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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下)   (4)

时间:2016-03-03 10:1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姚建宗 点击次数:


  第一,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的价值关切。法律实践思维意在运用包括法律理论在内的各种类型的理论资源和相关的社会因素与条件,根据主体的需要来"改造"和"完善"其法律生活世界,主体性和主观性的渗入恰恰是其最为基本的内在要求。所以,法律实践思维与法律实践思维方式天然地充满着丰富的价值内涵与价值诉求,这些价值内涵和价值要素既包含了主体自身作为个体的价值观又包含了具体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既包括了历史文化因素又包括了现时代的观念因素,既包括了公理性因素又包括了政策性因素,既表达着具体国情又体现着人类文明与国际社会共识,从而使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具有了强烈的主体意识,承载着真实的人的法律生活感受与情感。
  第二,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具有显著的创造性。法律实践思维的重点在于改造和完善主体生活于其中的现实法律世界,创造出符合主体需要的理想的法律与法律生活世界。如果说法律理论由于其在内容上的客观性而只能被发现和被揭示,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创造"或者"创新"如果说法律理论有"创造"或者"创新"也只能是体现在理论内容的表达方式和表述形式上而不体现在实质内容上,那么法律实践则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必然也必须具有"创造性"或者"创新性"。
  第三,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具有综合性。法律及其实践本身在任何时候特别是在当代,所涉及的绝对不仅仅是法律这个单一的要素,而是关涉到包括国际国内层面、历史和现实背景下的多种多样的社会因素和条件。因此,即使法律实践思维针对的只是法律或者法律生活世界的某一个领域或者侧面,主体在法律实践思维的内容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的现实运用上,都不能不从整体上对于其思考中的具体法律实践主题所涉及的全部可能因素和可能的全部实践环节,包括各种类型和性质的思想理论资源,进行综合性的深入分析、全面考量,通过统筹协调而选择符合自身价值观念、目的与效果预设的法律实践模式及其实践方案。
  第四,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具有开放性。法律实践思维所针对的是法律以及由其所规范和影响的人的生活世界,它们本身就是随着时间、空间、社会因素和社会条件,随着思维主体的价值观和社会主流价值观,随着良好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制度需求的品质与数量等等的变化而变化或者要求发生变化的。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场域、具体法律规范、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效果预期和未来的具体法律实践活动开始,并以之为中心而展开。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所必然具有的针对性,也就是它的现实性。实践思维方式的应用过程,始终是一个周而复始循环往复而没有终点的开放发展过程。
  第五,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具有针对性。任何法律实践都是针对具体的现实法律问题而展开的。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的运用,无论是针对人们的理想法律生活的全景观面貌还是针对其中的某些领域甚至某一个方面,都必然从人们的法律生活现实的具体场景、具体法律规范、具体法律制度、具体的法律效果预期和未来的具体法律实践活动开始,并以之为中心而展开。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所必然具有的具体性,也就是其现实性。
  第六,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具有效果指向性。法律实践的基本动因是人们改善其法律生活现实的强烈愿望和需求,具体而实际的社会效果乃是主体考虑其现实的法律生活中现实法律之优劣的重要依据,是其希望并实际地通过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来改进和完善现实法律的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的运用所关注的全部重心就在于以社会效果为核心,在观念中建构、改进和完善相应的现实法律的工程模型,构思相应的法律实践操作实施方案,以及展开真实的具体法律实践活动。法律的理想社会效果是法律实践思维方式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律实践思维方式实践运行的方向指引。
  七、结束语
  在中国语境中,法律实践的的确确既是一个使用频度非常高的日常用语,更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外延也相当广阔的法律专业术语和非常重要的法学概念。但是,除了法律实践,近年来还有一个特别流行的概念即"法治实践"。实际上,在并不严格的意义上,法律实践与法治实践在内涵上大致可以等同;但确切地说,法律实践恰恰是法治实践的一部分,它包含于法治实践之中。除了法律实践,法治实践还包括与之配套而协调一致的相应的政治实践、经济实践、伦理道德实践、文化实践、社会治理实践等等。但无论从逻辑来看,还是从历史事实以及现实和未来来看,法律实践都始终是法治实践最坚实的基础和最重要的支撑,也始终都是法治实践的主干部分。加强中国语境的法律实践研究,对于法律理论的发展,对于法律实践的进步,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意义重大。恰如伽达默尔所说:"对法律的正确解释不仅仅是一门与一种技术技能(一种对这样或那样的文字段落的逻辑归纳)有关的学问,而且也是法律理想的一种实践的具体化。法学家的艺术同时也即是法律的实施。"
  认真对待法学,就应该认真对待法律,从而也就应该认真对待法律实践;也只有认真对待法律实践,才能真正地认真对待法治。
    参考文献:
  1.来本文系吉林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985工程"建设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共同资助的研究成果。
  2.参见吴湘文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98页;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5页。
  3.参见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5-8页;刘新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7、78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5、136页。
  5.《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0-136页。
  6.参见俞吾金:《论实践维度的优先性--马克思实践哲学新探》,《现代哲学》2011年第6期;张以明:《彻底的历史主义与彻底的实践哲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6期。
  7.参见费尔迪南o德o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93-99页。
  8.JosephRaz,IntroductiontoPracticalReasonandNorms,London:
xfordUniversityPress,1999,pp.10-11,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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