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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时间:2016-05-03 10:1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曲瑞琦 点击次数:

  摘 要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主体,其伴随着市场而产生,同时也应当在市场中寻找发展的机会。另外市场具有优胜劣汰的规律,任何企业在市场中具有平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被淘汰的威胁。企业破产重整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个体现,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破产重整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形式,但是企业的破产重整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多,其中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更需要进行保护,这是立法的一个原则,也是各方面利益博弈的一种体现,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破产法的规定,结合国外的一些相关经验,分析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关键词 企业破产重整 债权人 权益保护 清算 

  从2007年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破产法出台,至今已经有近十年的时间,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内容,并通过专门的章节对该内容进行规定,在这部法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的立法,实施几年来也取得了显著的立法指导成就,但是在该法律的落实过程中,我国破产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最明显的体现就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暴露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有待进一步分析和解决。在以下的内容中笔者将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角度对这些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 

  一、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因 

  破产重整制度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在企业宣布破产或者重整的情况下所必须遵守的制度,该制度的发起通常是由相关利害人主动提起的,由法院进行主持、多方利害关系人参与,对该企业内部债权债务等关系进行处理或者再分配的活动和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破产重整并不同于破产,而是一种通过调整经营关系和内部权益,促进企业再发展的手段,目的是维护企业正常或者摆脱当前困境的一种方式。当然企业的破产重整包含的利益主体不仅仅是债权人,还有债务人、股东,但是相比来说本文研究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从社会利益平衡的角度需要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 

  公司的破产重整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很多,按照法律的要求应当对其利益进行最大可能的兼顾考量,这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也是现实中进行利益公平性的维护。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设计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以及股东利益的破产重整活动中,我国很多情况下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较弱。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对企业破产重整的目的认识不够,多数情况下,人们对于该行为的认识是既然企业破产重整是要救活企业,让企业获得重新发展的机会,那么就要对债务人和股东权益进行更多的维护,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轻视,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在本文中提出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平等保护的思想,正是为了更好的兼顾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每个利益主体合法权益。 

  (二)为了改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求必须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 

  企业的破产重整活动的起因多是因为企业负债过多、经营不善等原因,但是这些作为企业经营的秘密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很多人是不容易了解的,因此债务人掌握的信息会远远多于债权人,而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又会明显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影响债权人权益的落实和保护。另外债权人之间对于信息的掌握也会存在不足,首先很多的债权人是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的,也更不会了解企业的具体信息情况,而如果掌握较多情况的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不向另外的债权人传递相关信息,对其利益的保护也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通过多种方式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避免其因为所知企业信息较少而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是非常必要的。 

  (三)为了更好的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 

  企业破产重整在世界各国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个方式是通过让债务人继续使用生产机器设备及其他一些原有的资源,继续进行经营活动,也就是说虽然企业进行了破产重整程序,但是从实际经营的角度看,债务人依然可以对企业的一些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使用,从而继续进行经营活动,这就有可能出现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一方面债务人如果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逃避债务对企业经营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处理,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维护,另一方面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依然在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企业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继续通过企业财产抵押的方式获得贷款或者进行借贷行为,就会产生新的债权人,这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会缩小,因此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更加严密的保护。 

  二、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当前我国对于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体现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我国在近些年积极对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权益进行维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我国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了相关内容,为破产重整过程中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所规定的程序是由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当前我国的相关程序主要是在司法监督之下进行的,对于司法之外的一些活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次,我国的破产法中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制度,并对其运作章程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但是法院主导之外的一些会议制度或者组织机构不能充分体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目的,也当然性的没有被法律认可;再次,债权人权益在实现过程中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或者制度进行关注和保护,因此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管理人制度,这种制度性的规定是完全独立的,不受制于任何外力,只为债权人的利益而活动;然后,在我国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规定了债权人享有同等情况下的同等权利,对单个债权人以个人行为进行追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多数债权人权益所设立的规定;最后,破产重整制度中为达到企业重整的目的,允许对债务企业的出资者权益进行调整。从破产重整实践来看,对于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通过对重整企业的出资者权益进行部分削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债权人的损失。法院程序之外的债权人委员会重组机制一般多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企业之间的谈判,股东作为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除非经其同意,否则无法对其持有的股东权益进行调整。 

  (二)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不足 

  尽管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定,但是社会的发展是复杂的,市场经济自由发展情况下企业的破产重整活动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更加多样,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现实状况,我国法律也很难统一进行全面的解决。首先,我国法律中对具有担保的债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按照民法的理念,担保权优先于一般物权行使,这几乎已经成为债权清偿过程中的重要法律精神,但是在我国的破产法中对这一规定做出了改变,或者说与民法的精神相违背,比如在第75条规定债权人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有担保权的暂停行使,也就是说除了因为可能危害债权的情况下,担保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条款的规定明显是限制了担保权的行使,虽然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规定的内容目的是为了给企业一个继续发展的机会,实现企业的正常经营,但是这种不区分一般债权和担保债权的统一性规定明显是不利于对债权人进行保护的;其次,对一般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存在瑕疵。我国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一般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制度,只是在第87条规定了其调整后的清偿数额不低于正常破产获得的清偿,但是对于清偿顺序、程序等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再次,对反对破产重整的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存在问题。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中提到在债权人未通过破产重整方案后,债务人可以通过另外条款提请法院通过破产重整方案,但对于不同意破产重整的债权人的权益没有规定如何保护,那么如果破产重整后企业最终破产,债权人的权益应当如何补偿等内容,法律都没有明确,这是一个巨大的漏洞,如果不能有效的弥补,极有可能造成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最后,对企业破产重整中新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规定不明,企业破产重整后,企业要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必定还需要一定的资金或者其他保障,此时就有可能产生新的债权人,但是我国破产法对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不足,比如设定担保的权限、新债权人的认可等。 

  三、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权益保护 

  (一)完善相关法律,为债权人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是最好的保障公民权益的工具,针对我国破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首先对其进行完善,首先是对重整程序的启动制度进行完善,在启动该程序的之前设置申请、批准等环节,并明确主体,以此来防止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成为债务人利用的工具,损害债权人权益;其次,对担保物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针对当前担保物权行使不利的问题,必须明确一些问题,比如担保物权在企业破产重整提起阶段、落实阶段的行使方式和标准,并规定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决定行使担保物权的内容,以此来防止债务人利用相关规定阻止债权人的权力行使;最后,完善重整计划,一方面是对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这一调整对应的就是债权人的权益的调整,以此来规范企业破产重整行为,另一方面是在重整方案的制定上进行规定,制定明确的重整计划、科学的落实程序等。 

  (二)对借入资本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在破产重整这个企业非常期间,钱款出借人出借财产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那些利息,毕竟此时,借款的风险性很大,而其主要目的也是希望企业能够在重整后重新复活,一旦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允许这个后担保债权人基于其“借款目的的伟大性”而优先于先担保债权人的话,显然不利于无过错的先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借入资本的债权人在借款时也应该预见到借款的风险性; 但如果允许先担保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话,这虽然从时间顺序上具有合理性,但对于无过错的且具有“伟大目的性”的后担保债权人来说,在情理上也说不通。 

  四、结语 

  企业破产重整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常见现象,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破产重整中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还比较有限,从长远来看这是一种市场经济发展正常的状态,不论是对个人、企业或者市场整体都是不利的,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上述观点,但是面对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上述观点可能存在不当之处,需要在社会中不断探索改进。 

  总之,破产重整程序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但是如果对这一制度运用不当必然会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另外,破产重整的过程是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博弈过程,任何一方主体的权益设置都可能影响到重整程序的进程。我国现行破产法虽对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积极作用的发挥及其权益保护做了一些规定,但有些规定仍有待加以明确细化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李红阳.公司破产与破产重整的区别.内蒙古法律杂志.2013(5). 

  [2]常诚.破产重整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论.法学杂志.2011(8). 

  [3]李博.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 13(3). 

  [4]邓旭.浅议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理论观察.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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