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8 10:3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黄庆 点击次数:
3.建立多效能补偿机制
商品生产经济补偿的基本前提是计算商品的价值量。然而,森林这一特殊商品,其价值量的计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问题。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但尚没有成熟的经验。在我国,如何计算森林的价值量,也有几种观点。有的认为应以投入于森林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来计价;有的认为应以森林功能系统产生的效果进行计价。不能否认,这些观点作为对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无疑是有益的,而且都具有一定的理论根据。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用的时机尚不成熟,无论是人们对森林功能系统的作用认识来看,还是从现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看都不具备条件。例如按社会必要劳动量计算,据典型调查,每公顷森林的价值量低则为2.5万元,高的竟达到40多万元,与现行的森林价值量水平相差4~60倍之多,不可能被社会所接受。再如按生态效益来计算,以水源涵养林为例,每公顷森林提供的水量虽然有科学的测定,但水源的用途,使用量和使用者等的确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是计算出价值,交换的对象也无法确定。因此,经济补偿也难以实现。依据社会对森林某一功能的供求关系来计价,问题就更复杂,难度更大。所以,实现森林生态效能的经济补偿,根据其特点,不仅要采取特殊的补偿方式,而且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必要性和可能性相结合,从无到有,于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逐步建立起我国生态林业经济补偿机制[4]。现阶段,可采取国民收入再分配补偿、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补偿、森林旅游业收入补偿、工业部门补偿等多种补偿形式[1]。
4.明确森林资源产权关系并且建立权、责、利明晰的经营制约机制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以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森林资源的权属是明确的,但在实际上森林资源的归属一直是模糊不清的。价值数以亿计的国有森林资源仍然归属不清。由谁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和经营权,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并不明确,由此而形成了产权虚设,经营无主,多方争利的不合理经营机制。在这种经营机制下,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对森林资源的消长均漠不关心,结果是森林资源耗竭。因此,在深化森林改革中,首先必须明确国有森林资源的产权关系,尽快解决经营国有森林资源的责、权、利的关系问题,建立森林资源管理、经营和利用之间的制约机制。
综上所述,解决我国森林资源危机的主要对策是建立新观念,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以正确的经济理论作指导,建立林价制度和经济补偿机制。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等,才能遏制森林资源的危机,使林业高速发展,真正使林业这一既能发挥经济效益又能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黄荣英,杨朝群. 我国森林生态效能经济补偿形式的探讨[J].科学时代,2012,(23):24-26.
[2]王玉芳,张艳清,王梓铭.我国森林资源储备的现状及开源和节流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32(2) :161-164.
[3]吕静.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问题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15):262-263.
[4]李秋娟,靳爱鲜,张玉珍.中国现行森林资源采伐管理体系及其改革策略[J].中国软科学,2009,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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