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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4)

时间:2015-12-26 15:5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高强,刘同山,孔祥智 点击次数:

  具体来讲,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过程中,日益面临土地流转费用高、稳定性差和盈利空间缩小等问题。调查发现,由于受恋地情结、升值预期和规避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农户倾向于短期流转,以三五年居多,有的甚至一年一租。据调查,湖南省60%以上的种粮大户土地流转期限是1—2年,20%的流转期限为3—5年。不少土地流转采用的是口头协议,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导致纠纷不断。过高、过快上涨的土地流转费,也让很多专业大户和合经济学家作社“望地兴叹”,有些大户和合作社因为无法接受农民的高报价而放弃租地。而且,近两年随着雇工、农资等成本的持续走高,大户和合作社的利润空间日益受到挤压,扩大经营规模的动力和能力不足。调查发现,在春耕、夏收、秋收时节,雇工的成本已经超过100元/天。由于耕地面积较大,种粮大户的农事生产主要靠农机来完成,农机具购买和作业成本大幅增加,每亩费用超过90元。

  在这些方面,家庭农场具有多种优势,可以避免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面临的上述难题:一是家庭农场主要是利用家庭劳动力,部分使用自有土地,较少受到土地流转成本与雇工成本的制约;二是与合作社相比,家庭农场更贴近当地社区,可以充分依托地缘、血缘关系,减少交易谈判成本,稳定土地流转合同;三是与专业大户和合作社相比,家庭农场作为法人主体,能够通过资产抵押、信用贷款等方式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而且,未来五年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完成后,家庭农场的融资能力将进一步提升。总之,发展家庭农场,既可以改善成为专业大户的门槛较高、承受风险过大,以及日益增加的各种成本等问题,也可以弥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贷款难、组织凝聚力弱等不足。由于我国各地区资源禀赋与发展程度不同,家庭农场的兴起可以弥补这种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空白地带”,有利于新型经营体系的完善。

  (三)家庭农场有利于城镇化与建设新农村

  一方面,家庭农场能够降低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失地风险,促进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为城镇化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国的“三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生产,但是无法做到脱离农村。

  究其原因在于城市收益不稳定与社会保障不完善,因此大多数农民不敢轻易放弃土地,也不会倾向于长期流转土地,更多地是采取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游离”的生成状态。这既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也不利于新农村建设。对家庭农场而言,由于其自身的社区扎根性、生产经营灵活性等特点,可以在土地转出农户难以在城市立足而返乡时,有条件地将土地返还给农户耕种。与之相对,与其他经营主体相比,家庭农场还能够充分利用社区信任性、信息共享性等特点,可以长期流入在城市有稳定收入的农户的土地。

  由此可见,家庭农场不仅可以为城镇化提供一个缓冲,给市民化失败的农民保留一份最后的生活保障,还可以为进城农民提供更多的启动资金,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增加农业投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

  家庭作为农村社会生活的基本形态,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还承担着情感交流、教育抚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功能。现阶段,我国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并没有完全实现市民化,而是出现了两栖化、兼业化特征。这也决定了中国以村庄聚居为特征的农村社会形态,在较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换句话说,中国没有依靠大规模雇佣劳动力发展公司化经营的社会基础。因此,中国土地流转政策导向只能是土地有限集中和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政府组织实施了以新农村建设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安排。然而,与强大的外界推动力量相比,农村内生动力严重不足,深深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与实施效果。

  对于普通农户来说,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家庭农业也逐渐演化为化解外出打工风险的载体,农业投资动力逐渐丧失。家庭农场作为一种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规模经营主体,有采用新技术、发展新农业的意愿和动力。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家庭农场比普通农户,更有利于进行资本积累和改进农业生产技术,也有利于自身经济力量的壮大。从某种程度上说,家庭农场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此,家庭农场的发展意味着农村一个稳定的“中农”阶层的诞生,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依靠力量和建设力量。

  四、结论与思考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发展是对我国家庭经营制度的继承和完善,既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但是,这种优势作用的发挥将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为了解决分散经营的小农户与高度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在家庭经营基础之上演化为规模化生产的家庭农场并不是必然,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

  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依托,组建经济合作组织也是一条可行的途径。近年来,全国各地蓬勃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很好的证明。国际经验表明,发达农业国家虽然农业经营主体是家庭农场,但是农产品的包装、运输、加工与销售主要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成的。这说明,农业纵向一体化各个环节之间的互补经济,要小于交易费用,从而不得不依靠合作制度来保障收益。改革开放30多年来,广大农民在职业分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大约1亿左右的专业农户,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专业大户,在适当的制度引导下,这些专业大户完全可以演化为家庭农场。在未来的农业发展中,这些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体,是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主体,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对象,当然也是承担各项农业政策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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