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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2)

时间:2016-07-30 08:5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余涵 点击次数:

  由于我国的征信系统不完善,征信信息主要由银行掌握,而p2p网贷平台无法利用央行的征信平台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平台自身也无法广设网点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全面审查,此时平台很难准确识别客户身份。《办法》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笔者认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首先加强与央行征信部门的合作,央行征信部门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放,实现双方之间的合作,将借款人、贷款人的身份信息、征信信息等提供给网贷机构,实现双方的信息共享。同时,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机构自己也拥有自己的征信体制,网贷平台也应加强系统内部征信信息的分享,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将所有平台的黑名单进行整合,并建立一个黑名单数据库,实现行业内部的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网贷平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对借款人、贷款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对其资格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数不胜数,造成平台数量如此多的原因是p2p网贷行业缺少市场准入门槛,其必然会导致平台良莠不齐。《办法》提到在设立p2p网贷平台时采用备案登记制,但这只是对p2p网贷平台设立进行了程序上的规范。笔者认为,要规范市场准入制度,以下几点也应当纳入考虑:

  对于设立和经营平台的人资质的确认。于金融行业而言,设立和经营平台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知识水平。登记部门应当对设立和经营者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如核实其是否具有相关的证书等。如果对方没有相关的资质证明,则相关部门不能同意其为决策者或经营者,以防做出错误决定。

  对于设立和经营平台的人身份信息的确认。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对与做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人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对于背负欠款或者曾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备案登记机构不得让其成为平台运行的决策者。

  对于平台本身,还应设置相应的准入标准。对于平台,备案登记部门应当对其注册资金、场地规模、人员规模等对平台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审查。不同类型的平台,这些要素应当有所差别。

  (三)完善帐户资金监管机制

  对于许多集资诈骗案件而言,其发生原因大多都是p2p网贷平台设立自己的资金池。虽然目前也有许多p2p网贷平台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托管,并负责资金的流转,使得资金表面上不经过平台,然而,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采取只负责流转不负责监管的方式或者是该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隶属于该p2p网贷平台,最终该p2p网贷平台经营者仍能卷款逃跑。《办法》中并未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质进行限定,也未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在处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问题上,不仅要考虑到其资质问题,也要考虑到其权利义务问题。首先,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应当独立于该p2p网贷平台存在,这样便真正起到了不让资金流入p2p网贷公司的作用;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流转资金的同时,应当严格禁止p2p网贷平台经营者接触客户资金,使得客户资金与平台经营者完全隔离。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进行汇报,汇报内容为该p2p网贷平台的资金流转情况。

  (四)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合作

  在设立p2p网贷平台时,各部门都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办法》对于部门监管给出了实施细则:从政府层面上来说,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要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以及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于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于该行业而言,行业内的自律组织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除此之外,社会监督对于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同样也必不可少,而且笔者认为,社会对于p2p网贷行业的监督社会中应当占全体监督很大一部分,这样不仅能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遏制不良平台的发展,同时也能保持p2p网贷金融行业的活力。社会监督包括:公民对于p2p网贷平台的揭发检举、申诉和控告,以及媒体对于p2p网贷平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的揭露报道。在此基础之上,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实现各方监督的相互融合,如政府在自身各部门对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基础上,再结合行业内部的监督,起到监督有针对性、同时也保持行业内部活力的作用。

  (五)加强违法犯罪预防工作

  p2p行业主要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集中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洗钱罪。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办法》中有详细的预防细则,即对于p2p网贷平台私设资金池的抵制。对于洗钱罪,《办法》则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洗钱罪的防范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平台对于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的资质审查,明确借贷双方的身份。将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核实之后,平台可将人群进行分级,将高危人群单独列出,并在在平台之间设置一个共享的高危人员数据库,以此来防范那些可疑人群。二是加强对平台内流动资金的检测。平台若是发现内部有大额的、交易模式违反常态的的资金,应当注意对其进行追踪,并将其列入平台的可疑数据库,实现平台内信息共享。三是在还出台详细的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法之前,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传统金融行业的反洗钱法,制定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规定,同时参照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对行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

  四、总结

  网络技术的进步推动了p2p网贷行业的发展,p2p网贷行业在我国渐渐兴起,这不仅带动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变革,也带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转变。

  文章从p2p网贷行业目前现状出发,目前p2p网贷行业跑路、坏账事件频频发生,我国的p2p网贷行业面临着诸多的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笔者根据我国已经发生的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已经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如何防范p2p网贷行业风险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帐户资金管理机制等,试图能够降低p2p网贷行业风险,规范经济秩序。

  由于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平台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p2p网贷平台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包括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征信体制的成熟。然而国内外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环境不同,因此国外的许多制度在借鉴上还存在问题。国内目前也仅出台了一部《办法》。因此,笔者对于问题的探讨也不够深入,提出的建议也可能存在问题,望大家谅解。笔者还将继续关注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力求之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郭阳.中国P2P小额贷款发展现状研究[J].上海金融,2012(12).

  [2]邹志鹏.P2P借贷网络平台分析[J].中国市场,2012(32).

  [3]王继晖,李成.网络借贷模式下洗钱风险分析及应对[J].金融与经济,2011(09).

  [4]吴晓光.浅谈网络融资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与监管[J].浙江金融,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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