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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中国民事诉讼的息诉文化

时间:2016-09-01 10:3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陈竞翔 点击次数:

  摘 要 在古代中国,民事诉讼是一件不经济的事。除非有必要,否则民事诉讼最好不要发生,或者在民事诉讼发生时尽快地终结诉讼程序。这种竭尽全力熄灭诉讼的文化,就是息诉文化。本文旨在展示这一诉讼文化在古代中国的表现形式,并力求找出它形成的缘由。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古代 息诉文化 

  古代中国长期存在着压制起诉,平抑诉讼争议的做法,此种做法被称为息诉文化。本文通过描述息诉文化的现实表现形式,再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分析这一文化产生的原由。 

  一、息诉文化的基本要点 

  《荀子·礼论》中记载“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易经·讼卦》:”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可见古人认为诉讼是人的欲望的冲突造成的,是天象相冲突的结果,诉讼是不可避免的。同时《易经·讼卦》又记载:“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孔子也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诉乎!人情漓靡,机事横生,已难使之无诉,唯尽吾情以听之而已。” 可见,古人认为诉讼虽然是不能避免的,但它是凶事,最好不要发生诉讼。这种认为诉讼不可避免,在实践中贬抑诉讼,尽力去压制诉讼的文化,就被成为息诉文化。 

  息诉文化最大的特征是:一是使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即无诉;二是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通过包括情理法三种方式审理,快速平息争议,熄灭诉讼,即息诉。无诉指案件发生了,也不会进入诉讼程序,包括提高诉讼门槛、过高的诉讼风险等方式阻碍当事人诉讼,或者在诉前就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息诉指即采用情理法审判方式,诉讼的目的不是给当事人公正地解决纠纷,而是要采用各种方式快速平息纠纷,保持社会稳定。无诉与息诉它们表现了在古代中国对民事领域如何进行司法控制,以及民事领域的司法运行状态。 

  二、 息诉文化的无诉与息诉 

  无诉,指的是,没有诉讼,纠纷进入不到民事诉讼程序。 

  无诉的第一个内容——家族法诉讼。中国古代传统诉讼是二元的,即国家法诉讼与家族法诉讼并存。梅因曾在他的专著《古代法》写过,家族是一个持续的永恒的主体,法律要适应这一个小独立团体的制度。 中国古代,家族是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国家认同家族的司法权,家族代替行使部分的基层行政组织职能,以家法处理部分刑事案件和几乎一切的民事案件是当时的惯例。 国家允许家长“尽可以家法处置”,以及赋予族长“奉有官法,以纠察家族内之子弟”的权利。 家法以准法律的面貌被应用在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家族法之所以具有司法效力,因为它获得了最高的司法授权,即皇帝的授权,因为,家族法往往是根据皇帝的圣谕直接指定的。如朱元璋曾颁布“上谕六条”明代大儒高攀龙就将其写入家法。 同样的,安徽《潜阳呈氏宗谱》规定:“御制十六条训于前者,欲子孙共遵圣训也。”清康熙帝的“上谕十六条”因此被收录进了呈氏宗谱。此类例子还可见张廷玉的《澄怀园语》,与徐珂的《清稗类钞》。 通过这种贯彻“最高权力”的指示的做法,家族获得了司法审判的实际权力。 

  无诉的第二点——高昂的诉讼成本。《周礼·秋官·大司寇》云:“以造两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所谓的束矢,指的是一百支箭。如不交纳则被认定“自服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以败诉。在当时的生产力下,箭的生产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与精力,一百支箭,如此之高的诉讼门槛,使得民事诉讼很难展开,也就达到了熄灭诉讼的效果。除此之外,由于诉讼一般要到县城进行,在当时的交通状况之下,农民要到县城往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同时审讯还要经过一段期间,而且在审讯期间还要在县城产生各类花销,对于靠天吃饭的农民而言,诉讼会严重影响农业生产过程,打一场官司甚至会对该家庭造成致命的影响。还有一种中国古代特有的诉讼成本问题,中国古代的幕友胥吏,工资定的非常之低,甚至不是由国家财政保障,而是由县官自己发工资。这种现象意味着,这些政府具体办事人员,需要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中的灰色收入来保证生存,如果当事人不能给贿赂的话,一个诉讼程序会变得极为拖沓,甚至县官根本就接收不到诉状,诉讼在幕友胥吏这一关就要花费很多的费用。还有,古代的诉讼以书面诉讼为主,对诉状格式,字数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并且必须由书铺代写,这意味着除了诉讼之外,当事人还得请人代写诉状,在此处又会产生大量的诉讼成本。 

  无诉的第三点——巨大的诉讼风险。诉讼有风险,在古代尤其如此。《贾疏》云:”言禁者,谓先令入束矢,不实则没官”。这指的是诉讼必须先交诉讼费,如果败诉的话,官府就要没收诉讼费。败诉意味着,不仅当事人要承担原有的损失,还要负担额外的诉讼费用。其次是囚禁制度,《说文》 说:“囚,系也,从人在口中”。我国古代囚禁制度主要是针对被告的,但也可以适用于原告和证人,这意味着原告还有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风险,尤其是当案件久拖不决时,对其造成的危害就更大了。古代中国对诬告采用反坐处罚方式,也是阻却原告起诉的原因之一,《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就曾记载一例诬告不成,遭到处罚案件,《唐律疏议》、《宋刑统》也都对诬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原告诉讼不成,不仅会有经济损失,还可能遭受刑事处罚。 

  诉讼风险与诉讼费用设立了极高的诉讼门槛,同时家族法又强制,半强制的方式变相地行使了部分司法权。这种诉讼高门槛与家族法的低门槛且强制适用的机制设置,使得任何想要解决纠纷的“理性人”,都会选择后者这种更加理性,经济的方式。上述因素结合起来将民事案件挡在了诉讼程序之外,达到无诉的效果。 

  息诉,即采用情理法审判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所谓的情理法审判指:法律不是司法官员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甚至不是排在第一位的解决方式,司法官员在诉讼中灵活采用多种方式快速平抑纠纷。我国古代法律法的儒家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法的儒家化最大的特点是引经入律、引经决狱,就是将儒家理念引入到司法审判中,或者通过儒家经典进行案件审理。《晋书·刑法志》记载:“凡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魏书·刑法志》记载:“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决之”。法的儒家化进程,将大量的道德思想引入到了司法审判中,礼仁义等道德理念进入法律。这种做法,架空了法律,减损了法律的权威,却因为其无可指摘的道德性,而使得纠纷得到很好的解决,这种方式能够解决纠纷,却不一定能够化解纠纷,因为情理相较于法律更加虚无,不可操作,这种方式只是在道德制高点上压制当事人的想法,也许是与当事人的本意相违背的。

  三、息诉文化产生的原因 

  息诉文化与农业社会的小农生产方式紧密相关。农业意味着农民不能离开土地,诉讼则要求农民离开田间地头,进入县城,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农业生产。其次,诉讼会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小农生产者本身的财产就不多,一旦惹上官司,对一个农业家庭造成巨大的负担,某种程度上说,诉讼解决了社会纠纷,却加重了社会的不稳定。因此,纠纷最好在乡村,田间地头就得到解决,而家族法正好起到这种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同时又维护了家族伦理关系。这种设计确实有太多的优点了,即便其中有着不公正,但不可否认这种方式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最好方式。 

  除此之外,我们可见古代中国,文盲是一个普遍现象,而诉讼的审理人——县官也不是精通律法的专业司法官员,司法官员与诉讼参与人都对法律不了解,专业性极强的法律自然很难成为民事纠纷的首选解决方式,而情理则通俗易懂,更易为双方所接受。同时情理还有一个优点,对古代的官员而言,其可以站在一个无可指摘的道德制高点去压制当事人的想法,从而达到消灭争议的效果,而且采用情理的儒家伦理道德还可以保证官员的政治正确性。还需提一点,古代中国基层官员的考核标准不是实现案件的公正,而是保证任内的社会稳定,行政官员追求的是社会没有纷争,起码是表面上不存在纷争,至于公正与否并不是他们关注的重点。我国古代司法采用职权主义,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有限,他们往往只知道自己有冤,但司法程序的推动却要完全依赖于司法官员。司法程序全系于官员,一旦审理不当,官员是很难免除责任的,而在古代,对司法官员又有非常明确和沉重的司法责任的规定。司法对官员而言全靠他自己推动,审不好还要承当责任,又累、责任又重,无怪乎官员对案子能推就推。 

  还要看到我国古代诉讼中存在着一种“求胜”的诉讼现象。诉讼成本高,诉讼风险大,当事人选择了诉讼意味着他必须要赢,否则前期的所有投入都会打水漂了。这导致了古代诉讼中对实质正义的极端追求,一旦不能达到实质正义,后果是当事人不能承受的。一旦审判结果不能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向上官申冤就发生了。县官要靠自己推动司法程序,还有很大的责任,审理结果还要符合当时人的预期,否则就有被“上访”的风险,这种机制设置,没有哪个官员会有动力去主持正义的。 

  最后是文化的因素,古代中国诉讼的指导理念是“德”、“和”。“德”字在中国古代是统治阶级反复弹奏的主旋律。 无论是何种治国手段,都要以德为指导原则。而德的映射就是和,尤其是民事诉讼中,普遍认为,不能为了资财的小事而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种崇尚道德,贬抑纠纷的文化传统,使得人们认为诉讼是破坏道德,造成社会不和的事,因此要采用道德的手段来解决纠纷。这种贬抑诉讼,压制纠纷的道德观念也是息诉文化的源头。 

  四、息诉文化的反思与借鉴 

  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在现今的中国,息诉文化或多或少由于历史惯性而被继承了下来,对它的利弊我们应该有一个确定的认识。首先应认识到,现今不能再采用贬抑诉讼的观点了,诉权是公民不可分割的权利,诉讼在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公用。其次,司法现今仍被视为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工具,这种司法工具观念与古代并无不同,这种司法理念必然会导致息诉文化中不好的一面被继承下来,要吗是不让诉讼进入司法程序,要吗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快速解决,但并不是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还有,现今的法官责任制与古代的司法制度相当,都是采取的职权主义的做法,司法程序的推动还是非常依赖于法官,法官审理不当,就要承当很重的责任,因此法官也希望息诉、无诉。同时当事人不知法,不懂法,用法律处理纠纷不能取得当事人的认可,无疑导致了那种案结不能事了,当事人盲目上诉,涉诉信访案件的频繁发生,这种状况,逼迫着法官们回到古老的争议解决纠纷方式——情理法方式上去。现今也还存在着“求胜”文化,要避免当事人的求胜心理,就要降低诉讼的门槛,贯彻立案登记制形式审查,降低诉讼费用等,都是避免“求胜”现象的良方。还有与古代相似的是,现代的村委会调解,有类似于古代家族法的地方,如何避免村委会调解变成利用道德或权威压制当事人,强行息诉也是需要注意的。 

  注释: 

  [宋]胡太初撰.画簾绪论.收入钦定四库全书“史部·职官类·官箴之属”.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72-73. 

  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301,304,322,240. 

  陈宏谋.增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出版信息不详. 

  高攀龙.高适家训.出版信息不详. 

  许慎.说文解字.出版信息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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