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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视域下的依宪治国论略

时间:2015-03-09 09:0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春莹 何大海 点击次数:

  摘 要:依宪治国的核心是“宪法”,全面准确理解依宪治国的涵义首要的是正确理解“宪法”的真实涵义。离开了对“宪法”涵义的准确理解,依宪治国不仅无益,而且可能适得其反。依宪治国和加强宪法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从政治哲学角度理解,宪法的根本价值在于规范、限制国家最高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加强宪法实施尤其是宪法监督是宪法生命力和权威所在,对于促进现代民主政治健康发展具有根本意义。     关键词:宪法;法治;政治哲学;“宪法的统治”;依宪治国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2-0035-0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行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理念进一步提升。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把握依宪治国,有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依宪治国的涵义和意义。      一、政治哲学的视角      虽然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突出强调了自己哲学致思的实践取向——“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但仍然以“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为前提。这些不同的解释方式包括神话、常识、宗教、艺术、伦理、科学以及哲学。按照孙正聿教授的分析,神话以“幻化”的方式、常识以“经验”的方式、宗教以“神圣”的方式、艺术以“审美”的方式、伦理以“道德”的方式、科学以“符号”的方式解释世界。哲学与它们不同,是以“反思”的思维方式解释世界。“反思”的思维方式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反复思考,或者实践中因出现失误、错误进行的教训总结,而是对构成思想、理论的各种“前提、根据和原则”的追问。黑格尔曾把哲学的这种“反思”属性形象地比喻为“密涅瓦的猫头鹰”。密涅瓦是希腊罗马神话中智慧女神雅典娜,栖落在她身边的猫头鹰是思想和理性的象征,它不是在旭日东升的时候在蓝天里翱翔,而是在薄暮降临的时候才悄然起飞。[1]      进入文明时代,人类通常不是生活在隔绝之中,而是在各种社会政治的实践和制度中相互作用。围绕这些实践和制度,我们可以进行不同层次的追问。比如,这些制度和实践是怎样起作用的,它们是什么,它们怎样影响人们?这是科学的追问方式,重在指向“是什么”。还可以进一步追问,隐藏在制度和实践背后的前提、根据和原则是好的还是坏的,是公平的还是不公平的,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如果继续往下追问,什么是“公平”,什么是“公正”,什么是“正义”?公平、公正、正义、平等、自由等不同的制度原则发生冲突是如何取舍?取舍的标准是什么?等等。这些都是规范性的提问方式,哲学的提问方式,提问集中指向制度背后的前提、根据和原则。政治哲学就是对这些前提性追问进行讨论的学问。      在人类历史的绝大数时间里,国家是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从古希腊柏拉图(例如《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例如《政治学》)到当代,关注政治秩序的哲学家都把主要精力集中于这种制度。罗伯特·L·西蒙认为,国家要求拥有通过法律的权力,而这些法律是用来限制公民自由的,并且要求公民负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和责任。换句话说,国家不仅要求拥有凌驾于公民之上的权力,还要求拥有道德权威,同时要求受制于这种权威之下的人们负有遵从这种权威的道德责任。[2]政治哲学关心的是,国家的权威或权力的合法行使具有什么样的范围、边界和限度?是否存在这样一些领域,它们是个人自由合法的领地,可以不受国家的管制?以上两个追问集中在国家宪法中予以回答和规定:国家权力机构设置和划分;公民基本权利清单。质言之,政治哲学认为,一个正义的国家,或者具有合法性的国家,它的重要前提和原则是依宪治理:国家权力受到宪法制约,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二、依宪治国的政治哲学涵义      依宪治国的核心是“宪法”,全面准确理解依宪治国的涵义首要和主要的是正确理解“宪法”的真实涵义。离开了对“宪法”涵义的准确理解,依宪治国不仅无益,而且可能适得其反。      对于宪法的理解可以通过两种提问方式来获得:宪法是什么和什么是宪法。对于“宪法是什么”的提问方式可以用下定义的办法来解释。例如,从政党执政角度来说,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从政治学角度来说,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或者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从法律划分标准角度来说,宪法是一部专门调整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法律。这些说法均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主要从“是什么”的角度来把握宪法的涵义。要对“宪法”涵义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和把握,就不能停留于此。还必须采用“什么是宪法”的提问方式。从政治哲学上看,也就是研究什么是宪法生成的逻辑前提和根据,为什么要有宪法,宪法为什么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这需要借用被世界近代以来几乎所有重要思想家关注的古典社会契约理论。      以古典社会契约理论来看(主要是从霍布斯经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到康德),人类在未建立国家之前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不同的理论家对“自然状态”的理解非常不同。按照洛克的契约理论,“自然状态”有以下特点:①每个人都是自由状态,自己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人身与财产;②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人格,相互间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③每个人都具有理性,理性促成人们的视界融合,孕育出彼此尊重、互不侵犯的集体良知,且这种自然法规本质上可以为每个有理性的个体成员所体认和信奉。但是这种“自然状态”也有不便之处:①个人是自利的,在道德上并非十全十美,他们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时候,难免会对别人造成伤害;②公共仲裁机关缺失,使得每个人在涉及到自己的纠纷中充当法官,亲手处罚犯罪行为,却很可能因为思维盲点或受情绪冲动发生判断失误,从而惩错对象或处罚过分。如此以往,便容易导致宿怨世仇,带来广泛的惶恐不安。[3]因此,洛克认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公共权力机关去做,于是人们之间便自愿“签订”“转让部分权利”以保障“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的“契约”——“宪法”。      从这儿我们可以看出,“宪法”是社会全体成员结成政府的“契约”,它先于政府的存在,是政府合法性来源,构成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政府或统治者所拥有的权力是出自社会成员的自愿委托。社会成员之所以自愿委托它进行统治的根本原因是为了更好地维持正义秩序,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如果政府或统治者违背此项目标,它作为缔约的一方便破坏契约生效的信任关系。因此,人们可以选择重新签订契约,更换统治者,形成N次立约,从根本上形成对政府或统治者权力的限制。      以上分析表明,政治哲学所理解的“宪法”主要是指对最高统治权力进行规范、限制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样一种观念。从逻辑秩序上看,规范、限制最高统治权力是第一位的,公民权利宣告是第二位的。“宪法”是最高统治权的“权力结构图”,它要求按照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构建权力结构,并明确规定不同机关的权限和权力运作程序。之所以突出强调规范、限制最高统治权力的优先性,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主要来自政府权力的滥用,不首先规范政府权力,让它依宪行使,而仅靠宣告公民权利,这种保障是不可靠的。      萨托利认为,“有理由作出这样的结论,随着绝对主义时代的衰落,人们开始寻找一个词汇,以表明用以控制国家权力之运作的种种技术。美国人解决了这个争议,结果这个词就是‘宪法’。”[4]有这样一个比喻可以更加形象地说明宪法与最高统治权力的关系:宪法与国家权力正好像马鞍和马笼头之对于野马,正像是牛轭之对于牛一样,野马架上马鞍和马笼头,牛架上牛轭,就变得可以为人所驾驭,用于人所用之目的。      从世界发达国家的制宪历史来看,宪法首先落实的内容也是对最高统治权力的约束。例如,1789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只规定了议会、总统和法院的产生和职权,并没有人权保护内容。1791年,补充前十条修正案时才把保护人权的内容写上。又如,英国1215年提出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大宪章》,主要内容就是在国王和贵族议会间分配权力,要求国王把部分权力转移给贵族。保护人权的内容一直到1689年的《权利法案》才得以完善。[5]      基于以上理解,依宪治国就应该是“宪法的统治”(rule of constitution),而不是“以宪法进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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