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法律生态化提供了理论支撑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人员,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注意将环境资源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这_新兴的、独立的伟大事业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例如,笔者在1981年发表的《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篇论文,从环境法的发展过程、调整对象及环境法的特点等几个方面论证了环境法是_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此后,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金瑞林、程正康教授,武汉大学韩德培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马骧聪、文伯屏教授等众多环境法学者出版的教材或专著,都把环境资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法学研究工作者,特别是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学者,在环境资源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法律生态化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理论研究和理论准备工作。例如,人民大学周柯教授于2001年3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生态环境法》;武汉大学王树义教授于2001年5月在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俄罗斯生态法》;福州大学陈泉生教授自2001年9月以来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一套“生态与法律专题研究丛书”,其中包括陈泉生和张梓太著的《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2001年12月版)、郑少华教授著的《生态主义法哲学》(2002年10月版)、李挚萍教授著的《经齐法的生态化》(2003年4月)等;曹明德教授于2002年在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生态法原理》;2003年9月,笔者在长达80万字的《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简称《调整论》)专著中,对法律生态化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2005年9月,笔者在中信出版社出版了《生态安全、环境与贸易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万劲波、赖章盛博士于2007年1月在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了《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与伦理》。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开展的“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这一项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于2007年启动。笔者在该课题中承担了撰写“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保障的建议”的任务,并于2007年底向“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课题组提交了《健全我国环境法律保障的对策和建议(法制保障专题研究报告之五)》和《有关环境法制保障的综合性建议》。这两个研究报告明确提出了“应该以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为指导,按照中共十七大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精神,将环境保护、珍惜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观纳入到其他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之中,逐步实现对包括宪法、民商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应该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更多地纳入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中国环境法的生态化”的建议。这两个报告认为,“生态法是反映当代生态学新理论、新理念,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所谓环境法律的生态化,主要指“环境法律以当代生态学为理论基础,以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为目标,越来越多地运用和体现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越来越重视用法律规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样一种变化或发展趋势”。结合这项研究,笔者还连续公开发表了一系列论文,重点研究、介绍了生态法和法律生态化等问题。笔者在长达100万字的《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伦理与法(上、下卷)》(2009年12月版)专著中,对构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伦理和法律,以及法律生态化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系统的研究。中国工程院和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出版的《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综合报告卷上)》采纳了法律生态化的建议,在重大政策建议中提出,要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推进国家法律生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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