,推动着法律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于是,法律实践的现实效果,成为验证法律理论实践有效性与科学性的重要指标,更是丰富、发展和完善法律理论的重要考量因素。毛泽东在《实践论》中就特别重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这种彼此检验共同促进的关系。
如果说没有法律实践根基的法律理论只是空洞幻想的法律理论,那么没有法律理论指导的法律实践也必定是盲目而任性的盲动而非真正的法律实践,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具有非常密切的正相关关系。但从法律理论研究和提升法律理论的思想内涵与理论阐释力来考虑,法律理论又必须与法律实践保持足够的"思想间距"法律理论固然不能成为法律实践的素描版本,也绝不能成为过分热心的法律实践参与者、策划者甚至直接等同于法律实践本身,法律理论理应对法律实践保持敏锐而严肃的思想审视和批判反思。而"理论"与"现实"存在并保持这样的"思想间距",恰恰正是理论自主性的真实表现。
第二,不论其论题大小与论域宽窄广狭,也不论其逻辑层次与逻辑关系归属,任何法律理论所表达的都是与其论题、论域、逻辑层次相适应的普遍性,所以任何法律理论都具有非常严密的逻辑性,必然要满足基本的逻辑规律的要求而不能出现逻辑矛盾。这样的逻辑自洽性,不仅是单一论题法律理论的内在属性和本质要求,而且也是由各个不同层次的法律理论所共同构成的整体法律理论或者一般法律理论的内在属性和本质要求,同样也是包括法律理论在内的所有理论的共同属性和本质要求。而法律实践所指向的在于实现预设的目的,因此就必然且必须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理论来为达至理想结果服务,它也就必然且必须利用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社会因素和条件来为其目的服务,所以其基本方法就在于综合、协调、整合运用各种理论资源和社会资源,使其在法律实践活动中不仅各自发挥最大功效而且共同发挥整体的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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