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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

时间:2015-12-02 09:5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郭玉兰 点击次数:

  【摘要】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是主要市场主体,其稳定发展对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公司资本是公司的血液,是其本身立足于市场的根本,同时也是公司维持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保证,它还是公司与股东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关键纽带。当公司进行经济活动时,股权转让具备了使公司资本流动的重要功能,它是现代公司的一项重要机制。通过合理、有效的股权转让可以让社会资源、社会资金的配置更加趋于合理化。但是,在某些经济活动中由于瑕疵出资会使得股权转让出现问题从而导致经济纠纷,这将会给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本文对瑕疵出资情况下,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见解,供与参考。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股权转让;瑕疵出资

  一、引言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发生频率较高,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这部分的内容并不充分,这也导致了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纠纷越来越普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角。公司获取原始资本的途径主要还是来源于股东出资,而股东出资的及时性以及出资量决定了公司资本的充实度和稳定性,同时也影响了公司的经济效益[1]。在某些情况下正是由于股东没有按照股东协议或认股协议约定的出资量和出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产生了瑕疵出资的情形,因而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甚至是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或相关权利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由此可见,瑕疵出资在确认股权转让效力问题时成为其中的关键性问题之一[2]。

  二、瑕疵出资概述

  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都需要建立在拥有公司资本的基础上来实现。出资,既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之一,也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之一。所谓瑕疵出资,是指股东违反股东协议、认股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按时按质按量向公司缴纳出资。瑕疵出资在公司的实际运营过程当中出现的情况十分频繁,表现出了各种不同的形态,常见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3]。

  (一)根本未出资

  根本未出资主要是指股东自始至终没有及时足额缴纳、履行其出资义务,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虚假出资。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存在虚假行为,表面上进行出资或声明已经出资,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进行出资,这必然会给公司的财政带来严重的影响。(2)不能出资。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存在一些特殊原因或者客观情况使其不能够完成相关的出资义务。(3)抽逃出资。在公司成立以及运营之前股东已经出资,但是事后却将资本暗中调回。(4)拒绝出资。股东由于某些主观因素在认股后并未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4]。

  (二)出资不当

  出资不当主要是指股东并未严格按照相关协议或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比例等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存在瑕疵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推迟出资。在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相关协议和章程后,股东并未按时出资或股东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时间进行出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2)出资不实。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但是并没有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只缴纳了部分出资,导致公司资本出资不足。(3)出资瑕疵。参考不同的标准,出资瑕疵又被分为好几类,但主要还是指在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方面,如某些股东以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资产,但该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其他第三人对其财产享有抵押权等,由此导致公司资本出现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

  三、与瑕疵出资股权有关的法律责任

  出现瑕疵出资股权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股东出资在时间、价值以及程序上出现了瑕疵。从出资真实性的角度来看,股东需要按照相关章程对出资方式以及出资额的规定进行出资,公司应反复核实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在出资过程中股东必须按照《公司法》第26条以及27条规定执行。股东只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相反股东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此基础上,股东对于出资财产必须享有处分权,并需要承担相关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为了保证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公司法在第207条规定,在进行资产评估或者是资产验收的过程中,若发现提供虚假验资以及虚假资产评估证明材料的情况,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从出资的及时性方面来看尽管新公司法第26条不再要求股东的首期出资比例和全部出资完成时限,但第28条仍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且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公司法第32条中规定股权登记瑕疵应该属于股权归属以及股东名称之争,因此由于登记所造成的问题或者纠纷不属于瑕疵股权的涉及范围[5]。

  从某个角度上来看,公司实质上就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产物,公司章程以及发起人协议主要还是围绕股东所签订的,并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约束力。股东与股东之间不仅仅存在着单纯的利益关系,同时每一位股东都需要根据共同商讨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当出现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就直接违反了合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违约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方面若没有单独要求强制性的出资人协议,瑕疵出资股东所承担的应该是一种约定责任[6]。

  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在现实当中,股权转让中的瑕疵出资情况是相当普遍的,其中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自身的合法股东权益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给他人,同时还要保证相关合同的成效性即股权转让合同要符合《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并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首先要保证转让合同能够成立,这就需要相关当事人对主要合同条款给予肯定,保证股东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若双方之间没有其他的特殊要求即合同成立。

  【摘要】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是主要市场主体,其稳定发展对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公司资本是公司的血液,是其本身立足于市场的根本,同时也是公司维持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保证,它还是公司与股东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关键纽带。当公司进行经济活动时,股权转让具备了使公司资本流动的重要功能,它是现代公司的一项重要机制。通过合理、有效的股权转让可以让社会资源、社会资金的配置更加趋于合理化。但是,在某些经济活动中由于瑕疵出资会使得股权转让出现问题从而导致经济纠纷,这将会给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本文对瑕疵出资情况下,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见解,供与参考。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股权转让;瑕疵出资

  一、引言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发生频率较高,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这部分的内容并不充分,这也导致了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纠纷越来越普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角。公司获取原始资本的途径主要还是来源于股东出资,而股东出资的及时性以及出资量决定了公司资本的充实度和稳定性,同时也影响了公司的经济效益[1]。在某些情况下正是由于股东没有按照股东协议或认股协议约定的出资量和出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产生了瑕疵出资的情形,因而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甚至是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或相关权利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由此可见,瑕疵出资在确认股权转让效力问题时成为其中的关键性问题之一[2]。

  二、瑕疵出资概述

  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都需要建立在拥有公司资本的基础上来实现。出资,既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之一,也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之一。所谓瑕疵出资,是指股东违反股东协议、认股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按时按质按量向公司缴纳出资。瑕疵出资在公司的实际运营过程当中出现的情况十分频繁,表现出了各种不同的形态,常见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3]。

  (一)根本未出资

  根本未出资主要是指股东自始至终没有及时足额缴纳、履行其出资义务,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虚假出资。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存在虚假行为,表面上进行出资或声明已经出资,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进行出资,这必然会给公司的财政带来严重的影响。(2)不能出资。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存在一些特殊原因或者客观情况使其不能够完成相关的出资义务。(3)抽逃出资。在公司成立以及运营之前股东已经出资,但是事后却将资本暗中调回。(4)拒绝出资。股东由于某些主观因素在认股后并未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4]。

  (二)出资不当

  出资不当主要是指股东并未严格按照相关协议或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比例等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存在瑕疵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推迟出资。在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相关协议和章程后,股东并未按时出资或股东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时间进行出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2)出资不实。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但是并没有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只缴纳了部分出资,导致公司资本出资不足。(3)出资瑕疵。参考不同的标准,出资瑕疵又被分为好几类,但主要还是指在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方面,如某些股东以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资产,但该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其他第三人对其财产享有抵押权等,由此导致公司资本出现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

  三、与瑕疵出资股权有关的法律责任

  出现瑕疵出资股权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股东出资在时间、价值以及程序上出现了瑕疵。从出资真实性的角度来看,股东需要按照相关章程对出资方式以及出资额的规定进行出资,公司应反复核实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在出资过程中股东必须按照《公司法》第26条以及27条规定执行。股东只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相反股东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此基础上,股东对于出资财产必须享有处分权,并需要承担相关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为了保证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公司法在第207条规定,在进行资产评估或者是资产验收的过程中,若发现提供虚假验资以及虚假资产评估证明材料的情况,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从出资的及时性方面来看尽管新公司法第26条不再要求股东的首期出资比例和全部出资完成时限,但第28条仍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且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公司法第32条中规定股权登记瑕疵应该属于股权归属以及股东名称之争,因此由于登记所造成的问题或者纠纷不属于瑕疵股权的涉及范围[5]。

  从某个角度上来看,公司实质上就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产物,公司章程以及发起人协议主要还是围绕股东所签订的,并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约束力。股东与股东之间不仅仅存在着单纯的利益关系,同时每一位股东都需要根据共同商讨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当出现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就直接违反了合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违约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方面若没有单独要求强制性的出资人协议,瑕疵出资股东所承担的应该是一种约定责任[6]。

  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在现实当中,股权转让中的瑕疵出资情况是相当普遍的,其中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自身的合法股东权益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给他人,同时还要保证相关合同的成效性即股权转让合同要符合《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并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首先要保证转让合同能够成立,这就需要相关当事人对主要合同条款给予肯定,保证股东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若双方之间没有其他的特殊要求即合同成立。

  (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对第三方的效力

  此处所指第三方主要包括了公司债权人以及与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的第三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它对第三方的约束力要以登记完成情况作为参考标准进行判断。在《公司法》第32条中具有规定,因公司登记事项——股权发生变更后,应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未落实之前,股权转让协议不得对抗任何善意第三方。也就是说在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发挥效用之后,即使受让人与出让人已经开始实施相关协议内容,但如果没有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则不能对善意第三方发挥原本的约束力。对于第三方来说,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可以基于对登记文件上所设定的内容、条款以及相关事项的信赖而对出让股东行使相关权利。在完成股权登记之后,受让人方能够对第三方人员发挥股权转让协议的对抗效力[12]。

  六、结语

  对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在学术界具有各种不同观点。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应该承认其应有的效力。承认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可以维护受让方的基本权益,受让方可以通过行使追偿权追究出让方的相关责任使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认定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对受让方、出让方和第三方都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以及第三方利益的保护都是有利的,其效力应该得到保证。

  参考文献:

  [1]罗海山,丁丽香.论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111-113.

  [2]周友苏.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2010(12):127-128.

  [3]叶林.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2(04):114-116.

  [4]粟勤生,朱声敏.论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11):157-159.

  [5]李慧.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1(28):39-42.

  [6]戚枝淬,周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J].法学杂志,2010(03):145-149.

  [7]王桂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问题探析——从一则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J].晟典律师评论,2011(01):139-142.

  [8]孙长安.浅谈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J].科学咨询(决策管理),2010(11):151-153.

  [9]杨姣.浅论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问题[J].知识经济,2010(16):154-156.

  [10]郝红.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民事责任[J].人民司法,2010(23):124-127.

  [11]周海博,王菲.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效力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2010(02):117-119.

  [12]刘涛,陈国军.论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民事责任承担[J].政治与法律,2011(11):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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