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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去中介化的探讨

时间:2017-05-19 09:2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lunwenbuluo 点击次数: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分散投资风险、集聚社会闲散资金、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作用显现,给传统金融中介带来冲击和挑战。文章针对互联网金融是否会导致金融中介去中介化问题,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中介功能及其缺陷,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互联网金融加剧金融脱媒,促进金融中介创新与变革,两者最终将深度融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去中介化;金融中介

  Abstract:Internetbankinginreducingthecostoffinancialtransactions,diversificationofinvestmentrisk、Gathersocialidlefunds,solvethefinancingof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andotheraspe,Impactandchallengetothetraditionalfinancialintermediation.ArticleonwhethertheInternetwillleadtofinancialintermediariestointermediaryproblems,AnalysisofthefinancialintermediationfunctionsofInternetbankinganditsdefects,InternetbankingbelievesthatthenatureoftheInternetorFinance,IsanextensionofthetraditionalfinancialontheInternet,Internetbankingintensifiedfinancialdisintermediation,Promotinginnovationandtransformationoffinancialintermediation,Thetwowilleventuallybethedepthofintegration,mutualcomplementandcommondevelopment。

  Keywords:Internetbanking;intermediary;financialintermediation

  一、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企业间交易频繁,融资需求旺盛,同时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估困难,传统金融机构已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对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潜在需求,企业迫切需要探索新的便捷融资渠道。

  与此同时,互联网及移动通信技术高速发展,积累了大量网络及手机用户,居民消费便捷性需求高涨,以天猫和京东商城为代表的电商平台迅速崛起,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应用使得海量数据采集、数据存储和数据处理成为可能,基于大数据和搜索引擎的客户行为分析与预测成为现实。互联网企业在向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信息和电子商务服务的同时,开始向中小企业提供小微金融服务,一时间,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出现了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互联网众筹等多种互联网金融模式。

  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的用户体验,互联网金融的交互性强、开放共享、高效便捷等特点,使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分散投资风险、集聚社会闲散资金、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提升金融市场效率等方面作用显现。互联网金融给全社会带来的金融普惠性使其得以迅猛发展,同时也给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带来冲击和挑战。

  为此,学术界开始对互联网金融从基本理论、发展模式、风险与监管等各个层面开展了广泛探讨。甚至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次金融产业革命,信息技术推动这次产业革命升级。更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互联网对金融会造成深远的影响,将促进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发生根本性变化,金融系统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走向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谢平,2012)。银行和中介机构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将不再作为资金借方和贷方之间的桥梁,借贷双方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完成借贷信息的发布、匹配、定价和交易,因此,互联网金融能够促进传统金融机构去中介化。似乎互联网金融导致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去中介化是大势所趋,商业银行如果不积极进行服务、模式、渠道及平台创新,终将被互联网金融取代。

  然而,根据EfraimTurban(2000)的界定,去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是指在一个给定的价值链中去除负责特定中介环节的组织或业务流程。金融去中介化则是社会资金直接通过融资平台(互联网融资平台等)完成资金供求关系匹配,并实现资金直接交易,不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资金交易(谢平,2015)。

  因此,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中介将是深度融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关系,互联网金融不会完全承担并替代传统金融中介功能。本文将基于金融和金融中介的功能视角探讨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传统金融中介是否面临去中介化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中介功能分析

  信息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理论认为,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前提是借贷双方资金交易存在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因此,金融中介机构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消除不确定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风险(Miahkin,1995)。而Merton(1995)的金融功能观则认为,金融的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市场竞争会导致金融中介组织结构发生变化,进而促进金融系统更加高效的运行,并从金融功能角度分析给出金融中介功能包括支付体系、资金筹集、资源优化配置、风险管理、价格信号和解决信息不对称下的激励问题等。Levine(1997)则认为金融的功能包括动员储蓄、优化资源配置、分散风险、促进交易、监督公司管理者并形成公司治理等。白钦先(2006)将金融功能概括为资源配置功能、资金媒介功能、资产避险功能、产业结构调整功能、引导消费功能等。本文基于以上理论开展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中介功能分析。

  1.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散功能。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金融风险的主要因素。金融中介一直致力于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转移和降低风险。而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投融资信息,为不确定的投融资需求建立桥梁,依靠互联网的广播特性,拓展信息的广度和深度,降低信息不对称,促进金融交易,进而达到分散和降低交易风险的目的。互联网金融具有周期短、金额小以及操作便捷的投融资特点,可实现短期内小额资金的高速流动,具有分散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效果;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平台全面深入了解融资者信息,提高信息的可得性,同样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还通过创新服务模式,减少交易环节实现分散风险功能,如P2P网络借贷,以一种点对点的直接融资模式,通过网络借贷信息平台将资金需求以一定的利率直接出售给若干中小投资者,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从而实现风险分散。当借款的客户分散在不同地域、行业、年龄和学历时,分散独立的个体违约率则具有相对独立性,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2.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清算功能。支付是将货币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账户,支付过程是货币在账户之间转移的过程。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可以为用户提供金融账户,通过电子支付、支票、现金等媒介,在支付清算系统完成用户货币的转移,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电子支付、支票还是现金都体现了货币的价值尺度、价值储藏及支付手段属性。

  互联网金融向用户提供第三方支付及移动支付服务功能。第三方支付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升支付清算效率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支付成本。移动通信设备可以通过无线通信技术实现货币价值转移,从而清偿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二维码扫描支付、手机银行支付、语音支付、短信支付、NFC近场支付、刷脸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平台还可以通过为客户提供金融账户功能完成消费者、商户以及金融机构间的货币支付和资金清算等,发挥信用担保作用,解决不同开户行银行卡的网上对接问题以及异常交易带来的信用缺失问题,从而在不同企业及金融中介之间发挥了支付清算中介功能。同时,基于互联网的资金流转过程中,电子货币具有价值尺度、价值储藏和支付手段属性。当然,互联网金融强大的支付清算功能,分流了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的账户流量,在降低货币支付成本的同时,也为货币控制带来新的挑战。

  3.互联网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资源配置是金融的重要功能。金融中介最主要的功能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完成资源在时空上的有效配置(Bodie&Merton,2000)。但传统金融市场中,由于借贷双方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资源配置以间接融资为主,且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估问题一直是困扰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大量融资的难点,成为商业银行主要信贷风险来源,这些导致整个经济资源配置发生扭曲,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金融市场应该合理引导资源配置,促进信息收集和交易行为成本最小化。

  互联网的跨时空特性使得平台和信息价值显现,互联网金融则充分利用互联网跨时空的信息传播功能,通过电商和搜索引擎平台发布资源供需信息,促进供需双方快速直接交易,资金借贷双方直接从互联网金融平台满足投融资需求,不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这种投融资模式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金流动性,降低了投融资门槛,实现了跨时空资源配置。如P2P网贷平台和互联网+供应链融资模式,可以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便捷高效廉价的融资服务,加速企业交易往来,促进经济增长,提升消费者福利。因此说,互联网金融促进了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转变,改变了以往直接融资难、间接融资风险大的局面,在实现资源配置功能的同时,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互联网金融为利基产品打开了市场,拓展了市场交易边界,从而实现社会资源效益最大化。

  互联网金融积累的大量金融交易数据,可通过大数据挖掘等分析技术进行客户信用违约、网络行为、消费行为及消费心理等分析,实现投融资信息自动匹配,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实现金融产品个性化定制,促进金融产品销售和金融交易。

  4.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供给功能。提供流动性并实现流动性转换是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商业银行通过活期存款和贷款为各类金融、非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系统提供流动性,起到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和稳定经济的作用。

  互联网的特征在于其开放性、互动性和流动性,互联网金融激发了社会闲散资金的流动性,通过提供小微金融服务,P2P、小额贷款、供应链金融等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互联网金融通过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等增强了支付的流动性,改变了传统支付和销售方式,激发了市场活力,提升了货币流通速度,增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互联网金融通过加速流动性,降低了资金需求方的融资成本,同时强大的流动性也降低了市场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通过提升货币流通速度,进而提升利率的敏感度,能够起到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作用。

  5.互联网金融的储蓄调动功能。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具有调动储蓄,提供投资机会,为工业化发展提供大量资金,形成规模经济的功能。一个有效的金融市场,至少需要满足客户利益最大化,实现储蓄和投资的有效融合。但一直以来,我国储蓄和投资主体高度分离,储蓄转变为投资的速率很低,成为我国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特别近年来,通胀高企、负利率持续,居民储蓄意愿降低,投资意识增强。然而储蓄与投资者是有限理性的,甚至是非理性的,因此,政府需竭力构建健全的金融生态环境,正确引导理性储蓄与投资。

  互联网金融可以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将长尾理论中巨大的社会闲散小额资金集聚为资金池,实现社会资金投资收益最大化,且满足资金流动性需求。如阿里巴巴集团曾经推出的“余额宝”,主要为网络客户提供余额增值和活期资金管理服务,是一款灵活有效的互联网时代现金管理工具,由于其操作简便、低门槛、零手续费、可随取随用,仅用了半年左右的时间资金规模就达到了1853亿。余额宝的高收益率、强流动性和低风险,满足了大众储蓄和投资双需求,因此,已经具备了传统金融中介机构调动储蓄,实现了储蓄向投资转化的功能。

  6.互联网金融的消费引导功能。社会消费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消费通过流通决定生产。金融体系通过引导消费等衍生功能发挥宏观调节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金融中介作为金融体系的主体,通过消费金融与电子便捷支付等满足社会居民提前消费、随时随地消费的消费需求,从而刺激社会消费。

  电商平台和移动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带来消费方式的变革,提升消费效率和消费规模,完善消费结构,引导消费理念,丰富消费种类。搜索引擎技术的便利,促使产品流通、销售环节成本降低,带来消费成本降低。同时,互联网金融可以激发全民消费欲望、积累消费信誉、扩展消费途径、提升消费黏性、激发消费潜力、培养消费惯性等,因此,互联网金融具有推动和引导社会消费变革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信息消费,可以积累海量消费数据,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分析消费行为、消费心理,挖掘用户潜在消费需求,通过商业模型创新,如团购、聚划算等形式激发消费欲望、直接获取消费倾向与消费规模,通过网络评价等方式获取产品改进信息,从而引导实体企业产品设计和生产,充分发挥引导消费功能。

  7.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中介功能。银行具有信用中介功能,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功能改变货币资本的使用权,实现社会资本调剂,使社会闲散资金变为可用资金,使消费资金变为可增加货币收入的资金,使短期资本变为长期资本,从而起到调节经济结构和促进社会生产的作用。商业银行通过贷款和存款利差取得信用中介回报。投资人和借贷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规模经济效应,使银行的信用中介功能成为可能。

  互联网金融可以聚集社会闲散资本,同样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提升小额资金的可投资性和转化率,降低信息不对称和金融交易成本,为许多无法在银行取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等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机会,解决一大批中小企业的生产和资金周转问题。当互联网金融企业是通过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或融资(如P2P、阿里小额贷款、京东供应链金融)向其他主体(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承担债权人角色,承担风险管理任务时,则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中介功能。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通过改变资金的使用权,将资金从低效益者手中转移到高效益者手中,在不改变社会资本总量的前提下,发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作用,因此说,互联网金融具有信用中介功能。

  三、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缺陷

  互联网金融尽管通过模式创新具备了金融中介的一些功能,但由于互联网金融门槛低、边界广、参与方式简单,互联网企业金融治理能力较低,新生成长阶段金融监管缺位,因此,目前存在以下问题,决定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互联网金融仍无法替代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去中介化的道路仍很长。

  1.互联网金融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将吸收的活期存款通过发放贷款或从事投资等业务可以衍生出更多存款,从而扩大社会货币供给量。商业银行通过发挥信用创造功能节约现金使用和流通费用。因此,信用创造是商业银行的特殊功能。而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提供金融服务通道,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难以取代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主体地位。

  2.互联网金融难以取代商业银行信用中介地位。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银行垄断资金支付、信用中介的传统格局。但只要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金融交易摩擦,互联网金融就难以从根本上取代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主体地位。

  3.互联网金融难以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主体地位。互联网金融服务范围仍以小微金融服务为主,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及个人,如网络借贷机构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信息服务,不提供增信服务,股权众筹融资只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从服务对象、服务规模等方面都难以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金融脱媒”导致资金不经过银行等金融媒介,直接在金融体系外流动,降低和弱化了金融中介机构的间接金融功能。如果说,“金融脱媒”是对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功能的颠覆,是信用中介在利率管制情况下的资金融通非中介化(Merton,1995),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则进一步加剧了金融中介机构脱媒。但互联网金融不会导致传统金融机构去中介化,两者将在深度融合、互为补充中共同发展。商业银行将会在竞争中通过不断调整、创新与优化自身中介功能重新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市场,从而使金融体系具有更强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正如“金融脱媒”会促进中介机构功能的局部调整与革新一样,互联网金融也将促进那些不适应于金融发展的中介功能被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工具取代。因此,我们需要围绕金融的功能重新审视和定义金融中介功能,不断进行理论与实践创新,在传统金融中介的互联网化和互联网金融的不断规范中促进两者深度融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J].金融研究,2015,(8):1-12.

  [3]白钦先,谭庆华.论金融功能演进与金融发展[J].金融研究,2006,(7):41-52

  [4]Levine,Ross.FinancialDevelopmentandEconomicGrowth:ViewsandAgenda[J].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1997,(35):688-726.

  [5]Bodie,Zvi,andRobertMerton.Finance[M]Prentince-HallInc,2000.

  基金项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项目号:15511107302);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项目号:145111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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