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下) (2)
时间:2016-03-12 11:4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蔡守秋 点击次数:
四、从环境资源法的特点和作用,看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合理性
(一)“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为法律生态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我国法律体系在结构上之所以不承认环境资源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一个原因是负责法律体系顶层设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缺乏生态法治观念和对环境资源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缺乏足够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同样,只有增强生态文明法治观,树立中共十八大确立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观,明确环境资源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性质、特点、功能和地位,才能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结构的完善、改进和科学化。众所周知,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体系结构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和统一的规定,更没有一成不变的或绝对僵化的结构和部门法分类,关键是要适合各国的具体国情、反映时代的特点和实际的需要。对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和部门法的分类,不同的人有不同认识和主张,有的人可能认为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由6个部门组成,另有人可能认为是由7个或9个或更多部门组成。例如,沈宗灵教授认为,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法(民商法)部门、经济法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部门、教科文卫法部门、资源环境保护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部门;M孙国华教授认为,我国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宪法法(国家法)、行政法、民商法、婚姻家庭法、经济法、财政金融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生态(环境资源)法、刑法和诉讼法10个部门,他已经将生态法即环境资源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并将环境资源法(或生态法)纳入行政法的范围;笔者认为,无论从实践还是从理论角度看,这种划分法是值得商榷的。一般而言,人们按照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迄今为止主要有两类四种法律调整方法。第一类是传统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方法,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法律调整方法:一是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这种人与人关系(又称私法关系)的方法(又称民法调整方法、私法调整方法);二是法律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这种人与人关系(又称公法关系)的方法(又称行政法调整方法、公法调整方法);三是法律调整兼具私法关系和公法关系的社会关系的方法(又称社会法调整方法)。第一类法律调整方法中的三种方法均是针对人与人的关系而言。第二类是新兴的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主要指环境、资源和生态法律所特有的运用生态学原理、根据生态文明理念的生态化方法。这两类四种法律调整方法已经成为划分部门法的重要依据和理由。基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可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私法、社会法和环境资源法(即生态法)等四类法律部门,也可以进一步具体划分为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即生态法)、劳动社会法、诉讼法和军事法等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生态法)是服务于独立的、新型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部门,它既是具有特定调整对象的领域类部门法,也是具有特定调整方法的方法类部门法,它是一个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方面均不同于私法、公法、社会法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更是一个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方面均不同于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社会法、经济法、军事法、诉讼法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说环境资源法是_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环境资源法调整的特定对象和其特定的调整方法决定的。正如前面已经论及的,生态文明建设之所以是与其他“四种建设”平等的、独特的一种建设,其中一个重要的、基本的理由,是生态文明建设调整、处理的主要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采用的主要是生态化方法;同理,环境资源法(生态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因为其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其采用的法律调整方法主要是生态化方法。“生态化”是前苏联学者创用的一个词,原意是将生态学原则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之中,用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观点去思考问题,根据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俄罗斯法学界将“生态化”概念引进到法学领域,将俄罗斯环境资源法称为俄罗斯生态法,将生态法所特有的调整方法称为生态化方法或生态学化方法。所谓生态化方法(Eco—approach),又称生态学方法、生态系统方法(theecosystemapproach,简称EA),是指运用生态学理论,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而形成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从环境资源法学上进行概括,生态化方法是指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运用人类生态学的原理、调整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科学方法,它要求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生态等)的特点和需要,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约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资源生态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的目标。生态化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在指导思想方面强调“以人为本、以自然为根、以人与自然和谐为魂”、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基本理念方面强调生态(或环境)正义、生态(或环境)公平、生态(或环境)安全、生态(或环境)秩序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或环境效率)即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在方法上主要采用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目前有不少环境资源法律已经确认生态系统方法的作用和地位。例如1999年通过的幼口拿大环境保护法》在其前言中强调“加拿大政府认可生态系统方法的重要性”;在第2条中强调,在本法的执行中,加拿大政府除应当遵守加拿大宪法和法律,还应当‘‘实施考虑到生态系统的独特的和基本的特性的生态系统方法”。《俄罗斯联邦森林法》(1997年制定,2007年修改)也纳入或体现了“生态系统方法”等新概念和新思想,该法将一种现代的、艺术级的生态系统方法应用于森林经营,明确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资源环境和社会功能的保护和开发。显然,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机制,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社会法、经济法、军事法和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是有明显区别的。据笔者的研究观察,除环境资源部门法和环境资源法学外,迄今还没有哪个部门法或哪个部门法学,重视、强调和专门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采用生态化调整方法。必须指出的是,现行法律体系将环境资源法纳入行政法的范围,是没有搞清楚环境资源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对行政法的定义或理解“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但是,环境资源法主要是对公民环境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产品等公共产品非排他性使用权的认定和保护,直接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方面,既有环境资源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也有大量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将环境资源法纳入行政法是对环境资源法性质和特点的一种片面认识,研究分析我国现有行政法的教材和著作也发现,它们几乎很少论及环境资源法的性质、特点和主要内容。其次,民商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平等交往关系即私法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即使是标榜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社会法也没有把人与自然关系作为其主要调整对象,而主要强调对社会弱者的直接保护。总之,传统的几个法律部门都没有将直接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作为本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都没有重视和采用生态化调整方法。因此,找出现行法律体系不认可环境资源法这_部门法的结构性缺陷的原因,用中共十八大关于大力、加速、全面落实和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来统一我们的思想,明确环境资源法这_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性质、特点、功能和地位,可以提高我们进一步优化法律体系结构的自觉性。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之所以对环境资源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学这_门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缺乏深刻、充分的认识,不仅与我国立法机构和法学界的法学专门人才结构和法学学科知识结构有关,而且与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平有关。据有关资料,在我国人大法律工作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绝大多数的法律工作人员都来自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和诉讼法等法律专业,几乎没有出身环境资源法学学科的研究生和专门从事环境资源学研究的人员;现有的法律专门人才,大部分缺乏环境资源法学、生态学、环境学、伦理学等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学科的知识,基本没有或很少采用新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方法。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目前,我国的法学理论离科学还有相当远的距离,基本上没有摆脱“幼稚的法学”的窘境,一直停留在所谓“主观价值”学科的水平上,缺乏与当代其他科学对话的话语和语境,一直处于自我封闭、自我欣赏、自成_统的状态,与当代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处于隔绝、分割的状态。其实,法治建设的发展永无止境,法学研究认识真理永无止境,法学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只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才能从法学理论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的结合上,深刻认识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各部门法的特点、地位与作用,才能不断健全和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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