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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犯罪现状研究

时间:2015-08-04 09:2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魏唯 点击次数: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的核心产业。然而,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犯罪数量也呈现出高发的形态,因此,加强金融犯罪的防控显得尤为重要,研究防控对策首先应当从不同的金融犯罪的现象入手。

  关键词: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现状;金融犯罪特征;金融犯罪防控

  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生产的主要行业,金融犯罪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我国的金融犯罪惩治工作在90年代通常按照一般的经济犯罪论处,如金融诈骗罪按照经济诈骗罪论处等。进入2000年后,大批金融犯罪涌现,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现象。

  一、金融犯罪现状

  (一)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呈现出增长趋势

  从司法机关的调研数据显示,近年金融领域犯罪的案件数量与涉案人数出现高位上升的趋势。金融犯罪呈现出绝对增长的趋势,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是密切相关的。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增长与高速发展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资源的密度有关。金融犯罪数量的增加往往伴随着金融的高速发展、金融交易的日益频繁、金融产品的数量的增加。正如犯罪社会学家们所说,任何犯罪均有其产生的社会原因。金融市场的发展为金融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基础,“任何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场都不可避免地成为新的金融犯罪的温床,新类型金融犯罪注定会由迅猛发展的金融创新不断引发”。①

  金融领域犯罪案件的数量与执法强度的增加有关。金融领域犯罪受到刑事政策和执法力度等因素的影响。2012年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迅猛增长,与当年司法投人和执法力量的增加有关。例如,2012年公安机关发起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破案大会战”②;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使历年的积案得到集中查处等。③

  金融领域犯罪的数量变化与社会形势、经济金融政策和市场状况相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与银行业数年宽松的信用卡发行政策、近年社会就业困难有关;集资类犯罪案件的爆发式增长与近年国家实施扩张的财政政策和紧缩的货币政策有关;非法金融活动与我国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化处置有关。例如,2008年处理首例经营委托理财案件之后的一年内连续审理了5件同类型案件。④2010年至2012年,与国外金融品种或金融交易形式有关的非法经营犯罪亦有所增加。⑤

  (二)金融犯罪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

  金融犯罪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资本的积累而呈现出伴随关系,金融犯罪案件的数量与金融资源的聚集程度呈正比例关系,越是金融资源聚集的地区,金融犯罪的数量越多。在全国范围内,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业发达区域的数量会大于其他内地省份,2006年至2010年,全国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数量占全国的比例依次是上海10.02%、广东9.24%、浙江8.48%、江苏8.23%、山东5.98%。

  二、非典型涉众性金融犯罪数量增加

  目前我国作为数据统计标准关键词的金融犯罪的金融犯罪的概念有13种之多,⑥且不同部门,不同角度的统计,使得金融犯罪包含的罪名和范围也不一致。各种定义大概分为两种范围:①一是狭义的或者典型的金融犯罪,是指以有效立法为依据,包含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共37个罪名。⑦②广义的金融犯罪,是以金融市场为依据,凡是和金融工具、金融交易品种、金融从业主体等有关的,凡是具有金融要素的,都属于金融犯罪。这种界定在罪名范围内甚至包括了计算机犯罪、职务犯罪等。我国的研究著述多倾向于以立法确定的典型金融犯罪来确定范围。

  近年典型的金融犯罪案件,如证券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发生的案件数量较少。在上海检察院的统计数据中,2007年至2009年间,典型的证券犯罪中内幕交易犯罪仅有1件,操纵市场犯罪与虚假陈述犯罪的案件数目为零。⑧2012年上海法院审结生效的案件中,内幕交易犯罪与操纵市场犯罪各仅有1件1人。⑨2006年至2010年间,全国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金融犯罪”案件中,有22个罪名5年来受案总数不超过100件,有11个罪名受案数甚至不超过10件。我国与国外的研究范围有异。虽然国外对于所谓的“金融犯罪”也没有确定的定义,但在欧盟与美国,其金融领域犯罪问题研究的重心与司法的重点,一般包括洗钱犯罪、货币犯罪、有组织犯罪,但这些罪名类型目前并未在我国金融领域犯罪的司法实证研究中占据重要位置。⑩

  近年来,在司法机关的统计数据中,“金融犯罪”的范围已经扩大到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典型的金融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各种非法金融活动。近年来,以非法经营罪处置非法金融或金融中介业务活动在司法实务中呈扩张趋势。例如,2012年上海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金融犯罪案件94件187人(证券8件、期货24件、外汇14件、资金结算1件、POS机套现47件)。?二是集资类案件。之所以称之为“集资类非典型金融犯罪案件”,是因为此类集资案件在司法处理时并不一定适用了典型的金融犯罪罪名,可能被适用的罪名范围包括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例如,中国银监会前主席曾指出,我国金融业犯罪出现三个80%现象,即职务犯罪占80%,案发在基层的占80%,内外勾结的占80%。?从2001年案发的“中行开平支行案”到2010年案发的“齐鲁银行案”,近年银行业内部人员涉案的大案要案频现。金融腐败的成因复杂,防控困难,甚至蕴含着金融制度风险。

  涉众型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为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市场金融秩序以及侵犯公民财产权,危及社会稳定,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有其特定的时空领域,是与金融活动以及金融制度密切相关的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的金融犯罪,因其犯罪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涉案数额大、犯罪手法多种多样,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最受司法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非集资类案件莫属,集资类案件的损害性超过一般犯罪案件,为传统案件所不能及。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其数量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总量的5%以下,但涉案金额往往占到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总量的10%以上,高的时候达到16%。非法集资从传统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等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逐步从实体向网络发展。更为关键的是案件的“涉众”特征,即涉案资金一般来源于公众,损害后果具有传导性,甚至会引发社会整体经济的动荡不安。例如,2008年爆发的湘西吉首非法集资风波,涉及本金168亿元,参与人数6.2万,当地近90%的家庭参与了非法集资,造成了地方性金融风险。?

  三、作案手段呈现智能化、多样化、隐蔽性

  金融犯罪素有隐形犯罪之称,与突发性的激情犯罪相比金融犯罪是精心策划、周密安排的预谋犯罪。近年来,金融机构防范金融犯罪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增强,司法机关打击金融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加之金融系统各业务部门广泛使用计算机等高科技产品,使得金融犯罪作案人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复杂,呈现出智能化、多样化、隐蔽性的特点。其作案的手段主要有:①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窃取或破获银行密码,直接进入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篡改数据或窃取信息。②利用工作之便制作新程序或修改原有程序,将他人账单转入自己账户。③非法输入数据或程序,破坏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或造成整个系统的崩溃。例如有的犯罪贩子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作案,利用计算机及网络黑客系统盗取密码口令,非法进入系统,篡改数据、变更交易款项进行犯罪活动。窃取计算机内的机密信息包括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证券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信息,以此来进行非法交易侵吞国家及他人的钱财,这类案件在我国近几年已连续发生近百起,涉及的款项从数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犯罪分子大多精心策划,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以及相关知识,凭借智力和一定的专业技能实施犯罪。犯罪分子从着手犯罪,到赃款分流、洗钱、销赃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

  近年来,金融犯罪手段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变化,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例如,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基金“老鼠仓”问题。基金“老鼠仓”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任其发展将危及基金业乃至证券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基金业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起步至今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的时间。在这二十多年间里,基金业迅猛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截止2012年3月13日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公募基金数量已经扩展到70家。?基金公司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有序正常发展。但在基金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不和谐因素也始终存在。自首例基金业“老鼠仓”行为曝光至今,基金“老鼠仓”行为已经成为继2000年“基金黑幕”之后又一个影响基金业发展的毒瘤。它不仅损害了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更扰乱了基金市场,乃至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是对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践踏。虽然证监会加大了基金业“老鼠仓”行为的打击力度,自2008年证监会对上投摩根基金唐建开出的首例“老鼠仓”处罚决定至今,证监会已经对七名“老鼠仓”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与此同时,相应的刑事规范《刑法修正案》(七)也于2009年初出台,完善了“老鼠仓”行为人刑事追诉机制,随后长城基金韩刚以及光大保德许春茂因“老鼠仓”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中国基金业第一、第二个因“老鼠仓”获刑的基金从业人员。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发布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从司法解释的角度规制了相关老鼠仓的行为。

  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数量呈高发态势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在金融领域犯罪案件中占据绝对比例,并且这种比例数年没有改变。根据上海检察院的统计数据,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间,信用卡诈骗案件占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总数的71.3%,犯罪嫌疑人占人数总和的66.5%。?2012年信用卡诈骗犯罪占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总数的79.1%,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又占信用卡诈骗罪总数的80%以上。?金融领域犯罪的主要类型是金融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是信用卡诈骗犯罪,信用卡诈骗的主要类型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普发性。伴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发展以及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犯罪几乎成为人人都能实施的犯罪,各地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均处于高发态势。

  五、网络金融犯罪数量增加

  网络金融亦称电子金融,主要是指网络金融技术与金融的相互结合。从狭义上理解,网络金融是指以金融服务提供的主机为基础,以互联网或者通信网络为媒介,通过内嵌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以用户终端为操作界面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从广义上理解,网络金融的概念还包括与其运作模式相配套的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市场以及相关的监管等外部环境。它包括: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网上支付、网络证券及网络保险等。与传统的金融相比,网络金融具有信息化与虚拟化、高效性与经济性等特征。在以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化时代,网络金融模式已初步形成,并将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得到更为迅猛的发展。网络金融犯罪主要是指以金融网络为侵害对象,破坏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网络金融犯罪的行为人一般是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计算机硬件、软件或者其他网络工具、电子技术实施犯罪,来达到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避免损失或者其他不法目的。实践中常见以下几种形式:非法入侵网上金融信息系统,利用黑客软件、病毒、木马程序等方法,攻击网上银行、证券信息系统或者个人主机,篡改数据,盗取现金,非法转账,操纵相关金融资产价格;采取“网络钓鱼”的方式,简历假冒的金融网站,骗取用户账户和密码,窃取受害人资金;电子商务交易中,利用相关技术非法扣除用户资金;其他新的类型,如使用APP应用程序获取电子银行服务、手机支付功能等。 

  网络金融犯罪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某种犯罪类型,而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对与网络应用相关联的金融犯罪活动的一个统称。它主要指行为主体利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过通讯网络,如互连网的E-mail、网站、手机短信、彩信及其他可以传送网络犯罪信息的中转途径,对一定的联网终端进行干扰、破坏,或者利用该终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传统金融犯罪加上网络技术手段应用而呈现出的一种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新型经济犯罪。计算机通讯网络的安全诚信问题为网络经济犯罪提供了温床,也使得网络金融犯罪形态各异;网络技术的应用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为便捷的经济犯罪工具和手段;网络信息和数据库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新的侵害目标;网络在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经济犯罪领域。

  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商务类网络应用以8%-11%的年增长率保持平稳上行态势,网络购物用户达1.73亿,网上支付用户达1.53亿,网上银行用户达1.50亿,并且使用率均在30%以上。报告同时显示,2011年上半年,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达到2.17亿,比例为44.7%;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到1.21亿人,占24.9%;在网上遇到过消费欺诈的网民达到3880万,占8%,较2010年增加3.1%。

  参考文献:

  [1]刘远:《关于我国金融刑法立法模式的思考》,《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

  [2]在“破案大会战”中,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打击银行卡犯罪等活动,使得案件总数大量上升。参见《公安部指挥8省市开展打击银行卡诈骗犯罪收网行动》http://www.gov.cn/gzdt/2012-06/15/content_2161802.htm

  [3]几年间,证监会严厉查处、惩戒了一系列证券市场内幕文易行为、基金业从业人贝利用未公开信忠交易行为,在证监会官方网站中有大量的案例罗列。参见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4]刘娟娟:《金触犯罪实证调研与法律适用分析》,载《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首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触刑事审判白皮书》。

  [6]马滔、李玉花:《金融犯罪研究综述》,《人民检察》2001年第2期。

  [7]顾肖荣:《刑法修正案(六)给惩治金触犯罪带来的新变化》,《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

  [8]毛玲玲:《近年金融领域刑事司法状态的因果》,《法学》2011年第6期。

  [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白皮书》。

  [10]【法】玛丽·克里斯蒂娜·迪皮伊·达依:《金融犯罪》,陈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

  [11]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白皮书》。

  [12]参见陈琰:《刘明康:银行案件80%源于职务犯罪》,《京华时报》2005年6月13日第B38版。

  [13]骆海涛:《吉首非法集资大案湘西首富与狂热吉首:谁遇疯了谁》,《南方周末》2010年2月4日第A01版。

  [14]参见《基金公司总数达70家》,中国证券网http://stock.cnstock.com/markedscxw/201203/1900418.htm,最后登录时间2014年5月20日。

  [15]徐燕平、万海富、郭建:《上海金融犯罪情况的调查与分析》,载倪维尧主编:《新形势下金融违法犯罪应对机制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16]参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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