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2 11:3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 蔡定剑 点击次数: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立法数量越来越多,法律相互冲突打架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已成为损害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权利,妨碍法制建设的突出问题。文章阐述了我国当前法律冲突的种种现象;揭示了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冲突的调整机制;探讨了如何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提出了要从预防冲突.排除冲突和裁决冲突多方面对法律冲突进行综合治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法律冲突 解决 法规 备案 法律解释
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概念,它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产生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商法律的规定相互冲突。为解决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国际社会已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行为规则,这套规则被称为国际私法。然而,在当今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相互冲突、打架,一点也不逊于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打架的现象给我国法制建设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解决法律冲突,已成为我国走向法治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揭示中国当前法律冲突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探讨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以求维护中国法制统一,推动中国走向法治社会。
一、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法律的混乱现象相当严重,已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并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其主要表现为:
1.法律与法律相冲突
如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矿产资源法》,规定了对矿产资源的法律保护。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矿泉水列为矿产资源,因而,矿泉水的开发利用需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征收使用费。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水资源保护法》规定了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关部门把地下水资源的使用纳入保护的范围,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要征收使用费。地下水当然包括矿泉水,这样,对矿泉水的使用就出现了两个主管部门、两家执法单位要收费。交叉的管理和收费给企业增加了大量的麻烦和负担。
2.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冲突
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一级和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制定法规的权力。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行使立法权要遵循不抵触原则。所谓不抵触原则,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法规,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实践中,地方人大在立法中或是由于对不抵触原则的理解有异,或是有意为扩大地方的权力和利益,出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脖的情况。
例如1997年1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某省备案的法规审查时发现,某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该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不适当的决定。这种决定超越了地方人大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以及部委规章之间相互冲突
1995年,海南省海口市洋浦开发区大源木材加工厂经洋浦开发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木材加工经营活动。可是,开业后不久,就被海南省林业局查封。原因是:根据林业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的“林资字(1989)222号”文件规定,新建以木材为原料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大源木材加工厂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被认为是非法成立。但根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需林业主管部门专项审批的只有林业采伐一项,木材加工不需要林业部门的许可证。这样,由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相矛盾,使这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的企业被关闭。巨额资产遭受严重损失。
4法律解释中的冲突
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公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11月发布了《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在罪名设定、定罪数额标准和犯罪主体范围界定等方面不一致,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如高检的通知将罪名解释为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高法对罪名的解释则为挪用公司资金罪和挪用资金罪。高检对挪用资金的解释为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而高法的解释则是挪用1万元至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对犯罪主体的范围,高检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较宽,把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由政府委派到国有企业的人员都作为犯罪主体对待。而高法的解释则为在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同时必须有国家工作人员份的人员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这两种解释适用的结果就是检察院认为有罪的,法院认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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