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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探讨

时间:2016-08-29 09:1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晓莹 点击次数:

  摘 要 随着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定义,要实现法律效力的实际发挥,就要对整体刑事诉讼程序中相对应的独立性以及适用性进行集中的关注,并且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罪行的基础种类以及量刑情节进行合理化的分析。本文围绕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背景以及内在逻辑进行了集中的分析,并且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完善措施展开了讨论,旨在进一步强化相应指导性文件的深化和落实,更好的建立有效的综合事实与证据的量刑裁决,从根本上保证被害人能实现有效的参与行为。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 改革 

  一、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背景 

  近几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越发的趋于维护人权,不仅集中强化相关规定的惩罚和打击力度,也要求相应的规定具有教育和保护功效。这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较为明显的法规代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先提出了此理念。其中关于该条款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指出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项目中,只有实现相应的规定性条款才能更好的融合司法权限。伴随着该决定,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年-2018年)》和《关于深化检查改革的意见(2013年-2017年)工作规划》中都提及该问题,也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法律态度,在提出相应制度时,基本的构架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基础权威 

  在我国的法律结构中,基础的认罪案件诉讼结构不仅包括典型案件的处理,也包括非典型案件的督办。典型案件处理主要涉及的就是简易程序以及刑事案件的快速决裁,主要是针对相应的案件进行专门的庭审程序,强调的是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而非典型案件诉讼制度量刑裁决中,关注的是有基础附条件的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以及附条件认罪制度等等相关规定,并利用具体的量刑裁量等措施在庭前进行具体项目的处理和督办,保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简化相应的法庭程序 

  二、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分析 

  在我国,程序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价值,而根据程序法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分析,能对认罪、认罚以及从宽进行细化的解构。首先,认罪。在基础刑事诉讼程序中,是这样表述的:“若是案件的被告人在调查过程中充分认知自己的罪行,并且对基本指控事实没有异议”或者是被告人主动认罪等,都是符合刑事诉讼中认罪制度的表现,也就是说,在基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是启动整体程序的关键。其次,认罚。主要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其即将接受的审判事实没有异议豏。最后,从宽。是诉讼权制约裁判权的代表,真正的表现形式是对整体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结构的从宽,实现整体程序的高效合理,并且有利于被告人能很快的脱离权利摇摆的阶段,也使得法院能更加高效的完成庭审工作。也就是说,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者是逐级递进的关系,只有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实现了基本的认罪认罚,才能进一步达到从宽处理的效果 

  (二) 基础制度中认罪、认罚以及从宽的结合目的 

  在实际的法规制度体系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独立的项目,不同于以往的认罪制度。从基本法规的创设结构以及目的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现行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创新,在建立基本的审查标准基础上,保证原则性规定的优化建立,真正鼓励相关涉案人员能通过认罪和认罚,实现轻缓量刑的目的。 

  (三) 庭前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任何基础法律法规的运行和实施,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适用于庭前阶段的基本条款,具有非常便利的可操作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证或是庭审前主动向司法机关认罪,并达成相应的协议,认同相应的罪行以及量刑建议,这是一种法律行为,相应的在程序和实体上将分别获得及时诉讼和减轻刑罚的利益回报。 在程序法上,认罪可以获得迅速及时的诉讼结果,对认罪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普遍做法。在实体法上,认罪是影响刑法适用的一种事实情节,被告人通过放弃自己部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为国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给予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宽大刑罚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的刑事政策。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能过度弹性和机动,要建立严格划分的适用范围。 

  三、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构成就是整体制度开展范围的表述,在实际制度运行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其相似制度的核心,是在其基础上建立的创新发展模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原有刑事诉讼认罪制度中的相应特征,实现了整体庭审程序的简化,也针对原有制度产生了差异性的转变。其中包括“从宽”以及适用范围的理论性差异 

  1. “从宽”层面分析: 

  针对刑事诉讼裁决中的“从宽”,相关制度进行了集中的阐释,制度中“从宽”既体现在基础诉讼期限上的从宽,保证了采集和调取证据的时间,主要的表现形式包括刑事案件的简易审查程序以及速裁程序等,也在具体定罪量刑上实现了有效的从宽,主要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认罪认罚制度以及刑事和解制度等。而在整体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是将这两者有机的结合在了一起,从根本上保证了整体“从宽”结构的完整,提升了相应的可接受度 

  2. 适用范围分析: 

  除了上述的“从宽”结构差异外,在整体适用范围方面也存在争议,在具体的制度中,例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以及简易程序等制度中,都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集中的标注,另外,在附条件认罪认罚制度中,基础的适用范围也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应的约束,但是,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 

  3. 制度比较分析: 

  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对整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解构,我们不难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要求相关涉案人员要自愿认同相应的指控罪名,并且要对裁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豓。另一方面,相关的司法程序虽然进行了简化,但是不能存在异议,并且被告人要从思想意识和行为两方面进行深刻的认知和忏悔,在认罪认罚的同时,求得被害人的谅解。除此之外,在整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过程中,既要满足程序上的从宽处理,也要从实际的行为实体上进行从宽处理,以实现庭审结构的完整落实。 

  (二)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具体限 

  1. 基础罪行种类: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要求中,针对的就是速裁类案件,保证能够达到事实清楚以及整体案情简单的适用标准。但是,对于黑社会组织犯罪、毒品犯罪、重大贪污犯罪、国家安全犯罪等项目是不能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是由于其案件性质以及情节事实比较复杂,不能迅速进行相应的简易化庭审处理。并且,随着刑法修正案的更新和颁布,针对相应问题要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和要求,也强化了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立法态度和基本政策倾向. 

  2. 基础量刑情节分析: 

  从基础的的量刑情节角度分析,要运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要保证基本的适用范围合理有效,要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主动的自首或者是坦白作案经过,并且对于准自首以及有立功表现的情况,进行集中的判断和分析,以求得在庭审程序启动前完成基础认定程序,相关人员也要按照具体的情节进行具体的案件分析,以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结构的完整。另外,针对污点证人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结合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对于量刑情节进行进一步的甄别,实现整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程序的规范化豖。但是,在对污点证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若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判前转为其他案件的污点证人,则不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管范围,属于起诉量裁范畴。第二,若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转为其他案件的污点证人,即使是有认罪认罚的行为意向,以及得到相应的从宽处理,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其涉案性质和案件相关复杂程度进行优化分析,保证其行为确实可以列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程序内,再进行相应的判处。 

  四、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优化基础启动程序: 

  (一)英美法系当事人启动模式分析 

  当事人启动模式主要针对诉讼对抗以及程序选择权,利用基本程序运行方式以促进犯罪嫌疑人利用自愿以及有罪答辩完成相应辩诉程序,实现了建议审判程序的运行结构,在英美法系国家内比较普遍 

  (二)大陆法系法官决定模式分析 

  法官决定模式在大陆法系中比较常见,主要是受到了职称主义诉讼模式以及混合式诉讼模式下法官推进诉讼进程的影响,并且要求相关案件的情节和程序比较简单,才会使用法官决定模式。 

  (三)我国国内启动程序的分析与建构 

  在我国的法律运行结构选择时,采取的是大陆法系法官决定模式,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对于人权的关注逐渐强化,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时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针对被告人的实际认可以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会作为相关审判部门运行简易程序的数据和信息参考,并不具备启动简易程序的强制性效力,要实现被告的自主意愿和法院的综合评定均衡发展考量后,确立相应程序的启动。另外,对于审判阶段内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行为能否获取相应的简易审判程序,在基础立法结构中有所提及,但是针对庭审开始前的认罪认罚行为能否保证庭审运行简易程序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是有一定限制范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想得到诉讼环节的推广,就要简化整体诉讼结构,并且要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的程序选择权为前提,真正实现被告认罪认罚适用领域的扩展,并且促进其与侦查起诉等执行措施的贴合。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实际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过程中,要完善基本的制度建构,从立法角度明确普遍有效的积极评价,对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建立健全方面也要进行集中的改革,并且要集中强化法院对于基础案件事实的审查,合理化的升级整体制度的适用范围,真正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我国法律结构的助力效用. 

  注释: 

  纪艽.浅议我国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引进辩诉交易制度.法制与社会.2015,14(25).125-126. 

  左卫民、吕国凡.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若干思考.理论视野.2015,17(4).39-41. 

  吕杰、邓浩泽、熊雅志,等.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今日湖北(中旬刊).2015,29(11).11-12. 

  孙锦奕、陈志豪.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的反思与展望.法制博览.2016,32(1).31-32. 

  杨波、闵春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当代法学.2013,27(2).14-23. 

  马治国、刘峰.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湖南社会科学.2014,29(4).67-70. 

  施鹏鹏.基本权利谱系与法国刑事诉讼的新发展——以《欧洲人权公约》及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对法国刑事诉讼的影响为中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5(7).75-85. 

  董坤、纵博.论刑事诉讼中行政鉴定证据的使用.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4).47-54. 

  王威野.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5(30).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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