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07 15:2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林汉丁 点击次数:
三、我国对女权主义法学妇女平等权理论的借鉴
我国法学由于起步较晚,在法律的发展上除了对较先进前法的继承外,同时也注重比较较为优秀的他国法律,在本国国情基础上加以引进、吸收。通过对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相关流派关于妇女平等权解释的初步了解,此外分析我国妇女平等权与西方存在的较大差异,因此,我们应该从西方女权主义法学中吸收的主要是经验和原则并不是具体法律规则。
(一)在我国妇女平等权研究中引入社会性别概念
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发展到激进女权主义时期,开始关注社会性别对男女在社会中扮演角色固有性的影响。“社会性别”是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在平等权研究中逐步建立起的一种分析方法。社会性别是指社会造成的基于性别之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是后天习得的社会性角色,是由社会建构的差别即性构(gendered)。豍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的运用,可以帮助我们在研究妇女平等权中更深刻分析造成某些不平等现象的社会根源与文化因素。妇女平等权的研究不仅需要关注男女之间存在的生理差异,更应注意到在现行法律逐步完善妇女平等权立法规范的同时,仍然存在大量未违背法律却明目张胆的不平等现象背后的深层社会原因。
社会性别将人类划分为男性与女性的同时,还为我们揭示了同性之间的差异,帮助我们在认识男女后天性别角色的强制性赋予同时,开始了解以前从未涉及的同性间社会性别差异,帮助我们增添了一个新的分析两性平等问题的视角。
(二)从男女平等到人人平等
我国有些学者主张用全面平等来代替两性平等,实现人人平等无需置疑,但是两性平等与全面平等的侧重点不同,我们更为合理的目标应以完善男女平等与全面平等相结合,在未来逐渐实现人人平等。
亚里士多德说:公正不仅在于等者等之,还在于不等者不等之。我国完善妇女平等权应该坚持男女平等,实现实质平等。我国在人人平等上要着重发展女性内部平等权。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提出在追求男女平等的同时,开始关注以往一直被边缘化的女性内部各种族、阶级之间的不平等。西方社会由于存在种族、阶级问题,在对待妇女平等权上一味只看重男女间实现平等已经不足以真正实现妇女平等,因此逐渐发展出黑人女权主义法学等。而国际上强调人权的实现,其中一项基本内容即为人人平等,我国在实现男女平等的同时一定要发展女性平等,解放女性,使其摆脱在女性内部扮演的所谓特定角色。而我国妇女内部平等权实现的最大阻碍即为二元制户籍制度下,城镇妇女与农村妇女的权利不平等。
四、我国妇女平等权实现现状
(一)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取得的成就
我国对妇女平等权的保护,分为与男子的平等权和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废除了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和歧视妇女的旧法律,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平等权的法律法规。我国在保护男女平等权的立法上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第一,我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将近60年时间里,我国一直重视妇女平等权方面的立法,到目前为止,我过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签署并对我国生效的国际妇女人权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为实现我国男女平等提供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我国还先后加入了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51年6月9日通过的《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两项国际公约。因而我国妇女平等权在得到国内立法保障的基础上,也得到了国际立法的保障。以上各项立法规范,即做到了自由女权主义法学的本质——保护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又体现根据妇女与男性存在的差异,所应享受的特殊保护。
第二,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实质平等性。西方女权主义法学运动的目标即为实现妇女在实质上的平等权,这也是为什么女权主义者们不满足于单单实现平等权的法律形式化的原因。《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包括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特殊权益的原则,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原则。这三大原则体现了妇女平等权实质平等的基本要求。首先男女平等原则是整个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最基础原则,我国任何关于保障妇女平等权的法律法规均将此规定为基本规则。而且特殊保护原则作为平等原则的补充,也是保障妇女平等权规范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妇女特殊权益主要包括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妇女开展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这些特殊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第三,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内容较为全面。妇女平等权的内容在宪法上即明确规定,包括了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文化教育权利平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平等,人身、财产权利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平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这些基本配额权利均有较详细规定,此外我国选举法、教育法、婚姻法等法律规范中也有部分涉及。
(二)我国妇女平等权实现中的缺陷
我国在妇女平等权立法虽然在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从法律规范看,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性。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来分析,一旦一项法律原则缺乏法律规范的具体化,那么此项原则基于可能会沦为普通的道德伦理;而法律规则的制定过于原则化,缺少后果模式,则只能成为教条式的权利,缺乏可操作性而无法落实到实践当中。我国妇女平等权的法律规范即存在着这些问题,虽然近些年来立法在不断完善,加入了家庭暴力与性骚扰等方面的规定,但是仍然不够全面;同时我国的立法一向都有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倡导和原则,轻赔偿和处罚的倾向,在妇女平等权立法上也不例外。有了立法却无法通过一整套完善的司法、执法、监督程序来加以巩固,是难以真正做到妇女平等权的实质保障。
其次,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规范用语上,以男性为标准的问题。仔细解读我国妇女平等权相关立法,不难发现大部分条款在赋予妇女享有平等权的时候会通过将同男性一致作为标准。即使是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也无可避免地犯了此类问题,如宪法第四十八条,就明确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为了法律的统一,《妇女权益保障法》采用了同样的法律语言,该法每一章的第一条概括性地规定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法》也采用了同样的表述方式“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而这样的表述方式反而从立法层面对妇女平等权的保护起到了完全相反的副作用,在立法上承认妇女必须以男性为目标,正是对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的父权制的法律认可。
第三,女性内部平等权缺少立法规定。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进入到多元化阶段,其开始关注女性群体内部的差异,认为男女平等的实现不应该只局限在男性与女性之间,应该以全面平等为目标。这是目前国际社会人权法的主流思想,而我国却在女女平等权立法上存在着漏洞,尤其是在二元制户籍制度下,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社会保障问题上的不平等。而女性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上的差别待遇更是体现出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与不完善。
五、我国妇女平等权问题的解决与初探
以上我国平等权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注重性别差异的实质平等观,但在法律语言表述和一些法律规则中仍然基于形式平等而设立规范。因此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要不断贯穿以社会性别分析法,力求最大限度促进人人平等。
(一)关于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过于原则性问题的解决
法律的设立是需要原则与规则的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社会性别分析法的一项要求即为从社会因素入手,改变人们看问题的单一性,运用全面的平等来分析妇女平等权,因此以“社会性别为中心”确定相关原则。但是原则确立的同时,规则不能因此而沦为原则、号召。我国立法中存在的规则缺位,使规则虚化的现象,必须从立法修改入手,可以设立妇女平等权保障的相关程序立法,从程序上改变我国妇女权法律操作性差,难以落到实践中的缺点。还可以通过对相关妇女权益现行法律制定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法来加以完善。使我国现行妇女平等权保障立法走向司法化是针对现行立法缺陷的最紧迫目标。
(二)提高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的技术
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语言上普遍存在以男性为标准的问题,体现出我国对社会性别的认识模糊。保护妇女平等权并非意味着要使得妇女向男性看齐,而是要在一定的平等标准范围内保护男女间的权利,促使双方的共同发展。因此我们要确定我国妇女权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人人平等。立法技术是立法主体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在立法过程中将法律思想转化为书面形式的规则与方法,其核心在于表述技术,而表述要归结到法律语言上。豎关于男女平等的语言表达方式目前有两种,一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规定为“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的表述。如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3条、1876年的《瑞士联邦宪法》第4条、1982年的《加拿大宪法》第28条、1992年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63条。豏另外的表述方式即为我国“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我国应该运用社会性别的分析方法,借鉴他国和国际上日渐成熟的性别法律语言,提高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的质量,使其更加严谨。
(三)逐步改善二元制户籍制度,保障女性内部平等权
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停滞不前,主要原因即在于女权法学学者们难以抛弃传统研究的立场和思维方式。各派女权主义法学理论都只是单向性地强调解放妇女,而没有真正以全人类解放为前提,即使是后现代女权主义者们也只是单一主张从不同视角看待妇女内部问题。而当前国际人权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女权主义法学发展中的纰漏。因此我国在不断完善妇女平等权的同时,要始终坚持以共同平等为前提和最终目标,在对待妇女内部平等问题上要将之上升到人人平等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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