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革命法制“从农村到城市”的司法转折(3)
时间:2016-10-04 14:3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孙光妍等 点击次数: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农村的社会基础不仅是熟人社会,而且是人情社会,它以深厚的血缘、伦理、亲情为基础,同时又泛化为全体村民的民情。这种民情(人之常情)与天理、国法在乡土社会中达成一致,能够有效地缓解农村根据地的社会矛盾压力,让百姓迅速接受新的政权。为了法情兼顾、“情法两得”、综合为治,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根据地的司法建设方面强调依靠群众、重视调解的原则,对司法干部的选拔也以“熟悉社会风俗习惯”王子宜:《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上的总结》1945年12月29日,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5。转引自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8页。 为标准,这种源自社会深层的“情理法”基础使得司法审判不得不考虑法外顺情,不能援法定罪,即便法院通过以依靠群众为基础的人民陪审、司法调解等司法手段也能达到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当然这并不是现代法治追求的“正义”,因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样重要,援引“成文法”就成为正义实现的关键。城市是一种陌生人社会,为了生活需要,社会的分工与合作必须公平,而这种社会公平必然要依靠“成文法”规制市民行为来实现。
在1946年10月16日哈尔滨市政府颁布《关于司法行政及组织问题指示》前,哈尔滨市法院审判沿用了民国法律“六法全书”中的程序法。
以外侨案件审理为例,有10个案件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了民国法律。参见前引⑧孙光妍、孔令秋文。如金锡洪 (朝鲜籍)贩运毒品案,金锡洪(朝鲜籍)贩运毒品案案卷保存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案卷记载“该案依照被告于本院有与该事实同趣旨的供述及本院检察官对被告侦查笔录中有与该事实同旨之供述记载综合而认定被告之所为合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选择其罚金于其法定额内处被告罚金伍佰元。右罚金如不能完纳时,依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以三元折算一日易服劳役。裁判确定前羁押日数以一日折算罚金三元,依同条第四项算入右罚金。”参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卷宗,民国三十五年(刑)第498号。 判决书中直接写明该案的判决程序是“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卷宗,民国三十五年(刑)第498号。指的就是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此后,为了体现中国共产党为广大民众服务的政治立场,在审判中不再适用旧的程序法。
而是依据“便民原则”和“法治原则”制定和施行了以《暂行条例》为核心的程序法律、法规和政策。此外,为了尊重各国习惯(敌国除外),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哈尔滨解放区法院还援引、适用了被继承人所在国的法律。1948年中共哈尔滨市委发布了《关于外侨财产及继承处理办法》,其中第7条规定:“关于外侨之继承人的范围,依该被继承人之本国法之规定,但继承人经常在外国居住者无继承之权利。被继承人为无国籍者依中国法处理。”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7,案卷号145。
1949年哈尔滨市法院发布的《处理继承办法草案》再次规定:“当继承人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或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公民时,他有权继承中国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而其他外国人仅能继承中国人之动产。被继承人为社会主义国家或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公民,其继承权的确定依本国习惯。”哈尔滨市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7,案卷号145。
在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由于苏侨人口众多、苏联共产党对中国革命表现出的同情与支持、解放区的司法干部对苏联法具有很强的友好情结等多重因素,在哈尔滨市法院档案室的卷宗中,继承案件适用被继承人所在国的法律主要体现在被继承人是苏联人而适用苏联继承法的案件当中。参见前引⑧孙光妍、孔令秋文。
对外侨的法律保护不仅体现在实体权益的保护上,还体现在法庭诉讼的程序保护中:一是,哈尔滨市法院的外事法庭为法律意识较强的外侨提供审判用的具有典型法庭形式象征的法台。二是,哈尔滨市法院法庭审判一律使用中国语言文字,但为不懂中国语言的外国侨民配备了翻译。虽然哈尔滨市法院在成立初期只有两位俄语翻译,其他国籍的诉讼案件还没有翻译,但这一司法举措仍然代表了城市司法的包容,解决了“苏侨与中国人与讼,……不知对方主张的什么,没有方法准备答辩”前引B24。 的司法问题。随着哈尔滨解放区司法体系的逐渐成熟,法院也逐渐增加了翻译数量。三是,哈尔滨市法院要求外事法庭及时审理诉讼与非讼案件。因解放初期的外侨案件审理中曾出现严重的“拖延粗草”的毛病,前引B24。 苏联领事对此提出抗议,哈尔滨市法院在要求外事庭及时审结外侨民刑事案件的同时特别规定对非讼案件在星期三、星期六两天下午办理,免去因办理民刑案件影响非讼案件的进行。四是,哈尔滨市法院审判外侨案件充分依靠外国领事馆,通过领事馆来协调案件的调查及案件的反馈。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对上述“成文法”的司法适用,务实、合理的解决了诉讼纠纷,同时也为援法审判和城市司法习惯的形成提供了法治蓝本。
三、效果与影响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司法建设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将毛泽东新民主主义思想在城市实践中予以落实,形成了以“法治”为核心的规范化、国际特色的司法制度,开创性地将农村根据地“便民”司法理念与民主、公平、自治的法治理念进行对接,使开放的、国际特色的哈尔滨在司法探索中找到了一条中国司法建设城市发展的务实新路,为民主政权的巩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并为新中国的司法建设留下了宝贵的历史经验。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凸显了新民主主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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