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下)(3)
时间:2016-02-02 13:3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照新,赵海 点击次数: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关系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农业劳动力转移是_个长期趋势。据有关测算,在目前的资源状况和技术水平下,我国还有约8000万左右农业富余劳动力,农业劳动力转移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样_个背景下审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转移农业劳动力的关系,可得出两个基本判断:第_,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有利于转移农业劳动力。新型经营主体往往有积极性、有能力使用机械来替代繁重的体力劳动,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还能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当然,在劳动力难以被替代的环节,新型经营主体也会雇用一些年龄相对较大但农业经验丰富的劳动力。这样,既把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又有效利用了不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第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步伐相适应。要根据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发展新型经营主体,但不能不顾劳动力转移的过程,靠强行推动土地流转来发展规模经营。考虑到有相当比例的进城农村劳动力还没有真正在城市落地生根,在推动土地流转中更要审慎,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稳妥推动土地流转,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否则,不但不能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五)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与发展社会化服务的关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过程,是农业分工不断精细化的过程,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发展的过程。在传统农业阶段,分散的小农往往可以通过一己之力或邻里互助完成生产过程,-般不需要跨区域、大规模的社会化服务。而在建设现代农业阶段,随着单个主体经营规模的扩大,这种需要自然就产生了。农业生产经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主体都不可能“包打天下”。出于对生产稳定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新型经营主体更愿意接受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性服务。这是因为,某些服务即使能够自我提供,也可能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比如农业信息、市场营销、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而这些服务如果在更大范围内统一提供,则能实现规模经济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有了服务的需求,并通过规模经济来激励服务的供给,就能为社会化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新型经营主体也能参与提供社会化服务,可以通过领办或合办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自发的产业链整合,为自己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高质量服务,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降低成本,拓展利润空间。因此,对于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发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其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五、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路和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的中心任务,以加强顶层设计,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体地,可从五个方面加快政策调整的步伐。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强土地流转服务
为了使新型经营主体获得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_是明晰农民土地权益。通过土地确权颁证稳定农民土地预期,避免由于土地“四至”不清、账实不符产生纠纷,明确承包权的财产权,鼓励农民转出土地,避免农业经营过度兼业化和副业化。二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明确土地流转政策边界,依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加强项目监管和土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流转的“非农化”。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转入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的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办法,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四是研究解决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问题。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要尽可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村庄废弃地、“四荒地”等非耕地资源,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对于土地规模经营,若没有可以利用的非耕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一定比例的耕地用于建设生产性设施,如粮食仓库、烘干机房等。探索仓库租赁或粮食银行等模式,解决种粮大户的储粮问题。对于畜禽规模饲养,在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的同时,也要考虑实际需要并结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解决一些不破坏土壤耕作层的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问题。
(二)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一是加快发展农村中小金融体系。改变在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方面的结构性错位,把重点放到培育农村“内生”的金融组织上来,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发展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建立政策激励与监管强制并重的办法,特别是加强指标考核,强化县域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改变农村资金外流的不利局面。
二是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规范规模经营主体的准入标准和条件,因地制宜推广各类法人规模经营主体,提高金融支持规模经营的可行性。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特点,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如鼓励提高种养大户小额信贷标准,探索“龙头企业+农户”、“基地+农户”的贷款担保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为农服务的担保公司等。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经营主体的应收账款和农副产品的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机械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房屋、厂房、汽车等财产纳入抵(质)押范围。三是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在农机、渔业互助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基础上,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业保险,支持有条件的省份针对当地规模较大或符合政策扶持方向的农业产业,发展农业保险并给予保费补贴。适应设施农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还需要尽快开展有中央财政补贴的设施农业保险试点。考虑到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中央财政应选择一些区域重要农产品给予保费补贴。
(三)完善支持政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为集中利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需要强化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一是建立土地流转农业项目优先制度。将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特色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涉农项目,尽可能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相结合,优先且重点安排项目资金。二是增加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可以考虑两种办法:1种是在现有补贴种类基础上,新增补贴向规模经营倾斜,按照土地经营面积(畜禽存栏数量)、产出量和商品量分等进行补贴,直接补贴种养大户等新型主体;另一种是增加专门针对规模经营的补贴种类,由各级财政共同筹集资金,直接补贴新型经营主体。三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对新型经营主体领办农机服务、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专业合作社,在开办运营、技术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在用油、用药、机械设备等方面给予补贴。此外,还要制定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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