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11 09:4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严灵光 点击次数:
摘 要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虽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与生态问题。面对经济的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在法律层面上,每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处理环境污染行为,其中刑事制裁便是最为严厉手段之一。但因为环境污染犯罪的特殊性,使得环境污染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极为复杂,传统刑法因果关系推论已经不能适用于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因此,本文旨在从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以及完善因果关系证明的立法方面入手,从而帮助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切实提升我国刑法中有关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与证明理论的现实作用。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 因果关系 证明标准 举证责任 分配
环境犯罪则指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体系中有关环境保护的一系列规定,同时对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应当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给予行为人刑事处罚的行为。
从广义上讲,污染环境犯罪包括任何非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环境上受到的伤害。环境犯罪与侧重于对个人和私有财产犯罪的传统刑事模式有很大不同。尤其在因果关系上面,证明难度高,过程复杂,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的判定周期上,即:
一般性刑事犯罪的判定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相关人员可以严格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作流程来进行调查取证,但因为污染环境犯罪的认定时间具有滞后性,也就是说,污染环境行为给环境以及人类带来的严重危害可能在事件发生的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够得以凸显,这样就会削弱了污染型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加大了污染型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判定工作的开展。另外,与一般形式的刑事犯罪相比,环境污染的危害结果更为复杂,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以及判定方式很难适用于污染型环境犯罪中,这一点在涉及共同排污的案件时体现的尤为明显。即使是同一污染行为,由于环境和个体的差异, 危害结果也可能存在不同 ,再加上环境污染还具有流动性与交叉性特征,同一后果可能会因为不同个体的不同行为而引发,这就导致有关人员在实际取证的过程中需要花费长时间去搜集证据,而且在对不同责任主体进行罪行核定时,也极易产生纠纷与分歧,有的甚至难以论证和解释,这样无法进行对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明。
一、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
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即指在已经被认定为犯罪的事件中构成犯罪的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或者说具有某种直接联系的关系,确定犯罪事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我们判定污染环境犯罪的基础与前提。目前存在不少学说理论,主要有如下: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相关因果关系理论是外国司法实践中判定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常用理论,也就是说,根据采用社会上一般经验,在判定某种行为产生的某种结果被认为是合理的情况下, 即判断因果关系存在。而这里的相当,则是指行为与该结果是现实情况中的一般形式,并对特殊的行为与结果并非都适用,尽管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判定环境犯罪中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在判定形式更为复杂的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时就会产生许多操作性问题。
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从字面上看,疫学是医学上研究流行疫病发生、分布与社会生活之间因果关系,并通过多种方式探求相关的防治政策的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针对疫学中的多种因素,诸如某种原因的有害物质同疾病的关系时,可以采用统计学的有关方式,判断有害物质与引发疾病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疫学因果关系的判定必须满足几个条件:该因子是发病的一定时期之前就一直起作用的因素;该因子的活跃性越高,疫病的危害以及患病率就越高;该因子的分布消长与疫学观察记载的流行特征并不矛盾;该因素作为疫病的诱发原因,符合生物学的一般原理。
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其实,从内容与方式上看,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是对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综合性使用,污染型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是刑事推定的一种形式。所谓刑事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以某一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另一难以证明的事实的存在。
二、当前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存在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的公正性与公平性,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并没有严密的立法规定。目前,我国刑事保护的立法规定内容集中体现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这些内容中对于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方式与依据没有涉及,使得相关部门在处理与判定相关案件时没有可以提供的法律条款与法律内容,让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推定与认定工作难以得到突破性进展。
其次,我国现行《刑法》实施“禁止有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作为刑法的重要内容,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认定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但是因为污染环境犯罪本身的复杂性与特殊性,这种“禁止有罪推定”的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污染型环境犯罪的证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污染型环境因果关系的证明是空白的,此项基本原则的限制性更会让许多污染型环境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的惩治,让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惩治法律与政策形同虚设。
最后,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污染环境犯罪的诱因是多方面的,而其危害的凸显也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因此,许多必要的证据会因为时空的变换难以得到有效的保存,再加上造成环境污染的主体一般都是有实力的企业或者单位,司法单位在判定污染型环境犯罪时有可能产生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的现象,极大地降低我国现行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与影响力。
三、完善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的建议
随着我国立法水平提高和法制理念的深入,我国的法治环境因素、文化因素、政策因素、经济和科技因素 ,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都会影响我国对于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判定。现阶段,为了强化我国刑法对于污染型犯罪行为的治理效能,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科学性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确保相关部门在明晰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依据,也是提升我国刑法中对于污染型环境治理与惩治力度法律的必要方式。虽然按照现在的实务中,往往是控诉方承担绝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但现如今在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中,适度的让被告方承担一些举证责任,在我看来更加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更加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尤其是在面对较为复杂的污染型环境犯罪时,司法部门与监察部门要联合环境监测部门去分析引发污染的污染物的来源,尽可能精确划分不同犯罪主体的责任,并给与相应的惩处,包括经济补偿、刑法惩治等等多种方式,从而从根本上体现我国刑法的权威性与严谨性。
(二)完善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立法,强化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法律效力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刑法对于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规定不清的现状,我们必须加快推进完善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相关立法,从而强化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法律效力。首先,我们要在刑法中引入司法解释原理,也就是说,在面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公,证明标准不严密的现实问题时,可以引入司法解释的原理后,采用以司法解释去处理司法实务的模式,会更具有优越性。通过司法解释的模式,一方面可以不断总结实践中相关的经验,另一方面也给予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定的选择空间。
注释:
王泉.论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与条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5).
侯艳芳.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之适用研究.青海社会科学.2013(5).
刘一婷.我国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研究.西南大学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39.
参考文献:
[1]郭建安、张桂荣.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群众出版社.2015.
[2]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3.
[3]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4]唐双娥.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方法之综合运用.法学论坛.2012(9).
[5]刘红、田园.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指判断.法制与社会.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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