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06 08:4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高洁 点击次数:
摘要:利用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工具分析了植物品种权的资源配置效率,指出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是通过赋予品种权人市场垄断力量的方式对其育种创新的投入进行补偿,但垄断又必然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因而决定了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不是最优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根据不同情况而构建不同的最优品种权组合来平衡社会受益与私人收益,可以提高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运行效率,这一点对于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植物品种权长度;植物品种权宽度
中图分类号: F062.3;F323.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14)07-0479-0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9年正式实施以来,逐步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和体系,品种权的申请和授权量逐年上升。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我国已累计受理农作物新品种权申请9381件,授权3835件[1]。快速增长的新品种保护申请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其焦点在于这一制度对育种科技创新、国际种质资源保护乃至种业国际竞争力产生的影响[2-4]。然而,从我国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上述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效果。理论上的激励能否成为现实取决于很多因素。黄武和林祥明提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用的发挥取决于本身的完善程度及制度的执行力度[5]。孙炜琳和王瑞波认为品种权实施情况、种子产业发展的规范情况以及品种权保护机制的构建情况都会影响到新品种保护制度效果的发挥[6]。吴立增和曹可亮等认为在完善植物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时,必须考虑协调植物品种权与农民权利之间的平衡[7-8]。
从总体上看,学者们对当前影响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运行效果的因素做过很多研究,但很少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对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运行效率及最优品种权保护制度的设计做过分析。鉴于此,本研究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效率,首先利用微观经济学基本工具分析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资源配置效率;随后建立模型来考察如何根据不同情况而构建相应的最优植物品种权组合来平衡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以提高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运行效率。
1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现状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激励育种者创新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能够协调育种者和新品种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刺激育种研发投入,间接增加社会收益。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因为一方面植物品种权制度允许一定期限的垄断[9],而垄断是一种低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会导致整个社会的福利减少,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要防止由于这种保护超过一定的限度而带来的权利垄断和阻碍新品种传播、抑制技术进步和农业发展。因此,如何有效地发挥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创新激励作用和降低其垄断力量就成为研究的焦点。下面将首先对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资源配置效率进行分析。
比较图1与图2发现,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为ΔABE′的面积,因为这部分社会福利谁也没有得到。按照库普曼(TC. Koopmans)的观点,资源最优配置理论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在给定的生产技术和消费者偏好下,如何将有限的经济资源分配于各种产品的生产,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要。因此,这里可以得出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不是最优资源配置方式的结论。
显然,从定性的角度来看,由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所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损失是为激励育种创新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在一定程度上有合理的一面。因为取消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必然导致研发竞争蜕变成一种“对峙博弈”(Waiting Game),模仿严重侵蚀育种者的创新动力,育种创新活动缓慢下来。结果就是即使种子消费者愿意支付高价格,也无法从市场上购买到高质量的良种,消费者的选择受到限制,社会福利损失更大。从定量的角度上来讲,对于一个特定的由于品种权保护导致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大小取决于市场垄断力量的强弱,即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强度问题。这是任何一个政策制定者在设计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时都必须考虑的问题。
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在授予品种权人垄断权利的同时,必然会发生品种权人享有垄断期限的长短和垄断程度的大小问题,这2个方面决定了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强度。其中,前者即品种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年限,可称之为品种权长度;后者即政府对品种权保护的严厉程度,可称之为品种权宽度。因此,在设计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时,存在一个如何设定品种权长度和宽度以最小化社会福利净损失的问题。
2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最优化设计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目的是对品种权所有者进行补偿,而这种补偿是建立在为品种权人创造垄断的基础上的,因而不可避免会带来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因此植物品种权在保护的过程中,要在新品种进入市场后,带来的社会福利增量与垄断带来的社会福利减量之间寻找平衡点,以提高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运行效率。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设计者的任务就是选择合适的品种权长度与品种权宽度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Nelson发现,利润极大化厂商的研发最优投入强度与其对创新的独占份额成正比[10]。从这个角度来看,是不是可以无限延长品种权保护年限以最大限度地激励育种创新活动呢?本研究将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加以借鉴,对植物品种权的长度和宽度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2.1植物品种权长度与宽度
植物品种权长度即品种权保护期,是指植物品种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年限。通常由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对品种权人而言,品种权长度是一个常量,通常不变。然而从理论上来说,对政府而言,最优品种权保护期却是一种政策变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为15年[11]。对于保护期限已满或终止的品种,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植物品种权长度的增加会激励育种创新,但同时也会导致种子市场扭曲。Pepall等指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赋予了种子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垄断其新品种的权利,必然会导致种子市场结构的变化,使得企业在种子市场上存在共谋行为[12]。因此,当植物品种权长度趋于无穷时,长度的增加对社会福利所造成的负效应会大于正效应,即无限的品种权长度不是最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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