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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下)   

时间:2016-03-12 11:4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蔡守秋 点击次数: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体系“7个部门法”的结构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这说明了对现行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必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应该按照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现实和环境生态状况不断发展,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部门,我国不一定要有;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部门法,只要改革发展需要,就应当及时增加和补充。外国法律体系和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中没有环境资源部门法(即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这不能成为否定我国法律体系中环境资源部门法的理由。生态文明是中国人民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对人类文明发展进程的最新探索和人类智慧的结晶。它包括清洁、健康的环境和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公平正义、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社会机制和生态治理规范体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共发展的的思想意识和文化伦理形态。中共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总体布局、五位一体和突出地位的高度,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复兴的战略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认识的深化。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引领中国开辟“五位一体’、“五型社会”建设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新道路。将集中代表和体现“五位一体”和“五型社会”建设的环境资源生态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是大力、加快、全面落实和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和法制保障。
  (三)我国法律体系内容上的某些缺失,说明了法律体系生态化的迫切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在内容上的还存在没有“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的缺陷,这种缺陷增强了法律体系生态化的迫切性。
  第一,宪法相关法的生态化还没有取得重大突破。虽然中共十八大报告和新修改的党章,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但是我国现行宪法还没有明确提到生态文明建设,更没有将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四大建设并列,还没有强调“五型社会”建设,也没有明确规定公众的环境权和对公共共用物(包括公众共用的环境、资源、生态)的非排他性使用权。近年来,环境资源法学界和宪法学界一直在呼吁环境权入宪、“五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入宪,但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些宪法缺陷,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阻碍了公众的环境权和对公共共用物(包括公众共用的环境、资源、生态)的非排他性使用权、环境(生态)公益诉讼的入法,也充分说明了宪法生态化的迫切性。
  第二,环境资源法律的生态化阻力较大。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制定一些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密切的环境资源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已经初步形成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但是,现行体系仍然是以防治环境污染和资源合理利用法律为主,还没有发展到以生态法律为主的阶段,还不能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缺乏一部宣示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明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政策性法律,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基本是_部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综合性法律。(2)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土地法、能源法、自然资源法、自然灾害防治法、动物保护法等基干法律还没有制定,某些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密切的环境资源法律(如土壤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管理、核安全管理、生态保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也没有制定。(3)有些环境资源生态法律尚不配套,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缺乏具体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生态补偿、富余的排污削减量交易、政府环境责任考核、政府环境责任追究等制度),一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制度和措施还没有法定化,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生态文明建设措施不够具体、不易实施。对于上述问题,我们环境资源法学界和_些信奉生态文明理念的社会精英虽然已经看过,并且已经研究提出了不少应对之策,我国公众对环境资源生态法律在逼制环境资源生态恶化方面的软弱无力甚至失灵虽然已经表现出强烈的不满甚至抗议,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热潮之中,唯GDP增长、唯经济利益的思想很浓,加之一些既得利益集团竭力阻碍、反对制定贯彻生态文明理念的、更加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致使我国环境资源法律的生态化阻力较大,将1989年《环境保护法》修改成生态基本法的步履艰难,将生态化方法贯穿到其他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生态化进程也相当困难。
  第三,其他部门法的生态化进展缓慢。目前我国的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无论在体系结构还是内容上,还没有充分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如行政法和民商法还没有承认公众共用物(特别是公众共用的环境、资源和生态系统),民法还没有承认动物不是物,《侵权责任法》还没有承认环境权《行政诉讼法》还没有明确环境(生态)公益诉讼,不少法律缺乏“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近年来,尽管不少学者大力呼呈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的绿化,但由于根深蒂固的“主、客二分”“公法、私法二分”法学研究范式,以及唯GDP增长、唯经济利益的思想等原因,反对其他法律部门生态化的阻力相当强势;这些法律部门的缺陷和现实问题,也说明了法律生态化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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