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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权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妇女平等权的实现

时间:2014-03-07 15:2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林汉丁 点击次数:

摘要妇女在当今社会中影响巨大,我国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而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关于平等权理论的发展为我国妇女平等权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试图在女权主义法学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女权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来分析我国妇女平等权实现道路中的缺陷,并提出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女权主义法学妇女平等权人权

  作者简介:林汉丁,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91-04

  自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取得了与男性日趋平等的权利。纵观历史,我国妇女平等权的取得经历了一段艰辛的历程。辛亥革命是我国妇女为自身权利的取得展开斗争的开端;而新中国的成立,将男女权利平等写入宪法,从而使妇女权利立法化,直到2005年8月2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通过,我国对于妇女享有的平等权利法律规范化算是暂时告一段落。

  我国妇女平等权斗争,深受西方女权主义运动的影响。尤其是女权主义法学运动的开展,与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学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受到我国学者的关注,也对我国妇女平等权的不断完善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一、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妇女平等权演进

  女权主义法学各流派关于妇女平等权的研究主要经历了从早期的自由主义思潮引领下的男女相等、逐渐认识到一味的“中性化”观念对妇女造成的非平等,必须在男女相等基础上更加注重男女生理差异、激进派主张彻底推翻父权制社会强调社会性别观所造成的男女差异,到后现代派主张的多元化看待平等问题。

  纵观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研究视角的转换是女权主义法学不断发展的关键点。首先,自由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为日后女权主义法学理论的逐步完善提供了“肩膀”式的作用,而文化女权主义法学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了从“男女同等”到“男女差异”视角的转变,文化女权主义法学者认为女性自身的生理特性是其受到歧视的原因,而正是因此才更应该积极主张权利来保护妇女的这项生理差异,更加深层解释妇女平等权。其次,激进女权主义法学在文化女权主义法学发展的后期逐步壮大,认为男女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具有较大差异。而激进派所研究的差异又不同于文化女权主义者。文化女权主义法学认为的差异性是指女性生理上等先天因素所存在的与男性的不同,如生育。而激进女权主义法学所认为的差异并非男女之间的先天性差异,而是社会对女性的行为特征、行为方式等形成的一种固态思维,即社会对女性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所强加的一种与男性的后天性差异,由此而导致法律中的性别不平等,激进派的差异研究视角深受当时社会盛行的批判主义的影响,主张推翻原有的法律建立所依赖的思维固态模式,应该以女性视角加以取代。最后,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视角呈现发散式,由于受到当时妇女群体内部不同利益阶级各项运动的影响,其研究的视角不再只是局限于非男即女的单一模式,而是扩展到除此之外的女性内部群体,以更加细化,多元化的视角来看待妇女平等权的实现。后现代女权主义理论是一个主张在差异中追求平等的理论,它更注重从不同的妇女的经验出发来实现她们的发展,它不再是简单地将所有男性都看作压迫女性的敌人而要争取达到与他们同等的地位,而是使女性在做女人的过程中从众多不同方式中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方式。

  女权主义法学流派之间研究视角的差异与发展,从最初的形式平等逐渐走向实质平等,从传统的男女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转化为多元化的人类共同发展的更符合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国际大趋势的人权观。女权主义法学对妇女平等权发展的贡献同样为我国实现妇女平等权提供了理论研究的基础,有着重大意义。

  二、我国妇女平等权概述

  (一)我国妇女平等权的发展

  我国妇女早在辛亥革命时期即为争取自身解放进行了大规模的斗争,但是与西方的女权主义运动不同在于当时我国妇女并非一开始就以取得某项政治权利为目标,而只是与男性一同他投身于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洪流。同样在1919年五四运动中,妇女要求平等权利的呼声和行动迫使北洋政府作出让步,同样是发生在反军阀统治的全国性运动中,夹带进行。妇女平等权发展到我国建国初期,女性与男性一样具有了法律上赋予的权利,但是妇女平等权依然局限在与男性的同等性上,尤其是“大跃进”和文革时期,社会大力提倡“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人能做的女人也能做”,努力淡化性别差异,推行形式上的男女平等。与解放前妇女被束缚在家中相比,男女形式上的平等无疑是我国妇女权利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进步。

  文革过后,尤其是八十年代之后,人们开始反思“男女一样”是否能真正体现妇女平等。多年实践使学者逐渐意识到这种同等观,使得妇女在工作中,不能只简单以男性为参照。单单以男女一样为标准,不但不能使女性平等权得到实质性实现,相反从另一层面上分析其本质更是对男性的膜拜,强化了父权制。因此文革过后,多数中国学者主张,真正的两性平等应由两个要素共同组成的,分别为承认男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以及男女之间存在差异,针对妇女自身特点给予其法律上特殊的保护。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这种“男女不同,特殊保护”的平等与差异观在立法上得到了充分的确立与体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在内的有关女性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我国妇女平等权与西方的差异

  纵观我国妇女平等权的发展历史,对比西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妇女平等差异观与西方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同。同时合理借鉴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的成功经验,避免走西方曾经走过的弯路,并在本土化基础上逐渐完善我国妇女平等权,就必须进行中西对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那么我国与西方存在哪些不同呢?

  首先,中国妇女的解放与西方女权运动有所不同,它主要不是妇女自己争取来的,而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果。女性问题没有被看作是独立的问题,而是与民族解放、国家独立、阶级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虽然从革命的内容分析女性的利益一直都被考虑在内,但却缺乏真正的群众运动基础。

  其次,我国妇女平等权的确立主要是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国家自上而下的立法手段来完成的;而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关于妇女平等权的发展自始伴随着女权主义运动,并通过一个个案例建构其不同的判例规则,最后上升为立法规范。正因此西方妇女平等权具有较深的群体基础,而我国妇女则缺乏自我觉醒的过程,这样的立法在实施过程难免容易出现漏洞。

  最后,我国妇女平等权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追求男女平等的阶段,与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主张从男女平等走向人人平等的观点有着相当的差距。虽然我国逐步与国际人权立法接轨,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我国关于人权法最基本原则——人人平等,依然缺乏足够的国内立法规则。女权主义法学发展到后期,开始否定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否定任何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平等观,认为应该深入分析不同群体内部的利益,将男女拉回到一个平等的地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先进的保护妇女平等权的相关法律体系,但是此类规范简单地以男女为对象,甚至将女性笼统的加以概括为一个普适群体。另外,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要求在平等权的研究中抛弃以往非男即女的狭隘观,而应该从不同利益群体出发,追求多元化的妇女平等观,因此我们需要从意识形态领域消除性别歧视,比较之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的城乡二元制制度在本质上阻碍了我国人人平等的实现,导致我国妇女平等权实现道路上出现了所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实际上却妇女内部依城市、农村不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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