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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环境污染的现状和成因及治理对策(2)

时间:2015-12-09 10:5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杜江,罗珺 点击次数:

  国家财政对污染控制的资金投入“重点源、轻面源”,对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十.五”期间国家用于环境整治的财政资金为7000亿元,占GDP的1%,其中2700亿元用于水污染的治理。这些投资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工程建设,对农业非点源污染源头的控制行动计划投资甚少。而且,财政对污染控制的资金投入“重城市、轻农村”,城乡分治战略使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具体到环保领域,主要表现为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的严重不协调。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由于农村聚居点分散,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难以进行市场化运作,因而必须依靠财政资金。但乡镇和村一级行政组织普遍财源不够,难以建设污染治理基础设施。这就造成了农业污染日趋严重的后果。

  2.4缺乏对流域环境的综合管理

  近年来,中国的水问题日益呈现出流域性特征且不断加重。这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复合型水污染及其在流域内的转移,综合性水资源短缺与饮用水安全、水利水电等工程引发的流域性生态服务功能减低和经济损失,由水旱灾害和污染事件等构成的综合性流域涉水灾害等。全球变暖的趋势更加剧了上述问题,增加了水问题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中国很多跨行政区的河流上游和下游贫富悬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极大,污染问题纷乱复杂,存在着上下游、干支流、水质水量、各利益集团间的相互冲突。目前对水污染的治理基本上都是地方各自为政,政府还没有介入其中并承担起主要流域的管理职责,因此,农业污染控制缺乏流域内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往往是下游控制好了,但上游没有进行有效控制,直接影响了下游的控制效果。省与省、市与市、县与县交界的地区污染特别严重,都不愿意承担公共流域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没有正确的治水思路,我国的流域性水问题将会成为影响流域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素。

  2.5农业与环境政策的脱离

  农业与环境政策的脱离,是指农业政策制定过程当中仅仅或者主要顾及农业自身的发展而没有或较少考虑到农业政策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农业政策的制定没有将环境因素考虑进来。例如,农用化学品使用补贴政策可以降低农民生产成本,但补贴可以刺激农民更多地使用化学品,进而对环境造成污染。

  再以畜牧业为例,近些年我国畜牧业得到迅猛发展,大大改善了市民的“菜篮子”,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大、中城市周边建设的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畜禽专业养殖区、专业村和专业户,产生的大量畜禽废弃物不能充分利用并随意排放,对大、中城市区域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对水体、空气、农田生态形成污染。比如,湖南省作为养殖大省,在粪尿污染上已处于超负荷状态,汞金属超标严重,固体悬浮物和大肠杆菌对水体的污染达到严重超标的级别。云南洱海流域的规模化养殖占全州的57.25%,在畜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使流域区内畜禽粪便产出率占到了全州的17.5%[17]。可见,对养殖污染的处理和养殖规模的控制亟待进行。

  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畜牧业产业政策与环境政策脱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制订环节上的脱离。大力发展畜禽养殖业是农业部门的政策目标,但环境保护不是其核心职能,因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在其政策目标中没有得以充分体现。此外,过去农村和农业的环境保护职能不在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主要加强了城市和工业的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也没有被纳入其污染防治的重点内容。这样,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在强调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出现了所谓的“政策真空”。二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脱离。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政策制订上的脱离不断被放大,在基层环境管理中,农业部门支持包括畜禽在内的农业发展的职能非常明确,但是,环保部门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在内的农村环境管理问题却缺乏相应的职能和手段,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与环境管理相当薄弱。因此,农业与环境政策的脱离造成了农业污染的形成。

  2.6农业污染治理法律缺失

  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率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PaysPrinciple,PPP),由于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环境污染问题,很快成为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一项规则而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参照PPP的做法,中国于1979年在《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但该项原则主要针对点源污染,农业活动造成的污染长期被排除于环境管理之外,使得农民毋须对自己的污染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并没有包含专门控制非点源污染的法律条文,针对农业非点源污染的专门立法也是空白。即使法律中涉及非点源污染问题的法律条款也是点到为止,这些规定只能算作与非点源污染相关,从指导思想上有利于非点源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但法律内容普遍不够细化、针对性不强,且缺乏法律强制效力,所以收效甚微。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该法规主要是针对点源污染排放的控制,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末端控制”、“点源控制”为主。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体系对企业建设项目的控制、生产环节的控制和污染物处理,对城市生活用水的处置都只体现了“末端控制”和“点源控制”的指导思想。大力提倡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实际上长期局限在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治理上,根本无法体现“源头控制”,对非点源污染的控制更无从谈起。

  2.7农民环境教育不足

  公众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是控制农业污染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农民的农业生产引起了污染,但他们不了解过量施肥对环境的危害和对经济收入的损害,因此缺少避免过量施肥的意识和动力;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缺乏环境意识,因而也没有对污染的控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成败。而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培养公民环境道德,最主要的途径就是有效开展环境教育。然而,目前我国对公众的环境教育非常缺乏。据调查,在最近20年间,只有不到15%的家庭接受过施肥培训。很多农民对农药带来的污染和危害有所了解,但不知道化肥也会造成污染;有90%的农民所购买的化肥的包装上没有施肥指导说明;不少化肥和杀虫剂包装上的说明不充分、不恰当。因此,农民环境意识差的责任主要并不在于农民,而是政策上的疏忽。

  3、农业污染治理的对策

  农业污染的形成有很多原因,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均有其成因。微观层面,迫于生存压力的农户为追求多投入、高产出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大量使用化学品而忽略了其对生态带来的危害,日积月累地污染了环境。本文则认为农业污染形成主要源于社会和政府政策的缺陷,包括粮食安全保障和产业政策、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不足、缺乏对流域环境的综合管理、农业与环境政策的脱离、农业污染治理法律缺失以及对农民环境教育不足等。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还需要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更早地实现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和谐。

  3.1农业———环境政策一体化

  由发达国家农业发展历程来看,农业-环境政策一体化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农业政策需要根据其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我国的《中国21世纪议程》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均强调了“农业-环境政策一体化”原则。

  农业-环境政策一体化原则运用的重要领域之一便是粮食生产。预计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6亿,按人均400kg计算,粮食总产量应达到6.4亿t,需要在产量最高年份的基础上增产约1.3亿t。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我国的耕地面积逐渐减少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粮食增产的压力将非常大。建国以来粮食生产的历史事实,证明了我国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的巨大成功,但这一成就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单产的提高,即是以环境破坏为代价的。

  在资源与环境约束下的新时期,国家政府不能仅仅考虑保障粮食安全这一唯一目标,还必须同时兼顾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协调粮食安全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处理好平衡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适当调整并制定粮食自给率,充分利用国内外粮食市场,可以减轻化学品使用对环境的压力,有利于环境保护。

  3.2高效建立环境友好的农业技术与推广体系

  一是建立污染监测体系,全面监测农田环境容量和耕地质量。农村环境状况调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科学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前提。应尽快开展农业污染环境状况的调查,重点是农村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的状况。同时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的环境污染监测体系,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二是建设高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庞大的推广系统,并提升科技推广人员的素质,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工作效率。并将技术推广活动和各种商业活动(如经营销售等)严格分开,提升推广体系的运行效率。三是积极推广成熟的化学品使用技术。建立农药化肥清洁生产的技术规范,鼓励生产高效、长效、低残留的化肥、农药产品;因地制宜地推广成熟的化肥农药使用技术,采用平衡施肥、改良施肥方法和施肥时间等措施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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