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深化农业体制改革
和中国类似,越南农业改革的起步也是从农业体制改革开始的,且农业体制改革长期是农业改革的重点和焦点。在20世纪80年代初,越南就曾经在农业领域推行承包责任制,但因各种阻力,其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并不明显。1988年,越共政治局会议通过了第10号决议,拉开了在越南全国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帷幕。根据这一决议,越南政府把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地承包给农户,鼓励他们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生产,推动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转变为多种成分的商品生产。家庭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业的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激活了农村发展的活力,推动越南农业取得了一系列成就。20世纪90年代初,越南又开始大兴家庭庄园模式,对推动越南农业和农村发展产生了积极效应,越南政府也积极支持了家庭庄园模式的推广,并给予了其一定的法律地位。家庭庄园具有法人资格,它们从国家获得一定的土地、森林或海面的使用权,以此为基础进行各种农业生产活动。家庭庄园实质上是“以户为单位的经济在规模上还大的商品生产单位。”(越共前总书记黎可漂语)在国家的支持和推动下,越南的家庭庄园数量不断增加,1989年仅有5215个,2000年迅速增加到约13万个,[2]增长速度惊人。家庭庄园模
经济学论文式对于调动越南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较大作用,对于越南农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适应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家庭庄园模式的发展,越南政府对土地政策进行了适时修订。为了适应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发展,1988年,越共中央的第10号决议有一条规定,农民承包土地的期限是15年。1993年修订的《土地法》,延长了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农作物生长期短的农耕地、水产养殖地是20年,种植多年生长作物用地是50年。[3]2003年,越南通过了修订后的《土地法》,将种植多年生长作物的土地使用期限延长至70年,同时更加明确了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完善了土地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开土地使用规划,整顿土地批租工作,实行土地使用许可证制度;赋予农民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并鼓励农民通过合法转让、继承、租赁和抵押土地使用权,实现联营。2006年,越共十大进一步提出,要鼓励土地使用权商品化,即土地所有权可以转化为商品,允许农民彼此之间或向其他单位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用做出租、入股等操作,从而使土地使用权成为发展性资本。2008年,越南再次对《土地法》进行修订,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运行规则,鼓励农户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投放到资本市场,从而换得相关资金和收益。[4]越南土地政策的适时调整,为家庭承包责任制、家庭庄园模式等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越南农业生产要素的流转,带动了越南农业的快速发展。
二、积极争取国外的资金、技术到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
积极争取国外的资金、技术到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借此提高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水平,是越南农业改革中的常用作法。近年来,越南明显加大了争取国外资金、技术到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的力度,特别是积极“走出去”,加强同农业发达国家或一些国家的农业发达省份的合作,邀请和鼓励它们到越南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投资,通过多种合作方式引进对方的先进农业技术。例如,从2007年开始,越南加大了同中国广东的农业合作力度,双方签署了多项农业合作备忘录,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争取广东的资金、农业技术到越南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越南一些地方政府也积极走出国门寻求合作,以推动本地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近年来,为了鼓励更多外资进入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越南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于直接投资农产品加工、木材制品加工、林业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及加工等领域的外资企业,提供了税收等方面的一系列优惠支持。为了解决农业机械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短缺的状况,越南在积极引进国外设备的同时,也多方面引导外资投向该领域,希望借助外资的力量尽快解决农业机械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短缺的问题。为了解决外商顾虑颇多的土地租金较高问题,越南修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幅度降低外商投资的土地租金,平均降幅达25%,而对于向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投资的外商则最高可以降低50%。这些优惠措施不仅打消了哪些有意愿投资越南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的外商在这方面的顾虑,也吸引了一些本来没有意愿的外商尝试性甚至积极地投资越南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越南还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对本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近年来特别是千方百计地争取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的资金支持。越南政府的努力也获得了回报,2011年2月,越南政府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在意大利罗马签署协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将投资4835万美元用于支持越南的农业和农村发展,这也是目前越南从国际组织争取到的最大一笔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的资金。有了这一良好开端,越南政府希望能继续得到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国际组织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