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01 15:4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越 点击次数:
摘 要 “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不但指明了中国经济未来转型的方向,而且对政府税务工作,尤其是纳税服务管理发挥新的导向作用,这对税收工作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税收机关应运用互联网络技术提供纳税服务本身的优势,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需求,运用现有技术手段创新财税服务,打造新时期互联网+财税,重构财税服务新格局。
关键词 互联网 税收 平台 对策 制度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征收和管理税收的职能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垄断性。除了税收咨询服务可以由税务机关以外的机构提供之外,其他的纳税服务项目最终都是由税务机关单独提供,因此能不能提供服务、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及服务质量怎么样都是由税务机关决定和实施的。
在互联网财税模式下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明显降低。申报,受理,税款计算,查询进度,办结等各项业务都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互联网的便利性得到充分体现,同时满足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办理个人税务,从而为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带来契机。因此笔者此处提倡中国税收服务网络化。
一、 中国税收服务网络化简述
随着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办理涉税业务的时间和机会成本越来越成为纳税人首要的考虑因素,这就要求税务部门提供更快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同时,税务机关作为国家公共服务机关,有责任有义务满足纳税人不断增加的纳税服务需求,新形势下,税务机关必须顺势而为,重新审视自己定位,创新管理模式,应对新挑战。
税收服务网络化是传统税收形态与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精神互相渗透而形成的新税务模式,指税务机关应用现代互联网络技术,在网络上为纳税人和其他社会群体提供各种税收服务。这种服务模式应当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包括:税前,为纳税人和其他公众提供政策咨询、辅导服务,增强纳税人对税收业务的理解;税中,为纳税人创造各种条件,方便纳税人快捷、准确地申报、缴纳税款,提高纳税能力;税后,为纳税人监督评议税务机关、进行申诉、投诉和损失赔偿等提供便捷渠道,维护其权益。 从各方面了解纳税人需求,收集纳税人反馈,细化其服务,同步加强内部控制,从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与传统纳税服务模式相比,它们的区别不仅在于纳税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在于其以电子信息交流的方式传递信息,通过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工具,利用计算机自动处理或人机结合的处理方式进行,使得传统纳税服务工作具备透明度更高,参与度更广,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更便捷等一系列优势。可见,税收服务网络化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受益的必然共同选择。
二、实现我国税收服务网络化的对策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纳税服务提供了新的手段。随着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终端设备逐渐走向智能化,移动支付、移动办理等新兴应用层出不穷,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将传统的办税服务、业务办理和涉税事项查询等功能延伸到手机终端,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个性化应用服务,也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税收成本。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各种现有互联网络平台。
(一) 应用程序(APP)
税务机关可以以巩固纳税人基础为引领,利用其政策等优势,同第三方财税服务中介机构保持紧密合作的关系,建立APP端以寻求更多的互惠互利的共同的发展空间。APP端即供社会公众下载到手机并进行安装使用的一个开放的税务综合信息平台,将多种功能尽可能移植到这一平台以实现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申报、征收等一揽子税收服务 。
建设此平台的前提是凡有互联网纳税服务需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要以实名注册,并需对其进行身份验证与资质审查,经后台审核通过后给予注册者类似于银行账号的纳税账号,并将此账号绑定在相应的注册账户和手机号上。平台应采取个性化服务,区分大中小型企业,一般和特殊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服务和管理方式,以满足不同纳税人的需求。
简单设想,此平台可以分成核心部分、基础部分,增值部分,储备部分等四部分。
核心部分的功能在于纳税人的税费申报和划缴,即网上办税服务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查帐征收户网上办税。设置“税收计算器”的功能,自行计算相关涉税事宜,包括薪资纳税计算、劳务报酬纳税计算、滞纳金计算、营业税计算、印花税计算等多项计算。 大力推广网上申报方式,并在各地实体办税服务厅设立数字证书代办点与之对应。这样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许多备案事项只要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即可办理,便利办税,简化办税程序,消除纳税服务在“时间”、“空间”、“关系”上的距离,实现“零距离”服务。
基础部分用于信息交流,为纳税人提供信息发布,查询,搜索等基础服务。平台要及时发布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发出的通知公告,统一核定税额的方法,推行公开定税、集体议税评税,让纳税人参与定税。税收政策、动态信息及时传达,以实现政务公开。同时设置税务分局、办税厅网点定位地图,纳税人手动输入,平台标注最短路线。
增值部分要大力宣传纳税人应享受的合法权益,让纳税人明白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加强对纳税人税法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税收征管法及细则、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纳税人自身维权意识; 开展线上法律援助活动,当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知道如何求助。
储备部分的功能主要是税务电子资料的分类存储功能。税务机关借此向企业和个人自身提供税务信息、财务信息、违法违章等基本信息,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发票情况、涉税进度等均可查询。此功能也利于对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认定公告。电子资料相比纸质资料具有易储存、易整理、节约资源等很多优点,设置办税资料的存储功能,同时注意保护客户信息,增强业务风险防控意识。
(二) 微信平台
微信作为新的交流,通讯即时工具,应当成为税务机关拥抱移动互联,与纳税人交流的平台。因此地方不同级别的税务机关可以推出官方微信公众账号,并且一个公纳税人对应一个账户,纳税的基本情况和进度均可以通过平台预览。
利用微信互动交流功能,构建网上咨询平台,工作时间内专门安排工作人员实时接受企业和个人的涉税咨询,解决疑难问题。一些除了虚拟互联网无法实现的诸如发票领购等事项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业务,也可以通过微信平台进行预约,预约过后网上办税平台会一次性告知具体办理方式,提示纳税人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尽量避免纳税人为了办理一项业务跑多次的局面出现。
除此之外,增加实时提醒功能, 提供催报、催缴等涉税提醒服务,实现风险防控。以申报为例,纳税人征期内还尚未申报,该税收平台可以以弹窗形式告知纳税人,在触犯法律规章时,要向纳税人发出风险警告并告知其接受处罚。
最后微信也要有信息反馈机制,要包括纳税人的对于办税业务的实时需求,同时还要在设立问题搜集、受理、上报于一体的机制建设,持续推动平台成熟稳定发展。可以建立“优秀员工公示”专栏,让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有效地进行监督与评价。
(三) 电子商务平台
从长远看,电子商务将会在各种贸易总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电子商务的税收也将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网上交易要负有纳税义务,然而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化,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极易发生避税现象,基于税收公平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平等权益,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应足受到重视 。笔者此处认为对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实践中,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成交确认、款项支付主要是通过网上交易中心进行的,例如如淘宝网的“支付宝”,拍拍网的“财付通”等支付系统 。买家在网上买下货物后,先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平台暂时保存,然后由该平台通知卖方发货,如果买方收到货后,满意并确认付款,第三方平台就支付货款给卖方。这种模式使得税款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成为可能。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第三方平台支付给卖方货款时,交易系统就可以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第三方平台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除此之外,税务机关要实施严格的处罚制度,逐渐建立与银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之间的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在第三方平台安装税控器,用信息技术对网络交易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纳税人真实的交易数据,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和稽查,防止税收流失。
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偷逃税行为给予高额罚款,对情节严重者由工商管理部门取缔其经营权,同时取消数年内申办企业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震慑利用高科技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同时对网络贸易也可实行优惠税率,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三、 税收服务网络化的发展方向
互联网与传统税务融合是税务工作未来发展的方向,兼收并蓄,合作共赢,勇于创新是税务工作未来成长的关键。税收过程中的国家、纳税人、税款、材料等仍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税收服务网络化的“虚拟化”而消失得无影无踪。没有现实场所,人员,设备的支持,“平台”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办税。比如有的业务虽然网上提交并受理,但是纳税人往往还需要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因此税务机关要坚持在线服务于线下实体互动并举的原则,税务系统在加快实现管理网络化、征管手段电子化、办公自动化步伐的同时还要进行实体建设, 一方面,尽快开展互联网税收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出台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税收的业务内容和流程做出规定,规范和引导互联网税收平台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以适应新的电子形势,并辅之必要的现实配套设备,如自助办税厅等,以实现全天候无间断服务。
总之,税收服务网络化应紧跟时代潮流,借助互联网技术,不断丰富网上纳税服务方式,完善纳税服务内容,将互联网技术融入传统纳税服务中,打造以满足纳税人需求为原则的“互联网+税务”模式,实现网络办税、咨询、服务和维权全覆盖,从而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谐征纳关系。
注释:
柳华平.从国家税收到民生税收.税收经济研究.2013(6).
赵晴空.电子化纳税服务的发展方向.中国税务.2009(8).48-49.
陈隆.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框架下税收征管 “新常态”的构建.税收经济研究.2015.
王君.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联系方式
随机阅读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