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发生的虐童案件触目惊心,反思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文章就家庭这一视角切入,从我国法律对虐待罪的规定及量刑原则入手,将虐待罪与相邻罪名进行对比,并从定罪量刑的角度对该罪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尽早将儿童的法律保护落到实处,还孩子们一片自由快乐的成长天空。
【关键词】虐待罪;量刑原则;虐童
2014年9月18日,新浪微博中曝出一组男孩被打的照片,孩子的臀腿被打得青紫;并配有诸如“半夜心情不好,把儿子叫起来打一顿。”等文字说明。从照片的说明看,施虐者将虐童作为发泄。经公安机关查明,施虐者系男孩的亲生父亲。
家庭中对孩子的虐待现象屡见不鲜,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关于虐待罪的规定不甚严格,对于虐待情节的轻重没有一个合理的标准,虐待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也不太明显,导致发生虐童案件后无法准确界定。本文从虐待罪和量刑原则两个角度入手,并比较与虐待后果相关联的罪名的量刑规定,力求在几种罪名之间寻找平衡。
一、虐待罪介绍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医疗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肆意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的客体既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也包括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虐待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基于故意。依照《刑法》第26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一般情况下的虐待罪是亲告罪,告诉才处理,但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除外。二、量刑原则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我国的量刑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就要求我们在定罪量刑时,要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全面掌握犯罪情节、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法律为准绳”就要做到严格依照《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正确适用刑罚方法。
三、虐待罪与相邻罪名的比较与界定
虐待罪的一般情形是属于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若为该罪的一般情节,则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有加重情节,则处以2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这样的量刑未免过轻。
在由于暴力造成同样的重伤、死亡后果的情况下,区分虐待罪和以上几种罪的方法就是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到底是什么。若是出于折磨的目的,则其为虐待罪;若是过失致人死亡,则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若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可能就定为故意杀人罪;若有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则可能是故意伤害罪。通过暴力手段进行虐待,若造成重伤,那么可能定为虐待罪的加重情节,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定为故意伤害罪,则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暴力手段造成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的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人存在两种不同的主观目的,也可能构成以上任意两种罪的竞合,这时根据量刑原则,应从一重处断。
假设通过精神折磨来虐待孩子,那么有侮辱行为也可构成侮辱罪。同样的虐待行为,若定为虐待罪,则其为该罪的一般情节,即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定为侮辱罪,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通过以上比较,明显感到当同一种犯罪后果出现时,若定为虐待罪最终行为人所受的惩罚要比定为其他“相邻罪名”轻很多。可能很多人会认为,虐待罪与其他罪名的要件大不相同,很好认定和区分,但在实际中往往不是那么容易查清事实真相的,受到执法人员和其执法能力的局限性及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的特殊性等影响。受虐的孩子一般都未成年,法律意识几乎为零,本罪若是亲告罪,证据也难以保存,而作为认定犯罪的四个要件之一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心理原因更是难以明确,仅从其一贯表现我们不得而知。由于主观上认定的复杂性,这几种罪就很难区分,而司法中的种种人为因素,使得正确认定犯罪性质继而正确定罪量刑异常困难,且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关系特殊,犯罪主体在家庭中往往拥有权威性,若处罚不当,可能使得弱势一方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这使虐待罪的定罪量刑更加艰难。对于此类犯罪无论是量刑过重或过轻,都不符合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四、结论——关于虐待罪定罪量刑的思考与建议
综观国外的立法例,日本有颁布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来严惩家庭虐待和学校体罚;德国、英国等国也专门为此设有威胁罪和殴打罪用于专门保护或意在专门保护孩子们的权利。若非涉及虐待儿童的犯罪主体问题(如老师体罚等),笔者认为我国没有必要专门立法,只要严格罪名的认定和刑罚裁量,给此罪与彼罪一个明确的区分标准,并稍微修改该罪的性质,一样可以达到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效果。
首先,确定虐待标准很重要。笔者认为,体罚与虐待是有区别的,体罚是以惩罚为目的,虐待则不一定,虐待也有可能出于其他原因,如单纯以折磨为目的,施虐者的心理原因或者家庭原因等等。家长适度体罚教育不应作为虐待对待,只有体罚较严重,已超出了惩罚范围且具有连续性才构成虐待。
其次,虐待罪的性质有待完善。虐待罪之所以被列为亲告罪是因为犯罪主体特殊,为家庭成员,这样给被虐者提供了选择余地,可以碍于家庭伦理、依附地位、亲属关系或自身原因选择非诉讼解决。但这一原则被用在成年家属身上是非常符合道理的,若受害者是未成年的孩子,这种不告不理的方式到底合不合理,又值得我们深思。孩子缺乏法律意识,也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若其虐待结果为轻伤以下,则仍为亲告。笔者呼吁,将虐待罪的亲告性质加以修改,规定为:情节较轻的,可亲告可公诉,公诉前要先征得被害人的同意,若是过于年幼,尚未形成辨别能力的,同时征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结合其受虐程度决定要不要提起公诉,若施虐者为其法定代理人的,征求其第二顺序监护人的意见。这样修改也许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
最后,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量刑。针对虐待罪的量刑问题,应当明确量刑标准,并采取借鉴原则,借鉴相邻罪名的量刑标准和量刑原则。可规定为: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的,由于结果的相似性,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故可借鉴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若主观上为过失,则可借鉴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即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主观上为故意,则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论处,即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论述的完成并不困难,但出于一个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笔者真心希望能唤起立法者对虐待罪的重新思考,能使社会更加关注儿童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