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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权利行使的冲突与边界

时间:2015-01-26 13:5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任杰 点击次数:

  摘 要 社会发展带来的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无疑是法治社会和法学家值得称幸的事情,但公民对权利探寻的欲望却使得公民对自己权利行使的方向日益模糊甚至产生自我创设新兴权利的现象。法律的滞后性是难以被克服的,公民在权利行使时,往往会逾越必要的权利行使边界而跳入他人繁杂的权利网中,导致种种权利行使冲突。近一段时间, “广场舞”现象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对此,笔者从“广场舞”权利行使角度进行切入,探析广场舞相关主体权利行使逾界而产生冲突的原因,从而对公民权利行使的边界加以论证并提出冲突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 公民权利行使 冲突 边界 “广场舞”现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02-02

  “广场舞”在是一种中国独特的社会现象,并随着参与规模的不断扩大对社会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和矛盾。参与者乐在其中,而被“广场舞”影响的部分附近居民则对其反对甚至出现极端手段制止“广场舞”的行为。要站在法学角度分析类似“广场舞”现象(例如一些高校学生占座等现象)的产生原因,公民权利的行使边界无疑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

  一、公民权利及对立要素

  (一)公民权利之源

  《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对权利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我国人权法学家李步云教授认为,“人权的内容,也可称其为人权的客体,是指人可以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所谓权利,其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三个:即权威、利益、自由。”公民作为权利直接拥有者,无疑是权利的指向主体,所以,公民权利应当是人之所以为人且同时为一国之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或其他国家权威所认可、支持与保护的并能自由支配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权应当被人权所包含,而不能与人权内涵范围相等。

  (二)公民义务之被赋予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至于权利与义务是否存在确定的对应性是值得商榷的,但由于公民权利行使需要有必要的规范进行约束,而公民权利行使应履行必要责任则是与权利应当对应的。公民义务应当存在其被赋予的必要的基础公民权利。即在公民行使某种公民权利的同时如果可能或必然发生与其他公民权利行使的冲突时应当被赋予一定的义务;另外,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也应当实现在行使履行和价值位阶上的区分,即公民权利享有者与公民义务履行者也应当有角色转换的机会,二者在运行时应当有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的区分。

  二、公民权利行使的冲突——“广场舞”现象之权利冲突视角

  对“广场舞”现象的矛盾进行表层探析后不难发现伴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公民行使和探寻权利的欲望和能力都显著提高,但当法律规范出现滞后或漏洞时,公民权利行使的“出界”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而公民行使的许多权利,往往缺乏有效的规范界限,很容易产生冲突,使其与公民法定权利交叉形成公民权利边缘的模糊现象。

  (一)治理规范的缺憾

  对公民权利行使的规范,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去“挥棒”,同时也需要公共治理机构通过作为行为加以规范或引导。这里的作为行为不应当仅包含对社会公民意识形态以政策性的思维引导(或仅依靠类似于观念性和倡导性标语是不够的),还应当包括作为主体通过行政规划、人口措施、公共资源开发和公民基层组织等的合作性手段才能实现机构治理角度的成功。而这些合作性手段权力往往又由多个作为机构或部门所掌控,或者即使这些作为主体形成了合力,但又会有作为行为的漏洞产生,从而导致治理主体的作为手段无法快速反应,漏洞凸现。这些漏洞就会为公民权利的“越界”行使甚至产生行使冲突创造无意识的“天然温床”。所以,“广场舞”现场产生的诸多矛盾就是政府公共空间资源的规划不力,城市人口激增以及公民基层组织作用发挥不到位等缺憾的体现。

  (二)公民权利的生长

  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是法治社会和法学家的幸事,公民不断意识到自己从基本权利到派生权利的存在,并开始学会“抬头探寻”未知但可能存在的其他的新兴权利。有的学者认为,新兴权利是为人权所统摄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认可但未被法律确认或被保障的“权利束(丛)”,这是一种对公民权利探索有敏锐“嗅觉”的信号。随着中国城市化运动的兴起和迅速发展带来的地域结构不均衡和突出的社会矛盾中,“广场舞”现象只是这类矛盾的一个缩影。公民或法律人在不断行使和探寻基本权利或派生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生长机制。而由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产生冲突时,也必然只能寻求法律及时“回顾”予以规范。

  (三)权利边缘的模糊

  公民权利的边缘是介于公民权利内涵和公民权利边界的一种权利范围概念。确切地说,公民权利边缘是被包含于公民权利之中的,只是这些边缘权利往往十分接近于法定权利之外的权利,由于在权利边缘的行为介于合法和违法或合法和责任亦或合法和义务之间,所以在公民权利边缘的行为总是具有很强的模糊性,而在权利行使产生冲突时,这种权利边缘的模糊性往往是伴随体现的。一些由基本权利派生或公民自己探寻的新兴权利尚未被法律所规范设置,公民秉持“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理念,对自己新兴权利行使行为加以肯定。广场舞者的舞蹈行为并未被法律(或相关行政规范)所禁止,即是合法行为,但过高的伴奏音量就是对附近居民“安宁权”(亦未被法律或相关行政规范所设立或禁止)的一种侵害,而附近居民的安宁权要求亦是合法主张,当这两种合法权利的行使产生冲突时,就是公民权利边缘模糊化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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