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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革命法制“从农村到城市”的司法转折

时间:2016-10-04 14:3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孙光妍等 点击次数:

  摘要:中国革命法制建设经历了从农村根据地到城市解放区,进而发展到新中国的历程,其中的司法建设也随之经历了从农村到城市并推进到全中国的重大转折。哈尔滨解放区将根据地时期的“便民”司法传统与城市司法实践相结合,注意满足城市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在法律术语、法庭形式、司法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形成了哈尔滨解放区规范化、国际化的城市司法特色,实现了中国革命法制中司法建设“从农村到城市”的重要转折,为新中国的司法建设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革命法制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建设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①回顾中国革命法制的司法历程,从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建设到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建设,从司法“便民”理念到“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国共产党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与农村自给自足的“单一”农业经济相适应的司法传统,满足了苏区、边区时期农村根据地农民的利益诉求。随着1946年哈尔滨的解放,城市复杂的市民群体、多元的利益诉求使得这种农村根据地的司法经验已不能适应城市社会的需要,新中国在哈尔滨这个第一个解放的大城市开始了中国革命法制的首次城市司法建设实践。笔者在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藏审判案卷、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的普查与整理中发现,作为新民主主义政权司法建设的城市实践的主要代表,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建设既继承了以往农村根据地“便民”司法的成功经验,同时又融入了鲜明的城市特点,形成了以规范性、国际性为特色的司法制度,实现了司法建设“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转折,有效解决了哈尔滨解放初期经济、外侨纠纷等城市特殊问题。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实践是新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实践,对我国当前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也不无裨益。
  一、司法转折的背景:从乡村到大城市
  (一)社会阶层及利益诉求的不同
  在哈尔滨解放之前,革命政权建立的苏区、边区根据地是农业区域,广大农民是社会阶层的主体,利益诉求主要体现为对土地所有权的渴望。对此,民主政权多采取了打土豪分田地、减租减息等打击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方式以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而哈尔滨是国际化的大城市,大城市是指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2014年国务院印发《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即城区人口达到500万至1000万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哈尔滨就在其列。但从历史上看,城市人口的标准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常数,在不同的时期,随着人口总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城镇人口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如20世纪中后期,通常将50万人以上的城市称为大城市。但在近代史上,一般将10万以上的城市称为大城市。此外,有的国家还兼顾人口的职业构成,其中最基本的指标就是“非农业人口比重”。 1995年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对城镇居民人口规模的下限定得较低,即2000人,但又以非农业人口比重超过半数加以限定。根据 1947年10月最终《哈尔滨特别市现状统计表》中反映出来的《户口调查的统计数字》显示,哈尔滨中国人口614657人(不包括近郊农村区顾乡、香坊、松浦78627人),外侨38134 人。哈尔滨不仅人口基数大,而且非农业人口比例高,是东北亚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因此,在本文中将哈尔滨定义为“大城市”。 社会各阶层构成中包括“工人、职员、独立小生产者、知识分子、学生、工商业者、少数民族、市郊农民、贫民等”《松江省主席冯仲云致词》,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3),转引自孙光妍、隋丽丽:《新民主主义民主政治的可贵探索》,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各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在城市人口构成中有前苏联、日本、朝鲜、波兰等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侨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哈尔滨市志·人口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外国侨民大多数为商人、工厂主、银行经理及外国企业的职员、技术人员,城市职业构成中工商业者占城市人口60%以上,而农民人口仅占城市人口26%,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2,案卷号116。 作为市民主体的工商业者利益诉求主要是工厂开工、商店开业,通过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来满足广大市民阶层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而城市经济恢复和市民生活保障都需要通过城市社会分工合作来实现,这是一种各利益阶层互相依存的复杂社会形态,也更需要法律来规范和制衡城市的信用体系。哈尔滨解放区建立后,民主政权面对城市复杂多样的社会形态与民众特殊的利益诉求,只有选择保障市民(包括资本家、工厂主)的基本权利、恢复城市经济、建立法律规范体系,才能满足广大市民的要求,稳定新生政权,建立巩固的大后方基地。
  农村与城市民众利益诉求上的差异导致了司法案件类型和案件解决方式从单一变得复杂多样。农村根据地是熟人社会、乡土社会,案件类型以土地、婚姻、继承等民事纠纷为主,参见高海深、艾绍润:《陕甘宁边区审判史》,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123页。具备民事调解的基础土壤。因此,农村根据地各类民事纠纷多适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参见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6页。 而哈尔滨解放区工商业人口众多,诉讼类型多样,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档案室所藏革命历史档案以及《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工作总结》记载,1946年哈尔滨市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649件,民事案件213件;1947年审理刑事案件2148件, 民事案件1080件;1948年审理刑事案件1827件,民事案件2008件;1949年审理刑事案件1994件,民事案件3057件。虽然哈尔滨地理面积远小于农村根据地,但是城市纠纷远多于农村。这与城市特殊的工商业人口和发展有关。同时,以1947年、1948年为例,离婚案件占51%,迁让案件占11%,返还财产占10%,脱离姘度占9%,清偿债务占7%,损害赔偿占5%,解除婚约占3%,交付工资1%,确认所有权1%,脱离家庭关系1%,交付子女1%,由此可见民事案件类型复杂多样。外侨案件也占有重要比重,从1946年至1949年哈尔滨市法院受理外侨刑民事案件分别为447件和813件,占其所受理的刑民事案件总数的83%和147%。(参见孙光妍、孔令秋:《哈尔滨解放区对外侨案件的审理》,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按人口对比,外侨刑事案件占其人口比重相当于中国人案件占中国人人口比重的33倍,外侨民事案件占其人口比重相当于中国人案件占中国人人口比重的6倍,由此可见,外侨涉案率高。(参见邓齐滨、孙光妍:《司法能动与现实修正:新民主主义外侨案件审理的司法经验》,载《求实》2012年12月。) 涉案内容复杂,不仅出现了劳资纠纷、外侨案件等以往农村根据地没有的案件类型,而且城市商业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以契约关系为主,这与农村根据地行之有效的以亲情血缘伦理关系为民事调解的出发点完全不同。据档案史料记载,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要求司法案件的解决“必须严格注意法治精神、用法治来具体体现民主政治”。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5,目录号1,案卷号7。 司法实践中,哈尔滨解放区纠纷的解决多以判决为主,以调解为辅。以1949年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审判外侨民事案件档案为例,1949年审判外侨民事案件共360件,其中调解案件120件,仅占214%。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藏案卷统计。这种城市与农村案件解决方式的不同凸显了城市与农村民众利益诉求的冲突,而“法治精神”的重要地位的确立指明了在城市中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方向,促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建设“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特定情况选择司法模式。  
  (二)经济模式的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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