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03 09:0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lunwenbuluo 点击次数:
摘要:文章将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分为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型和储蓄积累型三种类型,通过分析每种类型代表性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特征,概括总结三种类型养老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资金来源、筹资方式、筹资原则、给付条件、保障水平、再分配效果等多个方面再分配效应上的特征。可以看到,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果最强,社会保险型居中,储蓄积累型最弱。尽管如此,三种类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均与本国的具体国情相适应,只是内容和特征上的差异,不存在绝对的好坏之分。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类型;再分配效应特征;贫富差距
一、引言
从世界范围来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大致可以分为三或四种类型。有的学者将其分为投保资助型(或称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三种类型(刘志英,2006;徐鼎亚、樊天霞,2004)也有的学者将其分为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险型、储蓄积累型和国家保障型四种类型(王延中,2012),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将苏联和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作为一种单独的类型分割开来进行分析。在吸收借鉴相关学者对这一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分为福利国家型、保障国家型和储蓄国家型三种类型,这样划分一来考虑到四分法中国家保障型已经比较陈旧,实施的国家很少,不具有代表性;二来类型名称简单明了,很容易看出各自的特征。基于此,本文就通过这三种类型及其代表性国家来分析它们各自的特征及在收入再分配效应上的差别。
二、不同类型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特征
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类型之间的差异是相对的,而不同国家间再分配效应的差异却是绝对的。同一种类型的不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也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别。对每种类型的代表性国家进行分析,可以更加深入、具体的了解每种类型在养老保险制度在再分配效应上的特征。
1.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1)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历史悠久,早在1908年英国就制定了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1992年颁布和实施了现行的《养老保险法》。英国国家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都可以得到基本养老金,只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比较低;补充养老金的多少与公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正相关。之所以认为英国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具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其原因在于英国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国民,覆盖范围极为广泛;筹资模式上采用现收现付制,从而有效的实现了养老金代际之间的转移;英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除了由雇主和雇员提供以外,英国政府也为其提供大量资金支持,这更有利于养老金的宏观调配;缴费率上,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小于养老保险总收入的40%,缴费率比较低,而一般的税收收入占到保费总额的60%,从而有效实现了养老金的互济互惠;给付方式上,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实行差别支付而且大约七成养老金由英国政府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进而更直接更快速的实现资金的自由转移,缩小了贫富差距。
总的来说,英国初次分配的效果很不理想,收入差距非常明显。然而,英国收入再分配的调节能力很强,经过再分配之后,有接近一半的家庭贫困状况得到缓解。
(2)瑞典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早在20世纪初,瑞典便开始建立和发展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全国所有达到法定年龄的老人都可以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另一部分是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紧密相关的补充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体系的设置既体现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作为福利型国家,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对此,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明显看出:覆盖范围上,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遵循“社会保险,人人受益”的原则,覆盖全体国民,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保障水平上,劳动者的养老金收入约占退休前工资的70%,用于养老保障的开支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20%,且支出水平随物价的变动不断调整,可见其福利水平比较高,且有效降低了家庭贫困率;筹资模式和内容上,瑞典采用以支定收的现收现付制,其突出特征是把现收现付计划建立在具有个人账户的既定供款制度的基础上,其中税收和政府转移支付的比重较大,从而有效调节了家庭间的收入差距;资金来源上,瑞典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主要由国家负担,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等,其中税收的比重很高,占工资收入的19%,这有利于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提升其社会化程度。
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显著成果与该国政府实施的强而有效分配措施密不可分,其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置对于缩小代际之间的收入差距有着重要的贡献。
2.社会保障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1)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1935年罗斯福总统签署了《社会保障法》,该法是美国退休制度开始实施的标志。时至今日,美国已经形成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共同组成的三足鼎立的养老保险体系。
美国养老保险体系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调节收入再分配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覆盖范围来讲,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而不是全体公民,整个国家90%以上的劳动者被这一保险所覆盖;受益条件上,养老金待遇与工资收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状况相关联,属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受益条件为缴费满40个季度且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达不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者,依据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扣减相应比例的养老金,对于延迟退休的老人,增加相应的养老金给付额;资金来源上,养老保险费主要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各占总保费三分之一左右,随着经济发展,雇主和雇员所缴纳的保险费率也在不断调整提高,从而有效保证了再分配所需的资金;给付水平上,养老保险约占社会保障总给付额的一半左右,且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相对适中,2014年美国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水平约为39.4%;给付方式上,现金给付基本占据全部,实物给付所占比重只有0.01%,有效提高了再分配的效率。
此外,美国政府为体现养老保险的基本保障功能,防止退休后的收入水平过高,设置了保险费的缴费上限,规定工资收人超过上限的部分不计入保险费的计算当中,从而有利于缩小老年人的收入差距,尤其有利于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2)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随后又经过几次改革,最终建立起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共同组成的,具有强制性和针对性的比较完善的保障体系。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都很高,甚至高于福利国家型的英国,而且二者在比重上相差无几,这就使得制度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收入来源上,社会供款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二左右,税收的比重大约占三分之一,这反映了德国较强的社会保障意识;缴费率上,采取根据实际需要一年一定的方法,如1995年的缴费率为18.6%,1999年达到19.5%,2009年又调整为19.9%,从而增强了养老保险的灵活性和科学性;给付模式上,工资收入、缴费状况影响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但不是享受养老金的决定因素,德国政府坚持统筹和共计相结合的方式,从而使得收入不同的劳动者在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差距不大;给付方式上,现金给付所占比重很大,约占总给付额的三分之二左右,而且这一比例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总的来说,德国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积极强调并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充分发挥了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的缩小了老年人的贫富差距。
3.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1)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两部分组成,即中央公积金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创建于1955年,它是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该制度的收支水平很低,收入约占新加坡国内生产总值的13%,支出大约占2%。覆盖范围包括达到55岁退休年龄的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所有雇员、自雇人士和自愿交纳公积金者;缴费率上,雇主和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变化:公积金建立之初,双方缴纳比例各占5%,19世纪中期提升到各占25%,20世纪初又调整到雇主占18%、雇员占22%;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共同提供的公积金最低存款,最低存款由预期退休的余寿和预期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来确定,2003年后最低存款要求为八万新元,政府不以任何形式给付养老金,只提供税收优惠和保障收益率;养老金的待遇水平由员工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中央公积金局制定的总投保费率以及存储利率来决定,并与三者成正相关关系。
总之,就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它特别强调自存自用、多存多用,不能充分发挥养老保险互助共济的功能,收入再分配的调节能力极小。
(2)智利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智利是拉丁美洲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后来经过1980年改革,实现了由现收现付制向完全积累制的转变。资金来源上,取消了雇主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由雇员自行承担全部保费,保费按雇员月工资收入的10%缴纳,另外基金管理公司收取3%的管理费,二者一并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给付模式上,智利采用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缴费2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政府制定了最低养老金支付标准,对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基金公司破产等情况,政府保证其享有最低养老金;管理方式上,对养老金分散管理并进行市场化运作,即每个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中意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会为投保者设立专门的账户,由其对基金进行管理与投资,并将缴费和收益一并存到投保者账户待其退休后领用。
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强调效率,每年养老保险的收入、支出占GDP的比重变动很大;但忽视了公平,虽然积累了大量资金,能够实现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相当少。
三、各类型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特征
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的国家都设立了养老保险制度或养老保险保障措施,具体国情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设置也就不同,但对于一些经济制度相似、发展水平相近或其它社会因素趋同的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也可能存在一定相似性。下文就从养老保险制度类型的角度来分析其在再分配效应上得特征。
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以“普惠性”为基本原则,倡导建立覆盖全体国民的、保障内容全面的、高福利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最早是由英国创立的,后来逐渐被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接纳和采用。从筹资、给付模式来讲,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现收现付制,并采用“以支定收”的方式确定养老金水平;从资金来源来讲,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来源于国家税收,政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从领取条件来讲,只要其公民达到退休年龄或规定的年龄都可以领取相同数量的养老金,与公民的职业、工资水平、缴费年限等都没有关系。因而,综合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并结合以往相关学者对筹资机制、给付机制与收入再分配关系的研究,可以看出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尽管会造成国家的税负负担过重,导致市场效率低下;但也使得全体国民的福利水平普遍提高,具有很强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社会保障型养老保险制度以“选择性”为基本原则,它与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普惠性”原则在覆盖范围上有明显的区别,即该模式并非囊括全体国民,而是侧重于向那些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提供保障。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是这一制度的典型代表。从筹资、给付模式来讲,这些国家多采用现收现付制,每个公民所获得的养老金与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密切相关,因而属于“以收定支”的模式;从资金来源来讲,多元化特征显著,一般包括社会缴款、税收、资本收益等多种形式,养老基金一般由政府部门监管但其它社会组织可以参与运营;从领取条件来讲,社会保障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决定了并非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还与公民的缴费金额、缴费年限密切相关。因而,综合社会保障型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可以看出该模式明显带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征,强调风险共担,其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比福利国家型弱。
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制度以“自保性”为基本原则,国家通过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个人按时将一定比例的收入纳入个人账户用于满足退休后的养老需求。新加坡和智利等国家和地区是这一制度的典型代表。从筹资、给付模式来讲,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劳动者工作期间进行储蓄,退休后用储蓄金养老,属于完全的基金积累制和以收定支的模式;从资金来源来讲,储蓄积累型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来源于劳动者投入储蓄的那部分收入,整个过程中政府不缴纳任何费用,完全依靠劳动者自助,由专门机构对积累的资金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从领取条件来讲,对于那些通过储蓄进行养老金积累的劳动者,一旦这些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相关机构就会一次性或逐月将其存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返还给退出劳动市场的公民。
四、结语
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三分法划分,可分为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型、储蓄积累型三种类型,本文正是以此为基础,从每种类型中分别选取两个代表性国家,剖析其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特征,进而概况总结出三种类型养老保险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特征,特征涉及覆盖范围、资金来源、筹资方式、筹资原则、给付条件、保障水平、再分配效果等多个方面。简单地从再分配效果来说,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果最强,社会保险型居中,储蓄积累型最弱。然而,福利国家型缺乏明显的激励机制,储蓄积累型具有很强的调节个人生命周期内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因而,三种类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只是内容和特征上的差异,不存在绝对的好坏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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