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上)
时间:2016-03-03 10:1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姚建宗 点击次数:
摘要:法律实践即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而建立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规范性活动,在内容上可分为法律的思想实践、法律的规范实践和法律的应用实践三种类型。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支撑因素之_,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关系,并通过法律实践理性、法律实践智慧和法律实践观念的中介、载体和桥梁作用应用于法律实践之中,而人类理想法律生活的观念构思乃是法律实践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方式的内在使命。
关键词:法律实践 法律实践理性 法律实践思维 中国语境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Celsus)把"法律"视为"善良公平之术"乌尔比安认为法律乃"善事与公正的艺术"。中国的《管子o明法解》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七法》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七臣七主》讲:"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荀子·君道篇》说:"法者,治之端也"《说文解字》释古字"法"为"滬,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薦,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淮南子·主术训》说:"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商君书·修权》说:"法者,国之权衡也"。可见,古代中西方思想家的这些认识和见解所表达的,无疑就是对法律实践属性的理解和认知。纵观人类法律思想史,人们对法律所做的无论是"理论性"思考还是"实践性"思考,始终都是基于法律实践并为法律实践而展开的,法律实践构成全部法律思考的起点与归宿,总之,法学研究在本质上也就是围绕法律实践而展开的思考和研究活动。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之内涵释明,在法哲学层面为"法律实践"形塑一种具有中国精神的理论模型。
一、熟悉的话语与陌生的主题:法律实践的中国困境
无论是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话语体系中,还是在中国社会现实生活的日常话语中,实践都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词汇。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尽管旧"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早在1937年毛泽东就结合中国革命实践写出了《实践论》。1978年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展开的真理标准大讨论,不仅掀起了当代中国社会的思想解放运动,而且拉开了中国以改革开放为内容的社会变革大序幕。在中国语境中,"实践"不仅被认为是旨在"改造世界"的"对象性活动"且内涵非常丰富,而且其"能指"和"所指"也至为神圣,成为中国社会主导性的核心话语。
在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法律实践同样是一个居于职业性法律思维核心的主流语词。学者们对具体的法律实践形式的研究在事实上也早已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重点,这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宏观层面,从法律的运行环节角度对于具体法律实践形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行为的概念、性质、特点、形式及其具体环节等方面的思考和研究:二是在微观的正常层面,对更为具体的以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者活动为核心的法律实践形式的研究,比如对诸如签订合同、缔结婚约、立遗嘱之类的私法行为以及对诸如行政命令、诉讼之类的公法行为的思考和研究;三是在微观的反常层面,对上述在社会效果上正面与积极意义有别,而在社会效果上呈现出负面与消极意义的"法律现象"的研究,比如对私法意义上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的研究和对公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的研究。
但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对作为基本法学范畴的"法律实践"概念依然缺乏科学的认知和清晰的思想把握。更由于中国语境中的"实践"概念始终都与主流意识形态具有"剪不断理还乱"的正相关关系,如果将诸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类在社会效果与价值评价上体现为负面与消极意义的"法律现象"作为"法律实践"来看待,以至于产生诸如"杀人"的"法律实践"、"盗窃"的"法律实践"、"欺诈"的"法律实践"之类的话语景观,那么一方面违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验与共识,触及社会公众的情感与道德认知底线,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明显的逻辑矛盾和思维困难。更值得深思的是,在中国现实的法学学术语境和法律实践语境中,法学界与法律界常常互生龃龉而彼此责难:法律界特别习惯于强调具体法律实践活动的特殊性而责备法学界没有为法律实践提供合适而恰当的法律理论,认为法律理论要么无用要么失职;而法学界往往习惯于批评法律实务界忽视现成的法律理论或者错误地运用法律理论从而导致具体法律实践效果的不如意,责备其在法律实践上的张狂与傲慢。这种情况的常态化固然原因众多,但绝对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可能恰恰在于不论是法学界还是法律界,都没有能够真正准确地认识和理解"法律实践"这一法学范畴。
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除了延续传统的针对具体法律行为形式的研究,也开始关注对法律的实践属性的思考。而这种研究又基本上沿着两个方向展开:一是通过"实践理性"、"实践智慧"等来加深对"法律"的"实践"属性的认识和理解;二是以理解哲学主题的"实践转向"对西方法哲学的影响来探讨建立"实践法学"的可能性,其思想渊源既来自于哈特的以新分析法学命名的"实践法学"思想,又来自于拉兹对"实践法学"的新理解,还来自于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从"制度"事实角度对"实践法学"的阐释、哈贝马斯通过"交往行动"或者商谈寻求合意的实践论法哲学思想,以及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等,学者们认同当代西方法学的主题在实质与功能方面与"实践"或者"实践理性"的确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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