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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与转型问题研究(2)

时间:2013-11-21 10:5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楠 许学军 点击次数:


  3.管理风险,是指信托公司在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项目过程追踪与风险防范等管理环节出现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风险。例如有人欲通过编造融资项目、伪造项目材料及公司公章以骗取信托资金而项目负责人没能甄别出材料真伪,或者虽然项目真实但融资方在过程中挪用信托资产偿还私人债务而项目负责人没能及时发现并阻止,等等。4.道德风险,是指由于项目相关方的道德缺失所引发的风险。实务中最常见的是相互串通式的道德风险,即信托经理收受重金贿赂,帮助不达标的企业包装其融资担保物、美化企业财务报表、疏通信托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等,以做成信托贷款计划,收取高额贿金。也有信托经理和中间人合作,分摊资金需求者额外支付的中间费,并有意忽视风险防控。此外也包括第3项中提及的融资方单方欺诈或挪用资金的道德风险。
  5.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法律欠缺、模糊或变动而带来的风险。这主要体现在现行《信托法》对于事务管理类信托的业务开展各环节缺乏明确的规定。虽然有些管理类信托可以根据《信托法》设立,但具体业务如何开展、相关主体的权利及关系都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出现法律纠纷,虽然短期内可参照同类的诉讼案例做司法解释,但我国属于成文法系,后来的判罚不受原先案例限制。因此,按照过去的案例对相关信托业务纠纷做司法解释不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刚性兑付"约束亟待破除
  所谓"刚性兑付"是指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先行给付本金及收益完成项目清算。事实上,我国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需要刚性兑付,此概念只存在于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刚性兑付"只是监管层与信托机构出于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而共同推动形成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但目前信托公司解决兑付危机的手段较为有限,主要包括:延期兑付、用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或未分配利润接盘、关联公司(如股东)或第三方公司(如资产管理公司)接盘、借新还旧、转让信托受益权、利用基金滚序型信托、资金池等模式作为风险缓冲等。但这些终究不是长久之策,且资金池等模式本身也蕴含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对信托公司的实力要求也很高。在这财富爆炸的时代,未来必将面对更大规模的项目,以目前的"刚性兑付"措施将无力应对,且该做法本身也对行业发展有着极大限制。
  (三)资产管理市场混业竞争的挑战
  目前国内资产管理市场已形成了混业竞争格局。所谓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仍是基于信托关系的信托类业务,因此也具备信托跨市场开展投融资活动的制度优势。2012年资管业务放开前,除了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外,基金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实质也都是基于信托关系的业务安排。资管业务权限放开后,证券、公募基金、保险、期货甚至PE/VC私募基金等机构都被赋予了以资产管理公司形式经营信托业务、开展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权限,促进了混业局面的形成。信托公司受到的冲击不可谓不大,一是通道类业务、融资类业务等低难度业务直接受到券商、保险、基金子公司等同业机构的猛烈冲击,通道费率已降至万分之二三;二是创新型融资业务领域中亦受到同业机构夹击,例如券商股权质押融资的市场份额已由2012年的不到2%激增至10%左右,且基金子公司还在信托难以涉足的定向增发类业务上大行其道。信托业曾经的优势业务正在受到挑战,业务转型与升级已经迫在眉睫。
  四、对于国内信托业转型发展的建议
  (一)基于资产管理混业的大背景加快推进信托行业立法工作
  之所以监管部门可以对非信托金融机构放开资产管理业务权限,主要仍是由于我国信托行业法的缺失,导致了行业边界模糊、行业参与主体不明确,使得信托越发成为金融机构均可运用的业务模式。虽然后期颁布了信托机构相关管理办法,但也只是针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对于其他开展具有信托实质的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相关法律定位与业务管理均缺失,监管套利等问题由此产生。根据信托的内涵可知,目前各类资管或理财业务本质上都属于信托范畴,都是广义上的信托业,理应受到信托法律法规的统一约束。因此,建议政府及监管部门能基于信托实质管理与资管市场混业格局既成的角度,积极开展广义金融信托领域的调研工作,加快推进相对现行不完整的信托法和狭义视角的信托行业法的修订与补充,将经营信托业务的相关机构或部门纳入"大信托法"的监管范围。一方面,有利于化解潜在法律风险,促进信托业务发展,更有效地发挥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从"牌照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适应金融混业趋势下的监管要求,更有效地对资产管理领域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
  (二)通过业务创新塑造差异化市场竞争力
  信托是目前国内唯一可以连通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的金融业态,具备"多方式运用、跨市场配置"的特点,因此一直都是表外融资的金融实践"先行者"。根据《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未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从试点阶段进入常态化阶段,信托可以从多个方面参与到证券化的过程中,帮助银行实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标准化,同时能更深入地参与到经济结构调整中来,并完成自身的去通道化。此外,在资管混业与信托法开启修订的现实面前,如果包括银行在内的资管业务的法律属性及地位得到新信托法的认可,那么信托将面临传统通道业务消失的风险。因此目前必须主动摆脱对通道类业务的依赖,通过进一步业务创新,大力发展基金型资金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并通过在财产信托、服务信托、企业资产管理、高端财富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形成差异化竞争力。
  (三)可考虑在产品结构化设计阶段引入风险缓冲机制
  当前阶段可以探索在信托产品设计阶段直接引入风险缓冲机制以完善风险控制,主要包括:一是"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这种设计可较好地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劣后受益人须在优先受益人全部得到偿付后才能获得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故其除了获得预期收益还可能获得信托投资的超额收益,而这也为享有优先受益权的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风险缓冲;二是"错期设计",即将信托计划期限和用资期限合理错期,当贷款安全到期时信托计划可提前清算结束,若未按期收回本金兑付风险也不会马上出现,这样既可分散信托产品的兑付期,又可为信托公司处置抵押物提供了时间;三是发展"基金型信托产品",此类产品既可通过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又可提高信托公司自主管理、客户营销、产品创新、风险管控等核心竞争力,从而为将来进军高端财富管理领域打下基础。
  (四)加快推进信托产品的二级市场交易转让机制
  "刚性兑付"的破解难点在于:除证券类等少量信托产品可中途赎回外,大部分信托产品流动性比股票、基金等差很多,而如果没有刚性兑付这一防线,投资者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但是在二级市场交易中,产品转让须由独立第三方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利登记为基础,而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成型,使得投资者无法通过北金所等三方交易平台实现直接转让,需与投资者一对一谈判,并到信托公司完成受益权变更登记,这极大地增加了手续复杂程度与转让难度。建议银监会与证监会等机构联合起来,首先建立起信托财产的强制登记制度,其次是成立全国统一的信托产品转让信息平台,为需要流动性的投资者提供信托产品转让信息服务;再次,尝试赋予信托公司做市商资质以便其沟通协调二级市场的交易工作,或是与拥有做市商资质的券商协调好业务关系;最终,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面向个人与机构投资者的信托产品自由转让的二级交易市场,彻底改变目前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风险难以高效转移的现状。
  参考文献:
  [1]曹芳.中国信托业制度变迁与业务发展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陕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
  [2]胡莉铭.国外信托业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经济,2006,(8):24-25
  [3]李将军.中国信托业的金融逻辑、功能和风险防范[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3,(3):6-11
  [4]周耀,邢陶然.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环境及创新探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2,(10):18
  [5]蒲坚,胡滨等.中国信托业的未来发展[J].金融博览,2013,(1):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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