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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3)

时间:2015-12-26 15:5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高强,刘同山,孔祥智 点击次数:

  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实现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家庭农场发展壮大的重要支撑。功能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化服务,可以有效地把各种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家庭经营之中,不断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可以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

  延边州针对专业农场的发展特点,一方面,积极推进基层公共服务机构改革和建设,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加强与家庭农场对接,为其提供个性化、综合性服务;另一方面,以市场为导向,促进民间性农业服务机构,鼓励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等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松江区为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制定了《粮食家庭农场服务规范》,明确提出要从技术指导、农机服务、农资供应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优厚服务,并结合家庭农场的经营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家庭农场生产技术和经营水平。实践表明,这些措施都促进了以上地区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可见,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服务体系是家庭农场发展壮大必不可少的制度环境条件。反过来,家庭农场作为组织化经营主体,具有服务需求和供给双重属性,其发展壮大也会使得我国多主体、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三)基于我国国情的解释

  以上分析表明,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背景下,我国家庭经营制度既面临组织变革的压力,也有产生新的制度安排的动力。与企业化经营相比,家庭农场的制度安排具有独特的优势,更为适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

  第一,将农户作为一个群体进行讨论的时候,往往会忽视农户群体内部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的差异。农户“在任何地方总是具有多方面的内部层次”,因此同一种性质或同一程度的外界力量,可能会带来个体农户不同的反应方式和适应形式。相对于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具有相对较低的市场化水平,也就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更能有效地化解这种农户内部差异。

  第二,制度化演进并不是遵循一种单向线性的轨迹,在制度条件与环境变化的情况下,家庭农场有“退守”为一般农户的可能。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一些土地转出户也有回归农村、重新经营农业的主观诉求。因此,制度演进过程中的弹性机制非常重要,其意义在于,农民保持不同程度从市场退出和维持基本生存的能力。具体来说就是,“失地农民”的土地能否失而复得,农民是否在契约关系中掌握一定的主动性。相对于企业化经营,家庭农场扎根于农村社区,与农民有天然联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仍旧保持着互惠与交换关系,具有部分共享和再分配的功能。因此,在体制转轨的市场环境下,家庭农场更具有生命力。这种生命力是来自于社区的,而非来自于市场。

  三、家庭农场的效应分析

  (一)家庭农场兼有家庭经营和企业经营的优势

  家庭农场不仅拥有家庭成员特有的生产积极性,还可以发挥企业的市场经营性,是一种融合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双重优势的新型生产经营形态。

  一方面,农业独有的产业特征决定了家庭是最佳的农业经营主体。从农业自身特点来看,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过程,农业劳动对象的生命性、生产的季节性、自然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和不可控制性等因素,都要求生产者收益与生产过程直接相关。只有家庭能满足决策者和生产者的同一性,在农业生产领域具有其他经营主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家庭经营可以实现对农业生产全过程和最终产品负责,以及对各种难以预料的变化作出反应,符合农业作为生物再生产过程的特点。家庭经营的要素所有权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拥有,他们既是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这种要素所有权的同一性有助于将资本、土地和劳动的收益结合起来,经济组织内部不存在不同要素主体权益对立,没有外部力量控制生产决策并分配劳动成果。

  此外,家庭农场可以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利他性动机,减少组织运转费用和生产监督成本。家庭作为最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不会从纯经济的角度计较个人的劳动付出和收益,不需要外界监督和管理。由于继承了家庭的利他主义原则,家庭农场在维系劳动力稳定方面,可以利用血缘关系、感情和道德习俗等力量,将生产过程中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压缩到最小。因此,家庭农场特别适合“劳动和资本双密集化”的新农业,能够使得家庭劳动力可以不计工时、借用辅助劳动力来提高“生产效率”。因此,相比企业化经营来说,它具有不可比拟的经济效率和绝对优势。

  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农业法人化经营,可以更好地参与市场经济。家庭农场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受到工商、税务和农业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实体,家庭农场与企业法人具有很多相似性,比如产权清晰、收益稳定,有较多的专用性资产等。因此,家庭农场比传统农户更容易进入金融、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也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与普通农户相比,家庭农场会有更多的激励进行企业式管理,努力采用新品种、新技术与新设备,并根据市场信息变化,进行生产调节,获取最大利润。家庭农场的内聚力也有助于克服市场进入壁垒,有助于摆脱小生产者在市场竞争中的困境。

  在经营方面,家庭农场通过生产、销售一体化,可以克服农产品契约的不完全性,掌握较为完整的供应链信息,获取更高的产品收益。另外,家庭农场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资产,具有较高的违规成本,有利于克服传统小农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家庭农场作为市场中的“非匿名交易者”,为了维护市场信誉,获取持续的市场交易机会,不得不注重经营过程中的生产控制,保证农产品质量。可以看出,家庭农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传统农户的生存经济特征和高风险规避倾向,更加注重长期经营收益,更有利于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家庭农场可以弥补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的不足近几年来,我国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取得了快速发展。而家庭农场的兴起,可以在某些方面弥补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的不足,进一步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50亩以上的种植专业大户276万户,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8.9万个。在粮食生产方面,种粮专业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社已成为粮食生产经营的重要力量。根据农业部种植司的数据,目前全国共有种粮大户68.2万户,经营耕地面积1.34亿亩,粮食产量达1492亿斤,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2.7%;全国共有粮食生产合作社5.59万个,入社社员513万人,经营耕地7218万亩,粮食产量971亿斤,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8.2%。以上数据表明,专业大户和合作社在我国粮食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也说明了我国近80%的粮食仍然由分散的小农户生产。家庭农业仍然是我国最基本的农业经营形式。由于受收益稳定性、市场竞争性及不完全契约性等一些条件的制约,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存在客观边界。而家庭农场因具有上面提及的多种优势,可以与专业大户、合作社功能互补,成为我国农业经营模式的一种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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