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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15-07-10 09:0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清海 点击次数:

    摘要:电子证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列为法定证据种类的时间相对较短,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的取证工作由于缺少实践经验还不成熟不完备,当下无论从立法方面、组织机构、司法人员、取证流程等方面都缺乏合理的规范,这无疑会削弱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有鉴于此,完善电子证据取证的相关工作已是迫在眉睫。应着力从立法、司法方面构建良好的运行机制,对预防和打击这方面的犯罪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取证对策
  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在现代社会日益成为了社会运转与发展的必需品,今年两会频现的热词也与网络技术息息相关。计算机网络技术促进了社会沟通的高效便捷,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另一方面,这种革命性变革也诱导了新的犯罪方式,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开展新的犯罪方式,既有像网络黑客式的单纯的计算机犯罪,又有网络欺诈等常见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形式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无限挑战。近年来有关计算机的犯罪,发案率逐年增加,其犯罪方法和类型也越来越呈现出复杂的趋势,过去计算机主要被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工具,现在很多复杂犯罪皆是以计算机网络信息作为犯罪对象,在社会危害性和结果严重性方面后者均比前者严重得多。因此,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得不采取相关的大量证据,此类案件中被广泛运用的特定证据,我们冠之以“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概念
  对电子证据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在此不一一列举,就采用最有代表性的何家弘先生的观点:“所谓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电子形式,通常是指一种依托于近现代科学技术而构成的储存形式,人们不会直接观察到它的具体形态,只有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使其呈现在众人的面前。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报,聊天记录,公告信息,通话录音,录像材料,声卡等。
  二、我国在取证电子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型电子产品不断出现,社会正常运行的方方面面都渗透着电子数据,随之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取证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其日益的复杂性加大了采证的难度,对高效打击犯罪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在新形势下,司法机关必须综合立法与司法方面的各种措施并辅之以先进的设备与技能,力争科学规范合理高效获取电子证据,预防并制止犯罪行为。然而,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电子证据从获取来源和证明效力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立法滞后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之一,理论上其重要性得以彰显。。但是在实践中还缺乏与之相对应的具体实践经验,电子证据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还相当欠缺可操作性。
  (二)检验鉴定机构不完善
  目前有关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然而司法机关却没有专门的取证机关对该类证据进行取证。尽管自上世纪末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入手电子物证的鉴定工作,一些省、市也成立了电子物证检验部门,没有成立的一些省市也正着手筹划,然而大多数地区仍然没有设置此类电子物证的专门的检验机构,电子物证的专门检验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无法有效的收集证据,打击犯罪。
  (三)取证人员缺乏相关训练
  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增证据,其特殊性质要求取证人员具备法学相关知识,还要求其要运用侦查学、计算机科学等综合性技术,然而,现实情况确是,在当下取证机关系统中发现具备此综合素质的人才可以说是像大海捞针。相对火烧眉毛的需要取证电子证据的犯罪,缺少足够这方面的侦查人员,是很难符合司法对这方面的需求的。
  (四)取证技术与设备落后
  电子证据作为高科学含量性证据,其取证需要专门技术,我国刚刚起步,缺乏取证相应的技术,加上缺少先进的检验电子证据的设备,这两方面决定了我国电子证据取证的效率相对较低,影响相关案件的进度。
  (五)取证流程不规范
  虽然公安部也制定了勘验与检查等取证的规则,但侦查人员在电子证据获取过程中仍欠缺必要的保护意识,一方面是可能会缺乏专用的取证硬件设备,导致误用不规范的技术操作,如从网络上下载不合理的软件会污染涉案计算机,极易使电子证据遭到破坏,弱化其作证效力;也有可能检验单位操作失误,遗漏了检验的部分信息;或者人为降低检验鉴定要求,例如不能检验出电子证据存储的位置,造成检验鉴定耗时太长,增加了检验鉴定成本等。
  三、电子证据取证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相应立法
  分析国际上电子证据立法经验,总结他国此方面成功模式,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快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同时应尽量使我国在该方面的立法顺应国际潮流,与国际主流趋势并轨,尽快着力打造完备的电子证据取证的司法体系,确保其是切实可行的,使这方面的犯罪能够得到相应的惩罚。此外,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前,司法机关在不违背现有立法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司法解释,通过相应的指导性文件确保电子证据的提取符合现实需求,从而对其收集、备份、转移、鉴定提供相应的规范程序,保证这方面取证顺利的进行,这也是发挥司法解释的能动性、灵活性的表现。
  (二)建立相应机构
  由于电子证据取证要求先进的设备、一流的人员,对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可以先在有条件的省市县建立相应的证据机构。在建立机构的同时,应明确机构的工作内容,同时培训相应的工作人员,并购置需要的各种设备。逐步形成并完善省、市、县三级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体系,依据案件的影响范围、重要程度与破获难度分级承接好检验鉴定电子证据的工作。首先省级取证机构负责重大疑难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工作并指导、培训和监督全省检验鉴定工作。其次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疑难电子物证的检验和鉴定工作,负责本市辖区检验鉴定工作的后勤保障。最后区县级负责一般的电子证据的检验鉴定工作,力争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高校获取电子证据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三)培训相关人员
  1.人是组织活的灵魂。相应的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机构负责电子证据的获取与分析,电子证据的质量直接与相关工作人员的水平相关,应当形成科学的培训机制,引入目标管理,遵循既定步骤训练取证人员,力争取得合理的资质认定,使其熟练掌握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分析技能。
  2.对进行现场勘查的人员应进行法律和证据相关培训,促使其拥有保护现场并发现证据的意识,同时掌握并运用合理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和备份。
  3.实行聘任制,聘请计算机、侦查、法律等各领域的专家组建电子证据专家组,这会使得电子证据的取证如虎添翼。
  (四)加强取证技术和设备的研发
  网络信息错综复杂且兼具隐蔽性,涉案证据会很轻易被犯罪分子隐藏或灭失,加上电子数据的泛滥及海量性,取证人员在侦查时在兼顾计算机存储设备时,更应谨慎从海量信息中发掘被篡改甚或灭失的电子证据痕迹,要想做到这个程度,精通相应的计算机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是决定性因素。此外,电子证据具有很强的依附性,依附于一定的技术设备,所以获取电子证据必定要借助于先进的取证设备。但是网络技术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时刻以惊人的速度日新月异,其隐蔽手段飞速更新换代,若要推动电子证据取证的同步跟进,必定要及时研发新的取证设备,尤其是注重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取证设备的研发。
  (五)规范取证流程
  第一,现场保护。切断计算机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封锁其所在地区,查封其外围所有设备;并严格要求在场人员,禁止进行无关操作;第二,搜查物证。检查网络、电缆、电源等的连接走势,查看与目标计算机相连的其他系统,查验是否有其他局域网相连。重点检查网络系统服务器和特定客户端数据。不要遗漏所有可能的存储介质,如U盘、硬盘。同时应对管理人员询问是否有过更换设备,以及设备的走向,确保证据的完整性。第三,证据提取。对于很容易丢失的证据如系统运行状况等要及时保存,同时必须谨慎的是电子设备上会遗留手印、DNA等关键证据。第四,证物固定。取证完毕也可拍照绘图并对有关内容编号、记录;注意证物要妥善保存,避免受到自然环境的污染;对于在途证据,要加强管理,防止其受到撞击或震动而损毁。第五,取证记录。在取证的过程中,应当由专业人员对其全程记录,内容包括:(1)案发原因;(2)取证人员姓名及职务;(3)目击证人;(4)提取的程序;(5)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种类及呈证方式;(6)获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措施;(7)参与的责任人签字或盖章。整套流程可以构成完备的证据保管链,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客观,确保电子证据应有的证明力。
  四、结语
  电子证据的产生是顺应科学发展趋势的,这一证据的形成,对我国的证据提取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挑战,我们应及时加强电子证据的研究,对其做到细致入微的了解,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参照我国基本国情,加强该方面的立法工作。我们还应当学习其先进的技术与操作经验,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使其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水平。我国的电子证据研究虽然刚刚起步,但是我们相信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加深,相信电子证据的水平会达到一个相当地高度,这将会对于追究相关责任人、威慑犯罪等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注释:
  何家弘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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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罗洁,张国臣.谨防电子物证提取和检验中的“污染”.刑事技术.2007(2).
  [6]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则.法学家.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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