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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与刑法原则的融合与冲突(2)

时间:2014-03-24 11:0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卫平 点击次数:

 
  再次,从刑法观念讲,刑法作为与犯罪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作斗争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工具,而不是罪犯的法规。尽管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无法解决社会矛盾时,实质优先的价值取向、民意与国情需要,就超越了一纸空文规定的原则。量刑规范化规定了多种基准刑,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公开量刑,既有利于当事人和群众对刑罚裁量的监督评判,又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和群众对量刑和裁判结果的误解,更好的遵循罪刑法定主义,使其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完美融合。
 
  二、量刑规范化与刑法原则的冲突
 
  量刑规范化顺应了刑事发展的要求,但由于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很多方面仍不成熟,与刑法原则有一定矛盾和冲突。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准绳。量刑规范化虽然是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司法活动,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这两个文件的制定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并非最高权力机关,显然违反我国现行立法体制,难以作为司法裁判的引用依据。而且,量刑规范化对量刑幅度的限定虽然是在法定刑幅度界域内,但它却是法律之外司法的行为,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相冲突。
 
  量刑规范化规定了精密化的量刑方法,例如根据受贿数额具体规定了受贿罪的量刑基准,“受贿数额10-2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受贿数额20-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数额50-1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受贿数额100-150万元基准刑为十三年”等,导致量刑操作过程机械化,最大限度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法律是相对确定的,不同案件的量刑情节是千差万别的,两部“指导意见”难以将所有量刑情节全部归纳进去。量刑规范化追求法律法规绝对准确,违背了法律本性,违反了法律基本原则。同时容易引起一些法官对量刑规范化推行的抵触心理,导致量刑规范化改革不能很好地进行。[3]
 
  量刑规范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使刑法原则和量刑规范完美结合,以规范化为主,以原则的指导为辅。量刑规范化改革顺应刑事主义要求,有利于规范裁量权,做到量刑公开、公平、公正。整体看来,量刑规范化符合刑法基本原则,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扎实的实践基础,是现阶段我国量刑制度改革较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盛.李才学.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刑事正义的必然选择[C].
 
  [2]刘瑞.浅析量刑规范化改革与法官自由裁量权[C].
 
  [3]刘金林.刑规范化:四大争议亟须解决[N].检察日报,2009-6-12.
 
  责任编辑: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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