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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规范发展意愿调查(2)

时间:2015-05-26 09:5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家传 丁述军 冯林 点击次数:


  四、合作社规范发展信用互助业务意愿
  鉴于我国农民合作社开展的“信用互助合作业务”存在的经营不规范、经营风险积聚的现实情况,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即将展开对该项业务活动的规范、整顿试点工作,由此,我们也设计了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对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规范发展持积极态度
  调查显示,81%的人认为有必要并且愿意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规范、整顿活动;64%的人表示愿意接受农业或者金融等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在业务经营原则方面,53%的人表示能够严格遵循“坚持资金来源与使用封闭运行,不对社外吸储与放款”原则;60%的人能够承诺“自负盈亏、风险自担并负全责,出现风险自愿退出市场或接受整顿”。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87%的人认为有必要并希望尽快建立、制定、完善较严格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如信用互助合作业务管理章程、营运办法、放款与财务管理、风险防范及处置等管理规定、制度);59%的人认为有必要并希望尽快建立、制定相关监管与风险防控制度(如信息披露与定期报送制度;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制度;风险事项报告与应急处置制度等);68%的人认为有必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二)对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规范发展存有疑惑及现实困难
  与前述81%被调查者所持积极明确的表态相对应,少数人表示“不愿意参与规范、整顿,维持现状挺好”(5%),也有部分人未做出表态(14%)。尽管是少数人的意愿,但也能反映事物发展的另一方面问题。其中,36%的人对今后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进行监管的部门和方式及其有效性表示疑惑;考虑到合作社现实发展中的融资难题,对于社内互助资金的封闭运行原则,17%的人不敢做出承诺,30%的人持观望态度;而对于风险自担原则,上述比例分别为15%和25%。如前所述,虽然多数人表示有必要并希望加快合作社股金互助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其余合作社也表示有必要,但他们或者对复杂监管制度的有效性表示怀疑,或者在规范发展与监管规章制度运行方面存有困难,比如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现有管理人员素质的不适应等等,调查中也发现几乎所有被调查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对当前开展该项业务的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金融知识培训。
  五、信用互助业务规范发展路径
  前面调查结果中提到,81%的人明确表态积极支持并愿意参与信用互助业务的规范和整顿工作,为此,我们对实地调查中发现的两种呼声较高的规范发展路径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赞同第一种路径,即支持“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性质,仍属于且不独立于合作社”的被调查者约占46%。认同这一路径的人认为,农业主管部门能够担当起促进与管理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顺利、可持续发展的职能。虽然赞同信用互助业务不应独立于合作社,但其中有57%的人认为该项业务应该与合作社的主营项目活动相互独立核算,合作社的股金与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股金应该相互独立使用,不宜合为一体。不过,当问及“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业务属于金融业范畴,如果对该项业务规范整顿后,对其监理制度设计可能分别由地方金融办和农业主管部门双重监理,你认为这种管理体制可行吗?”回答意向不尽一致,认为可行的占54%、不可行的占17%、说不清楚的占28%。
  相对于第一种路径,较多的人赞同第二种路径(占54%),即“将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业务分离于合作社,独立注册、设立法人单位”,且认同这一路径的被调查者中82%的人认为,其信用互助业务应该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方可合法经营;80%的人认为经过注册后的信用互助法人单位与原有合作社是相互独立的平等关系;77%的人认可“XX合作社信用互助部”这一名称。关于合作社的信用互助业务独立注册后是否可由一人兼任负责人的问题,45%的人认为可行,41%认为不可行,其余的人弃权。关于合作社与信用互助业务登记为两个法人单位后,部分入股社员身份重叠的问题,46%的人认为信用互助业务仍然可以在整个合作社社员范围内开展,但是有54%的人认为仅能够在信用互助业务入股社员范围内开展。在监管方面,65%的人表示在取得法人资格后能够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且监管职责的需求应以经营合规监管及其风险监测与风险处置为主。此外,绝大多数人认为在其信用互助业务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后理应依法纳税,但同时也应该享受到国家或地方相关减免政策并获得部分其他支持⑤。对于未来发展的展望,78%的人认为获得法人资格并发展壮大以后,有必要入股成立县级的信用互助机构;68%的人愿意改制为银监会认定审批监管的独立的农村信用互助社。
  六、调查结论与启示
  (一)调查结论
  一是合作社内信用互助业务普遍存在并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被调查人所在的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业务已普遍展开。其活动日渐增多,融资规模趋大、用途大多限于购置基本生产资料、期限平均为3个月左右;社内建有部分管理制度、运作风险在可控范围,愿意与农信社建立资金托管或合作关系,现行互助活动成效初显。业务活动能抑制民间借贷活动、对农村信用社等影响较小,现有融资规模供不应求,存有进一步扩大规模及提高内部经营管理水平的愿望。
  二是大多被调查者对其信用互助业务的规范发展持积极态度。调查显示,目前多数合作社对自身的定位、发挥的作用及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但是对未来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担忧和顾虑,也存在信用互助管理、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难题。尽管当前制度环境不够明确和完善,但是多数人表现出积极的发展预期并愿意通过规范发展去实现。
  三是被调查者对信用互助业务规范发展的路径和措施认可度不尽一致。调查发现,源于基层社调查意见,围绕拟对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进行规范和整顿工作所设计的两种方案或路径措施,被调查者们持认可态度的几乎各居半数。其中对上述“路径二”接受度相对较高,对于路径二中涉及的某些关键问题,被调查者也结合自身实际表达了不尽一致的态度或意向。由此,深层分析发现,信用互助业务的法人资格即“合法身份”及其监管制度设计等问题是其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能否真正实现规范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几点启示
  第一,合作社内部自发开展信用互助业务为时较早,实践中已探索出了一套信用互助业务运行与管理模式。该种模式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生的资金融通活动,适应了农村市场主体的现实融资需求特点,具有正规商业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和特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合作社营运中融资需求难题,现实经验已印证了其存在的客观性及必要性。然而,该种活动毕竟属于信用借贷范畴,营运中蕴含的风险相比合作社农产品贸易活动大得多,理应设法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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