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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下)   (3)

时间:2016-03-03 10:1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姚建宗 点击次数:


  法律实践理性的运用所关注和处理的乃是作为法律实践对象即以利益诉求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实践主体的目的预设和结果期待,法律实践得以展开的多样化的社会因素和条件,法律实践具体的方式与手段,等等。通过对所有这些要素的全面把握、综合分析和协调统合,不仅相对客观和周全地认知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得以展开且作为其支撑条件的背景知识及其体系,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得以展开的行动方案,而且经过思维与理性的作用,形成相对比较成熟和稳妥的具体行动计划。因此,法律实践理性作为实践主体认知与具体法律实践相关的诸因素的能力、选择行动的能力、自我行动的能力,以及对自身的思维和行动的内在规范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实际上就是在思想和观念中细致、稳妥、全面、综合而有效地构造和筹划具体法律实践活动的能力。
  (二)法律实践智慧
  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展开,无论其结果是否达至其预设目的和结果,都将收获与其直接相关的各种各样的经验与教训;而在长期的多元化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展开中,法律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也在不断地累加和积淀。在法律实践理性的作用下,法律实践主体都会对经验与教训进行自发地储存、反思、整合以及类型化的抽象处理,然后通过抽象的自觉反思,从中逐渐辨识、发现、提炼出法律实践活动的共性成分,即规律与真理因素,从而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活动提供程度不同的借鉴、规范和引导,这些来自于法律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具有普适性的共性与规律,成为法律实践主体的理性财富和精神营养,即法律实践智慧。大概基于如此认识,霍姆斯才将经验视为法律的生命并高度重视法律实践理性运用所获得的法律实践经验的意义和价值,他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而法学理论在实质上也就是法律实践智慧的一种理论表达,英文"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就蕴涵着"实践智慧"的含义。伽达默尔说:"人们有充分的理由将这种法理学家所特有的法律学问称为法学(jurisprudence),它意味着在法律事务方面的聪明睿智。正是这个词使我们联想起实践哲学的传统,它将'prudentia'(精明、知识)视为实践智慧的最高美德。"
  法律实践智慧作为法律实践主体的内在要素,其功能就在于将法律实践主体的价值诉求和法律实践的具体目的作为依据和标准,将法律理论理性和法律实践理性有机整合,对有助于法律实践活动的展开和达至相应目的的人文社会科学的各种理论予以吸纳,辨识、区分、认知、理解具体的法律实践得以展开的真实而有效的各种社会因素和条件,或者对社会现实中尚不具备或者尚不成熟的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进行思想建构。可以说,法律实践智慧综合地体现了法律实践主体自身的价值立场与社会主流价值的协调,体现了其对社会历史和现实以及法律及其生活的经验与教训的感知、自身的思维与行动能力的统合。
  法律实践智慧在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基本途径是法律实践主体对实践活动方案的自主选择和决定,并贯穿于法律实践活动的全过程。法律实践智慧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就是,对于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得以进行的现实背景和各种社会因素与条件进行全面分析、权衡、评估与协调,从而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提供合乎情理、合乎实际状况、对于达致预期目的和结果为最优的充分理由和根据。就此,杨国荣结合中国传统思想尤其是荀子的思想,把"实践智慧"及其作用方式概括和表述为实践主体在实践活动中有关认知、选择和决定的"度量分界"与"审时度势"是确切的。
  (三)法律实践观念
  法律实践智慧的实际运用最终将在法律实践主体的头脑中形成具体的法律实践观念,即有关具体的法律实践的全部环节与过程全貌的观念与影像,也是对具体法律实践活动涉及所有相关要素的统合而成的整体运作状态的观念构造,当然也是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的观念预演。从思想、认识和现实实践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事实关系来看,作为现实实践活动的观念形态,实践观念无疑是现实的具体实践得以展开的关键要素,现实的具体实践不过是相应的实践观念的现实化过程和结果。
  遵循实践观念的这种哲学认知,法律实践观念即为法律实践主体从具体法律实践活动的展开和实施的角度,对于法律实践的对象、目的、外部社会因素和各种历史与现实条件、具体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具体的过程和途径、相关活动步骤与环节、具体的措施、可能得到的后果及其社会效果与影响等等方面自觉的观念构想与思想筹划,其特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实践观念体现了法律实践主体尺度中的个体、群体、社会与国家的统一,在法律实践观念的形成和现实化即法律实践活动的展开过程中,它们始终彼此交融在一起,其交融与协调的内容集中于个体理性与社会公共理性,个体的愿望、需求、价值观念与社会的愿望、需求、价值观念这两个层面的有机融合。
  第二,法律实践观念体现了法律实践客体尺度中个体的知识储备、理性判断与选择、筹划和行动能力,以及社会整体的知识、思想和理论资源的现状、社会现存的客观条件、因素与实际背景,这两个方面的交融与协调。
  第三,法律实践观念体现了法律实践结果尺度中的现实与理想、当前与未来的综合因素的交融与协调,体现了主体的情感要素、人类与社会的公理、人际生活的道理、个体与社会的伦理和道德理想、以及法律要素的交融与协调。
  总之,正是法律实践观念成为法律实践活动真实展开的观念与思想前奏,也成为法律实践活动真实展开的模型与样板、参照与依据。无论是从客观事实来看,还是从逻辑关系来看,凡是真实而具体的法律实践无不以相应的法律实践观念为行动先导。
  六、理想法律生活的观念构想:法律实践思维方式的使命
  法律实践思维作为法律实践理性的实际运用,必然渗透着对法律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全面总结和反思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实践智慧。同样,法律实践思维的长期应用,也会逐渐形成社会主体公式化和定式化的法律思维惯性与法律思维模型,成为主体的法律实践思维方式。所以,法律实践思维方式乃是法律实践思维长期运用而达至的法律实践思维的新境界,是法律实践思维的高级阶段,当然也是法律实践思维的升华与提炼。通过反思历史和现实的具体法律实践的利弊得失而对未来的法律实践进行思想与观念设计,从而完成对人的理想法律生活状态的思想与观念构思,乃是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的内在使命与责任。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的涵养及其应用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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